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工 程系 列高 、中 、初 級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評 審 條 件 (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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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于 印 發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工 程系 列高 、中 、初 級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評 審 條 件 (試 行) 的通 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改辦,自治區各系列、自治區直
屬各部門職改辦(人事、干部處):
現將自治區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系列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
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
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辦。
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 年 4 月 18 日
— 1 —
附件
廣 西壯 族自 治區 工程 系列 教 授 級 高 級 工 程 師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評 審 條 件
(試行)
評定標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
精神,嚴格遵守社會規范;精通工程專業的理論和知識,掌握本
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發展動態;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技
術規范;對所從事的專業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有豐富的
實踐經驗,能創造性地解決重大、關鍵的技術難題;取得有價值
的技術或研究成果,工作業績顯著;學術造詣高,出版和發表高
水平的工程專業著作或論文,撰寫高水平的專業技術報告;具備
指導、培養研究生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在本地區、本行
業有較高的知名度,是本專業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
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已取得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的在職在
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
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
— 2 —
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 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
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 年內不得申
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
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 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第三條 學歷和資歷條件
具有工程類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取得高
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 5 年以上;具有
工程類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企業或縣級以下事
業單位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
工作 10 年以上。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
規定。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要求。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
續教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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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 1 項以上國家級科研項目,
通過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二、主持 1 項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 2 項以上省(部)
級重點科研項目,通過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
3 項以上(縣級以下單位申報人員承擔 2 項以上),通過主管部門
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四、主持 1 項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 2 項以上大型工
程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的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五、主持 2 項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 3 項以上本行業
技術規劃,并獲得省(部)級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 3 項以上大型企業的規劃
設計、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提高產品質量或工藝水平等方面的
工作,獲得省(部)級主管部門的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七、主持 開發、研制的新產品或結構調整、更新換代的產品,
獲得省(部)級主管部門認可。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 3 項以上省(部)級重大
系列產品的研制、設計、制造、安裝或調試工作,獲得省(部)
級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九、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
— 4 —
程)或工法的制定工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等獎勵的獲得者。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的科研項目或工程項目獲省
(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
2 項以上。
縣級 以下單位申報人 員,主持或作為主要技 術骨干承擔的科
研項目或工程項目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 1 項或二等獎 2
項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獲得國家級認可評選的優秀設計
獎 1 項以上,或經省(部)級認可評選的優秀設計獎 2 項以上,或
經省(部)級認可評選的優秀設計獎 1 項和市(廳)級認可評選的
優秀設計獎一等獎 3 項以上。
四、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
1 項以上,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 2 項以上,或省(部)級行業
主管部門認可的同等級 2 項以上。
五、獲得 國家授 權發明 專利 2 項以上(排名前三),實施后取
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提供實施后取得顯著
效益的有效證明)。
六、主持或作為 主要技術負責人,創新意識強 ,不斷推進產
品研發和技術創新,單位獲得廣西名牌產品 2 個以上。
— 5 —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
程)并發布實施,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 持或作 為主要 技術骨 干完成國家標準(規程)、國家
級工法 1 項以上,或行業標準(規程)2 項以上;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的地方標準(規程)被評
為年度廣西重要技術標準項目;
(三)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申報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
技術骨干完成地方標準(規程)2 項以上。
八、主持 或作為 主要技 術骨干 承擔新產品、新技術、新方法、
新工藝的設計、推廣應用或新能源的研究開發取得顯著的經濟效
益、 社會效益和生 態效益,經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鑒 定或驗
收等認可。
九、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在生產科研實踐中有較大的技術性突
破,解決過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業某一技術領域的
空白,經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十、在大中型企業的生產科研工作中,對企業發展規劃的制
