第九章 路線交叉
第54條 路線交叉審查內容包括設計說明、立體交叉設置表、工程數量表、平縱面設計圖、匝道連接部設計圖及標高數據圖,同時包括交叉區內路基、路面及排水有關設計圖表,橋型布置圖及結構設計圖,通道、涵洞、管線及附屬設施設計圖。
第55條 重點審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連接線的規模、標準是否符合初步設計批復要求。
第56條 核查互通形式是否與地形、地貌相適應。主線及匝道各項線形指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體現少占土地、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57條 核查互通匝道之間、分離式交叉及通道的凈空是否滿足相應建筑限界要求。
第58條 核查互通立交與服務區、隧道等其他重要設施之間的距離能否滿足規范要求。
第59條 評價分離式立交及通道的設置,是否與地形、地貌、地質及被交道路相適應,是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優先采用主線下穿方案。下穿主線的分離和通道,超過人通高度部分宜下挖,并配備必要的自動抽水泵站,以降低路基填筑高度。
第60條 互通立交、分離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對獨立性,核查是否按照《編制辦法》要求,專門提供平縱面、路基路面、排水防護、土石方數量及橋涵、隧道等相應圖表,對交叉范圍內各專業設計的審查要點參照以上相關專業要求。
第十章 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
第61條 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的審查范圍,包括設計說明、平面布置圖、橫斷面布置圖、管養機構構成圖表,安全、監控、通信、收費、服務、供電及照明等設施的工程數量表、一覽表、材料數量表、布置圖及各部設計圖,房建工程的一覽表、總平布置、設備布置、站房布置及建筑設計有關圖表。
第62條 重點審查交通安全設施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核查沿線設施工程的規模是否執行初設批復意見,并滿足功能需求。
第63條 審查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是否進行了全線統籌考慮,并符合全省聯網約定。
第64條 檢查護攔的設置是否體現因地制宜,不同區段應設置不同型式的剛性或柔性護欄,并考慮不同型式護攔之間的平順銜接和剛度漸變。挖方路段及高度小于1.5m的填方路段大于100m時,宜取消路側護欄;填方高度大于6m及沿河或沿溪路段應設置加強型路側護欄。
第65條 核查標志的設置是否滿足安全、導向需要,除特大橋和特長隧道外可取消橋隧名稱標志,增設主要景區和城鎮等指示標志。
第66條 核查主要設備和材料的技術指標或參數的選擇是否合理適當,數量是否統計準確。
第67條 核查線纜管道、設備基礎、預埋件、手孔、人孔等是否設計全面、到位,尺寸規格是否合理。
第68條 審查各設備和材料的安裝方式和位置是否合理明確。
第69條 審查主要設備或系統的供配電方式是否合理,容量是否匹配,應急供電方案是否切實可行,設備負荷等級設定是否合理等。
第70條 審查圖像、數據、語音等傳輸通道或通信信道的配置是否合理,帶寬是否足夠,板卡數量是否足夠,預期的傳輸質量和功能目標能否實現。
第71條 審查各類應用軟件流程及模塊詳圖和預期的功能目標是否相適應和匹配。
第72條 審查各類控制方案、救援預案、交通誘導預案等是否切實可行。
第73條 審查設備電纜溝、走線架(槽)、接線盒、消防水管等的布置是否合理、經濟、美觀。
第74條 審查系統的防雷接地保護措施是否完善合理。
第75條 審查光電纜的芯數配置、型號規格、干線光芯分配是否合理。
第76條 審查操作臺、控制臺、機柜等定制件的尺寸規格是否合理,結構形式是否滿足使用要求。
第77條 審查聯網運行設計方案是否翔實可行,通道或接口的預留是否足夠,相關設備和通信用房是否滿足聯網運行的規定和技術要求。
第78條 審查圖像顯示模式、壓縮模式、儲存模式、切換模式是否切實可行。
第79條 審查系統或設備運行的安全性設計是否可靠,包括線纜保護、病毒防護、接口冗余、報警顯示、自測、自愈等功能的實現。
第80條 核定機電工程與房建、土建等工程的工程界面劃分是否明確合理。
第81條 審查房建、通信、供電、監控等設計圖表是否符合各相關專業的標準規范要求。
第82條 審查單向二車道的高速公路,當連續縱坡大于3%的路段超過5km時,是否考慮上坡路段增設爬坡車道,下坡路段宜設置避險車道,平縱指標較低路段,因地制宜適當增設港灣式停車區等安全設施。其他等級公路結合地形適當增設安全設施,確保營運安全。
第十一章 其他工程
第83條 其他工程包括環境保護、綠化、改移工程、施工便道、筑路材料及施工組織計劃等內容。核查各項設計內容是否符合《編制辦法》要求。
第84條 核查是否已將批準的環境報告書所提的環境保護方案納入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各項環保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85條 檢查綠化設計是否結合沿線自然景觀,因地制宜,核查互通立交、服務區等重點景區的綠化設計是否經濟合理。
第86條 核查服務區、管理區、養護工區等區域的污水處理設計是否齊全、合理、可行,處理結果是否符合滿足水質要求。
第87條 重點審查改路、改河、改溪、輔道等改移工程內容是否齊全、合理,原則上不低于原標準,必要時結合批準的規劃進行設計。
第88條 核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場地是否滿足施工要求,宜避開基本農田、主要經濟作物用地、軍用基地、學校及醫院等區域。
第89條 核查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圖中內容是否齊全、明確,核查各材料的質量、儲量、采運條件及試驗成果是否合理、可信。
第90條 核查是否按《編制辦法》要求編制了概略施工組織計劃,對關鍵工程提出的施工建議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二章 基礎資料
第91條 基礎資料包括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地形測繪、環境評價、水土保持評價、地質災害評價、與沿線政府和相關部門簽訂的協議、會議紀要及與設計有關的其他資料,核查其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92條 重點審查工程勘察的范圍和深度是否滿足設計和施工的需要,所提供的地質參數是否完整、準確。
第93條 審查不良工程地質類型的劃分及影響范圍評價是否準確,提出的建議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合理性。
第94條 核查軟土地基的路基是否有專門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軟基區段是否有橫向工程勘察分析,高挖方邊坡是否進行必要的專項工程勘察及穩定分析,其工程勘察資料及分析結論是否準確,能否滿足路基穩定和安全設計需要。
第95條 核查水文地質條件對工程的影響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結論、建議措施是否可行。
第96條 核查水文調查及計算資料是否完整可信,核查相關部門提出的通航和交叉等凈空要求的資料是否完整合理,評價通航論證、行洪分析、風浪試驗等外委專項報告成果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97條 核查地形測繪成果是否完整可靠,能否滿足施工需要。
第98條 核查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及地質災害評價提出的防治方案及建議是否落實。
第99條 評價與沿線政府及相關部門簽訂的協議是否合理、可行。
第100條 核查其他設計所需的基礎資料是否完整可靠,并滿足設計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