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來房地產業和建筑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伴隨著國家每一輪宏觀調控或產業方向的調整,出現了不少半拉子工程。這些中途、停緩建的工程,有些是因為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引起的,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工程方面的經濟糾份問題。如何公平合理地處理好這類問題,合理解決發承包方的經濟糾紛,成為我們日常管理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結合實際處理的經驗對索賠處理的原則、索賠依據、停工時間的確認、停工損失的計算等方面進行探討,以便更妥善地處理好工程經濟糾紛的問題。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天津市塘沽區響螺灣,框架結構,地下三層,地上三十五層,建筑面積10萬平米,工程施工至地下三層時因資金原因工程暫停施工,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機械、材料等已陸續撤場,發包方在融資成功后欲復工,并與施工單位先后進行了幾輪談判,焦點集中在人工費調整、原合同下浮率調整、進出場費及停工期間的各項損失上,雙方各持己見,互不讓步,導致談判效果不佳,復工遙遙無期。
二、工程索賠處理
(一)索賠處理的原則
處理索賠時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所發生的費用應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須的和已經實際發生的;二是承包商不應由于停工的發生而額外受益或額外受損即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索賠處理的依據
1、《天津建設工程施工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的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過30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天津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關于停窩工損失費規定。
(三)索賠費用的計算
1、停工工期的確定。該工程停工時各方面的手續不完善,間隔時間太長,無相應的簽證及索賠手續,而現場的塔吊等尚未拆除,部分周轉性材料商堆放在現場,施工單位有一定損失。停工的天數難以確定。后根據“承包方應當對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預見,對風險有較理性的把握,應積極采取措施降低損失,因而有義務及時做好人員和機械的安置工作。對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不予補償,對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可參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為計算人工機械的停工天數”的原則,基本計算天數按56天考慮,部分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2、工地看護費用問題。考慮實際情況,工地現場看護人員按2人考慮,其他人員不予考慮。
3、施工機械停滯補償問題。施工機械停滯補償的范圍,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動的尚未拆除的機械。停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清點未拆除的數量,對可以拆除的機械應及時拆除。施工單位上報的能移動的機械設備不予補償,補償費用按天津市機械臺班定額中的機械臺班停滯費乘以停工日期計算,補償的費用不超過其停工前的殘值。
4、周轉材料停止補償問題。周轉材料停止補償的范圍:停工期間已支設的未澆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腳手架:為保證后續施工需要,發包方簽證要求存放在現場的模板和腳手架,本例中無相關簽證但大量的模板腳手架長期堆放現場,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租賃費給予56天費用補償。
5、臨時設施費的補償問題。一是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已經完成全部臨時設施的工程,應按合同價中包括的全部臨時設施費計算。二是未完成全部臨時設施的工程,臨時設施補償費=合同價中的臨時設施費×(臨建實際搭設面積/發包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臨建面積)。
6、剩余材料半成品費用計算問題。發承包雙方(監理工程師也可代表發包方,下同)應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約定的內容和范圍,對承包人為該工程所備剩余的且不能轉移至其他工地的材料予以清點,及時編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種、規格、數量等內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單,加蓋單位公蓋并由經辦人簽字,作為計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費的依據。對于承包人能夠盡力將該工程所備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轉移至其他工地的運雜費,應由發包人承擔。
工程中途停工損失的補償問題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經常發生,短期停工會造成人工、機械的閑置和經濟損失,拖延工期。長期停工甚至影響到解除合同,停止施工。在處理停工問題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中途停工后發承包雙方均有采取措施以減少或防止擴大損失的義務。
第二,承包方應當對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預見,對風險有較理性的把握,應積極采取措施,降低損失,因而有義務及時做好人員和機械的安置工作。不要抱著停工多長時間,發包方就得補償多長時間停工損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否則會出現補償不了的損失。
第三,停工事件發生時,承、發包人都應實事求是的做好停工期間的相關記錄,務必要及時做好相關簽證,有利于索賠工作的處理。
如何合理地確定中途停建工程補償費用的計算問題,直接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合理的經濟利益,因此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對停工、窩工補償費中的各項應計費用及其計算方法進行更深入的細致的分析研究,做出較為合理的補償,以免承、發包雙方產生嚴重的工程經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