定、重大生產技術措施的實施、重要產品質量的提升、重大科技
成果轉化等重點工作起到關鍵性作用,顯著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提供實施后取得顯著效益的有效證明)。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著、獨立譯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 5 萬字以上本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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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著作。
二、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篇以上,其中至少 1 篇在核心期刊上發表。
三、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3
2
篇以上,以及在國際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論文 2 篇以上或在全
國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論文 3 篇以上(須提供相關會議論文宣讀
證明)。
四、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申報人員,獨著或第一作者在
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2 篇以上,以及結合本人主持
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的重點科研項目、生產項目或工程項目
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及取得的突出業績,獨立撰寫技術工作報告
2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3000 字,并提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
參與的項目立項、結項、驗收、鑒定等相關材料作為附件。
第九條 破格條件
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對具備規定的資歷條件,但不
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但未達到資歷條
件中規定的資歷年限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省(部)級以上榮譽或專家稱號獲得者。
二、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獎獲得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獎獲得者。
三、主持完成國家或自治區重大科研項目( 課題)2 項以上,
其研究成果具有開拓性,創新成果突出,其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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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地位,經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四、主持起草國家標準(規程)2 項以上或行業標準(規程)
4 項以上,并發布實施。
第十條 附則
一 、符合 上述 條件 可申報 教授 級高 級工程 師專 業技 術資
格。
二、評審工作實行評審、答辯相結合的考評辦法。申報教授
級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參加評委會組織的面試答
辯,答辯成績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
三、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
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二)技術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課題)的調研、立項、
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從事項目(課
題)某一方面技術研究的負責人。
(三)企業劃分標準: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
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 75 號 )執行 。
(四)著作: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工程
專業類專著或譯著。教材、手冊、論文集、科普類等不在此列。
(五)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內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工
程專業學術文章,其內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注釋、
參考文獻等。期刊必須有 cn 和 issn 刊號。手冊、論文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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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專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六)核心期刊:指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國
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又稱“中國科技核心期刊”)和北京大學
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中列出的期刊。
(七)本條件中涉及的“以上 ”“以下”均含本級(數)。如:
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
(八)本條件中“市級”均指設區的市。“縣級以下事業單位”
指單位地址在縣域或鄉鎮的事業單位。
四、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改
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五、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條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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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工 程 系 列 高 級 工 程 師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評 審 條 件
(試行)
評定標準:高級工程師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嚴格遵守社會規范;系統掌握工程專業的理論和知識,了解本專
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規范、規程;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和處理本
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在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中業績突
出,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并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學術技術
水平較高;出版和發表較高水平的工程專業著作或論文,或撰寫
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報告(總結);具備指導、培養下級專業技術
人員的能力。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以
下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一、工程技術和信息技術研究、規劃、設計。
二、工藝、生產、施工、維護、質量、監測、能源、安全及
技術管理(含采購、銷售等技術性服務)。
三、計量 及質量 檢測、特種設備檢測、標準化及認證管理等。
四、社會工程技術中介、咨詢等技術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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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
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
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 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
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 年內不得申
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
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 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工程專業技
術工作 2 年以上。
二、獲碩士學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工程專業技
術工作 4 年以上。
