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并加強我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進一步提高合同履約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局機關各處室、下屬各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以局或局屬各單位名義,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其他當事人訂立的涉及工程項目、基建維修、物資采購、房產租賃、服務保障等各類合同。
第三條局機關及局各屬單位凡對外符合訂立合同要求的,應當簽訂合同。訂立、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誠信、權責一致的原則,做到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過程控制、事后法律監督和補救相結合。
第四條所有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合同管理工作,并指導局屬單位合同的訂立及合同檔案管理;局財務處負責局機關并指導局屬單位合同資金的管理、拔付、使用;局機關黨委負責監督局機關各處室和局屬各單位的合同訂立、履行工作。各處室(單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由相關處室(單位)負責起草。
第七條合同訂立程序為:相關處室(單位)準備資料,擬定需要合作協商的內容,報分管局領導審定;相關處室(單位)起草合同初稿,由局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報分管局領導審閱;最后由局主要領導審定,并按權限簽定合同。
第八條相關處室(單位)訂立合同時,除嚴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內容外,必須認真審查、確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涉及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重大合同,應當進行法律、經濟、技術、環境和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出具書面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風險可控程度及對策措施。必要時,可邀請市政府法制辦參加起草或召開由有關單位、法律專家參加的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十條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作出保密約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所有合同在簽定之前,須送局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需上報市委市政府,經批轉后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
合同合法性審查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合同,相關處室(單位)不得訂立。
第十二條相關處室(單位)申請合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經該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并提供下列材料(紙質和電子文本各一套):
(一)相關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審查申請及相關說明,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合約方資信調查情況和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三)相關批準文件或經局領導簽字與合同訂立有關的材料;
(四)審查部門和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局法律顧問收到合同審查材料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訂立主體是否合適;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約定事項是否超越法定職權或者政府授權、委托權限;合同約定事項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是否符合對等原則;文字表述是否正確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損失。
第十四條涉及到保密、疑難、復雜的合同可由局法律顧問、相關處室(單位)進行會商。
第十五條相關處室(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完善后方可按有關程序報局領導簽字或蓋章,并正式簽訂合同。
合法性審查終結但未正式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訂立補充合同的,應當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有異議的,由局法律顧問與相關處室(單位)協調達成一致;協調不成的,由局法律顧問提出意見連同相關處室(單位)異議,一并報局領導決定。
第十七條局主要領導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局主要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正式簽訂。
第十八條合同蓋章生效后,一般合同應交由辦公室或局屬各單位辦公室按檔案規范進行編號并登記。工程建設、房產租賃、服務保障等合同由相關職能處室負責規范整理保存,年底統一移交局檔案室。
各處室(單位)每年對合同簽訂、實施、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并將清理情況書面報局辦公室,辦公室每年將局合同有關清理情況報市政府法制辦。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及監管
第十九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合同訂立后,由合同訂立處室(單位)負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合同訂立處室(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風險,不得擅自放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局分管領導、相關處室(單位)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因個人失職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務、機關黨委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合同的審核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各處室(單位)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黨委責令改正并報局黨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合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或者不按照審查意見書修改擅自訂立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三)未按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四)合同訂立不按照規定報送備案的;
(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
(六)經合法性審查終結后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審查程序監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湖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