三、獲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工程專
業技術工作 5 年以上。
四、獲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工程專
業技術工作 7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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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具有中專學歷,取得
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 8 年以上。
六、具有中專或相當學歷,取得高級技師后從事工程專業技
術工作 8 年以上。
七、國家機關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
技術資格的人員,按以下學歷、資歷要求申報: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2 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8 年以上;獲得研究生班畢業或雙學士學位,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9 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11 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15 年以上。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
規定。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按照自治區職
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確。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
續教育任務。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一、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規劃、設計、工藝、生產、施工、
維護、質量、監測、能源、安全及技術管理(含采購、銷售等技
術性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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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省(部)級以上重點科
研項目的科技攻關、研究開發的全過程,做出主要貢獻并得到實
際應用。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本行業和本企業較高難
度、較復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 2 項
以上,并得到推廣應用和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
益。
(三)擔任 1 項以上大型工程項目設計負責人或 2 項以上大
型工程項目設計分項負責人。
(四)擔任 3 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設計負責人。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編制省(部)級行業規劃,
并發布實施。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組
織推廣先進技術或新產品項目 2 項以上,實施效果良好。
(七)在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能源研
發中,解決關鍵技術問題 2 項以上,或負責引進、消化、吸收國
內外先進技術、工藝、標準、關鍵設備 2 項以上。
(八)作為主要起草人制訂企業的科技進步(發展)規劃、
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或重要專業技術文件 2 項以上,并發布實施。
(九)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
— 13 —
程)1 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 項以上。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省(部)級以上重點工
程項目 1 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工程項目 2 項以上,項目通過
竣工驗收或鑒定等認可。
二、從事計量及質量檢測、特種設備檢測、標準化及認證管
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
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 1 項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 2 項省(部)級
以上科研課題,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二)主持完成 2 項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或項目,并解
決關鍵技術問題,主持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三)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 4 項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
或項目,并解決專項關鍵技術問題,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 1 項以上新技術(含大
型設備)引進消化項目或 2 項以上技術開發推廣項目,編寫相應
的技術報告。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 2 項以上國內先進水平
的檢驗、檢測項目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建立工作,編制檢驗細
則、檢測方法和相應的技術報告。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 2 項以上復雜產品全項
目或大型檢驗檢測、樣機試驗項目或仲裁檢驗,負責制定檢驗、
檢測方案,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 14 —
4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 2 項以上大中型企業或
項以上小型企業的質量體系、計量體系、特種設備安全體系、
標準體系、質量攻關或質量振興的計劃、設計和建立工作,并在
企業組織實施。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制定 1 項省級以上計量、特
種設備、標準、質量技術法規或 3 項以上的地方、大中型企業的
質量、計量、標準規劃。
三、從事社會工程技術中介、咨詢等技術服務類的工程技術
人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
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 2 項以上大型工程項目的負責人或 3 項以上大型
工程項目的分項負責人。
(二)擔任 5 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的負責人。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編制省(部)級行業規劃,
并發布實施。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編制大中型企業發展規劃,
并付諸實施。
四、從事信息技術專業的技術人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 1 項省(部)級以上重
點信息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通過評審驗收并得到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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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 2 項以上信息產品或應
用系統的研究開發,通過省(部)級的技術鑒定,并取得較好的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設計較大型的網絡系統,并
參與實施建設完成,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較大型以上網絡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 年以上,
獨立解決網絡系統出現的主要技術問題。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的科研成果被省(部)
級行業主管部門列為推廣項目,經鑒定或驗收具有國內先進水平。
(六)主持或 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的科研 成果應用于定
型產品,并轉化為商品后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在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
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
技術工作)以來,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 1 項以上省(部)級科
研項目,或 2 項以上市(廳)級科研項目。
六、在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能工作,取得高級技師以來,
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職業(工種)系統、扎實的工藝理論知識,高
超、精湛的專業技能和突出的綜合操作技能,熟練掌握相關職業
(工種)的有關知識和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區或本企業參加省(部)
級以上職工職業技能大賽。
(二)作為企業本職業(工種)骨干技師,提出企業重點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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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制造、安裝、維護等高難度復雜工藝技術的創新解決方案,并
主導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一、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規劃、設計、工藝、生產、施工、
維護、質量、監測、能源、安全及技術管理(含采購、銷售等技
術性服務)、社會工程技術中介、咨詢等技術服務類的工程技術人
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
(二)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 1 項或二等獎 2 項或
三等獎 3 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通過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
的驗收成果 2 項以上(以獎勵證書或驗收證書為準);縣以下單位
申報人員,主持或作 為主要 技術骨干承擔的科研項目或工程項目獲
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
程)1 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 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四)獲得國家發明專利 1 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 3 項以
上,并轉化實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在設計、施工或在大型設備的運行
和維護中,解決重要技術難題 2 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研發的新產品、新技術、
— 17 —
新工藝、新材料、新能源通過鑒定,并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
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等認可。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在提高產品質量、節能減排、
綠色發展等方面解決較復雜技術難題,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
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八)在中介、咨詢等服務類的工程技術工作中,獨立完成
大型工程項目 2 項以上、或大型工程的分項目 3 項以上、或中型
工程項目 5 項以上的中介、咨詢技術方案,實施并取得良好的經
濟效益,經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九)專業技術競賽單項成績,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
或市(廳)級一等獎 1 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 2 項以上。
二、從事計量及質量檢測、特種設備檢測、標準化及認證管
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
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一)至(三)
之一或條件(四)至(六)之兩項:
(一)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或市(廳)級
科技成果獎一等獎 2 項以上。
(二)主持完成的技術引進項目 1 項以上,或產品開發、成
果推廣項目 2 項以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良好的效益,經省
(部)級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三)主 持完成 的新檢 驗項目 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省(部)
— 18 —
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四)主持制定質量、計量、特種設備、標準化規劃或技術法
規 3 項以上,經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五)作為主要技術骨干解決 2 項以上復雜產品、大型檢驗
檢測項目、大型儀器的檢定或質量仲裁檢驗檢定項目的較復雜關
鍵技術問題,經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等認可。
(六)主持編制完成 1 項以上大中型企業或 3 項以上小型企
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取得突出成效,獲得企業認可。
三、從事信息技術專業的技術人員,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
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
(二)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 1 項或二等獎 2 項或
三等獎 3 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通過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
的驗收成果 2 項以上(以獎勵證書或驗收證書為準);縣以下單位
申報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的科研項目或工程項目
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 1 項以上。
(三)廣西計算機成果一等獎 1 項或二等獎 2 項以上的主要完
成人。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較大網絡系統管理、維
護工作,能全面掌握所維護設備的性能,獨立解決設備運行中出
現的主要技術問題,連續 5 年無責任事故。
— 19 —
四、在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能工作,取得高級技師以來,
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市(廳)級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職業技能榮譽
稱號獲得者。
(二)市(廳)級技術創新、發明、創造、推廣、應用二等
獎以上獲得者。
(三)指導和培養的高級技師參加市(廳)級以上職工職業
技能大賽獲得表彰獎勵(須提供師徒關系證明)。
(四)運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別復雜的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
在技術改造、工藝革新、技術攻關、產品研發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并取得顯著成果,經業務主管部門或技術評審機構鑒定或驗收等
認可。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 1 部以上。
二、獨著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公開出版工程專業技術培訓教材
1 部,并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三、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
文 2 篇以上。
四、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1
篇,以及在全國學術會議宣讀交流論文 1 篇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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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交流論文 2 篇以上(須提供相關會議論文宣讀證明)。
五、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1
篇,以及為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
析(論證、研究)報告 2 篇以上,獲得采納單位的書面評價和認
可。
六、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1
篇,以及圍繞本地區、本行業、本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撰寫有
一定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重大項目立項研究報告等 2 篇以上,
在實踐中得到采納并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在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的申報人員,以獨著或
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 1 篇,或結合
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的重點科研項目、生產項目或工程
項目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及取得的突出業績,獨立撰寫技術(工
藝)工作總結 2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3000 字,并提供主持或作為
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的項目立項、結項、驗收、鑒定等相關證明。
八、作為企業本職業(工種)骨干技 師,解決 企業本職業(工
種)特別復雜的關鍵技術問題,撰寫技術工作總結 2 篇以上,每
篇不少于 2000 字,并提供申報人主導方案實施的相關證明。
第九條 破格條件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對具備規定的資歷條件,但不具
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但未達到資歷條件
中規定的任職年限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 21 —
一、省(部)級以上榮譽或專家稱號獲得者。
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獲得者。
三、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
業技術工作 20 年以上,作為主要技術 骨干完成省(部)級科研項
目 1 項以上。
第十條 附則
一、符合上述條件可申報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
二、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
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二)技術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課題)的調研、立項、
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從事項目(課
題)某一方面技術研究的負責人。
(三)骨干技師:在本行業或領域中技術水平拔尖、業績貢
獻突出、影響帶動作用較大、得到業內認可的高技能人才,是技
術工人隊伍的核心骨干。
(四)企業劃分標準: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
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 75 號 )執行 。
(五)著作: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工程
專業類專著或譯著。教材、手冊、論文集、科普類等不在此列。
(六)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內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工
程專業學術文章,其內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注釋、
— 22 —
參考文獻等。期刊必須有
cn
和
issn
刊號。手冊、論文集、增
刊、專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七)本條件中涉及的“以上 ”“以下”均含本級(數)。如:
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
(八)本條件中“市級”均指設區的市。“縣級以下事業單位”
指單位地址在縣域或鄉鎮的事業單位。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改
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條件同時廢止。
— 23 —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工 程 系 列 工 程 師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評 審 條 件
(試行)
評定標準:工程師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嚴格
遵守社會規范;掌握工程專業的基礎理論和知識,熟悉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注重學習了解本專業國
內外新技術和發展趨勢;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解決
本專業科研、設計、生產、工藝、技術服務或技術管理中出現的
技術問題,取得較好的成績;結合技術工作實際公開發表本專業
論文,或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專業技術報告(總結)。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以
下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一、工程技術和信息技術研究、規劃、設計。
二、工藝、生產、施工、維護、質量、監測、能源、安全及
技術管理(含采購、銷售等技術性服務)。
三、計量 及質量 檢測、特種設備檢測、標準化及認證管理等。
四、社會工程技術中介、咨詢等技術服務類。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
— 24 —
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
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 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
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 年內不得申
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
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 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并取得助理級專業技
術資格 3 年以上;獲得本科、大專、中專畢業學歷,并取得助理
級專業技術資格 4 年以上。
二、具有中專或相當學歷,取得中級技師后從事工程專業技
術工作 4 年以上。
三、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尚
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以下學歷、資歷要求申報:
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 4 年以上;獲得雙學
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 5 年以上;大學
本科畢業,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 6 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
— 25 —
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 8 年以上;中專畢業,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
作 10 年以上。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
規定。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要求。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
續教育任務。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無職稱申報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
作)以來,作為技術骨干,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或重點工程項目。
二、參與中型項目 1 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 2 項以上,或參
與對企業發展有較大促進作用的科技項目的研究、規劃、設計、
施工和技術管理等工作。
三、參與本行業或本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
新能源等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2 項以上。
四、參與國內外先進技術或先進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
再創新的主要技術工作。
五、參與編制行業規劃、標準(規程)、地方標準(規程)、
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 26 —
六、在企業重要設備的改進、安裝、調試、運行、維護工作
中,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2 項以上。
七、獨立承擔某類產品常規的全項目質量檢驗或計量檢測工
作,正確應用有關標準和規程,制定檢驗細則,或作為主要參與
者,完成 2 項以上有一定技術難度產品測試和數據分析工作,制定
檢測細則,編寫相應的測試分析報告,或參與 2 項以上質量仲裁檢
驗工作,獨立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提供正確的檢驗數
據。
八、參與信息產品或應用系統的研究開發工作 2 項以上,或
參與較大型的網絡系統的設計、建設和運行工作 1 項以上,取得
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九、作為企業的技術骨干,系統總結生產、技術、管理等環
節的工作經驗,編寫、完善本部門或分管范圍內的重要技術管理
規章制度,并得到實際采用。
十、取得中級技師職業資格,代表本地區、本企業參加市(廳)
級以上職工職業技能大賽,或作為骨干技師參與企業重點產品制
造、安裝、維護等較復雜工藝技術的創新解決方案的制定和實施。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無職稱申報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
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二、參與的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通過
— 27 —
主管部門的鑒定或驗收。
三、參與的企業科技、工程項目,取得相關部門或企業的認
可。
四、參與的課題報告、專項調研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得到采納。
五、參與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或新技術、新產品、新工
藝、新材料、新材料等的研發和推廣應用項目,取得良好的效益,
并得到相關部門或企業的認可。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
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七、承擔較大網絡系統管理、維護工作,掌握所維護設備的
性能,獨立解決設備運行中出現的技術問題,連續 3 年無責任事
故。
八、在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能工作,獲得市(廳)級以
上“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
九、在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能工作,運用特殊技能完成
復雜的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在技術改造、工藝革新、技術攻關、
產品研發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果,獲相關部門、機構或企業的認可。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無職稱申報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
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編制出版本專業著作,或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
— 28 —
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 1 篇以上。
二、在市(廳)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
1 篇以上。
三、圍繞本地區、本行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撰寫有一定水平
的專項調查(分析)報告、項目立項研究報告或技術總結等 2 篇
以上,獲得采納單位的書面評價和認可。
四、在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合
參與的重點科研項目、生產項目或工程項目的工作實踐及取得的
業績,獨立撰寫技術工作總結 1 篇以上,字數不少于 3000 字,并
提供參與的項目立項、結項、驗收、鑒定等相關材料作為附件。
五、作為骨干技師,解決企業本職業(工種)關鍵技術問題,
撰寫技術工作總結 1 篇以上,字數不少于 2000 字,并提供相關證明。
第九條 破格條件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對具備規定的資歷條件,但不具
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但未達到資歷條件
中規定的任職年限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專業技術榮譽稱號獲得者。
二、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攻關項目,
并通過鑒定或驗收。
三、在企業及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
專業技術工作 10 年以上,作為主要技 術骨干參與完 成市(廳)級
科研項目 1 項以上。
— 29 —
第十條 附則
一、符合上述條件可申報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
二、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實際
承擔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決關鍵問題。
(二)技術骨干: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
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技術研究等某
一方面的負責人。
(三)著作: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工程
專業類專著或譯著。教材、手冊、論文集、科普類等不在此列。
(四)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內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工
程專業學術文章,其內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注釋、
參考文獻等。期刊必須有 cn 和 issn 刊號。手冊、論文集、增
刊、專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條件中涉及的“以上 ”“以下”均含本級(數)。如:
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
(六)本條件中“市級”均指設區的市。“縣級以下事業單位”
指單位地址在縣域或鄉鎮的事業單位。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改
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條件同時廢止。
— 30 —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工 程 系 列 助 理 工 程 師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評 審 條 件
(試行)
評定標準:助理工程師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嚴格遵守社會規范;掌握工程專業基礎理論和知識以及工程專業
的標準、規范、規程;解決工程專業一般的技術問題;在高、中
級技術人員指導下,撰寫論文、專業技術報告或總結。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以
下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一、工程技術和信息技術研究、規劃、設計。
二、工藝、生產、施工、維護、質量、監測、能源、安全及
技術管理(含采購、銷售等技術性服務)。
三、計量 及質量 檢測、特種設備檢測、標準化及認證管理等。
四、社會工程技術中介、咨詢等技術服務類。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
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
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 31 —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
原則上不得申報。
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
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 年內不得申
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
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 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仍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須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
之一:
一、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 1 年以上。
二、大學專科畢業并取得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2 年以上。
三、中專畢業并取得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4 年以上。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
規定。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要求。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
續教育任務。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及業績條件
取得 員級專 業技術 資格(或 無職稱 申報人 員從事 專業技 術工
— 32 —
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政府部門的科研項目、課題或單位下達的科研項目等。
二、參與制定、修訂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
等,或參與編制本單位的發展規劃、項目計劃、技術管理規程等。
三、參與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能源等
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等工作。
四、參與企業重要設備或網絡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改
造、管理等工作,保障設備或系統的正常運行。
五、積極履行崗位職責,獨立解決一般性技術問題,取得較
好成績。
第七條 論文、著作條件
結合工作實踐,獨立撰寫專業論文、專項調查(分析)報告、
項目立項研究報告、專業技術工作報告、技術總結等 1 篇以上,
字數不少于 2000 字。
第八條 附則
一、符合上述條件可申報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
二、本條件 中涉及 的“以上”均含本級(數)。如:1 年以上
含 1 年。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改
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自治區職改
辦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