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實施辦法(試行)
2008-07-280
主題詞
有效性
發文文號
成文時間
2008-07-28
發文機構
發文時間
2008-07-28
關于印發《河南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豫人社職稱〔2011〕16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深化職稱改革精神和我省工程技術人員的實際,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河南省交通運輸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實施辦法(試行)》(豫人職〔2001〕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河南省交通運輸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總 則
一、為客觀公正地評價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進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加快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結合我省交通運輸工程實際,制定本條件。
二、交通運輸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實行考評結合的評價辦法,凡申報交通運輸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須通過全省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知識考試。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方法逐步實行以考為主、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本條件中“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道路與橋梁工程、車輛運用工程、港航工程、航空工程、郵政運輸工程專業工作的技術人員。
(一)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適用于從事道路與橋梁、鐵道工程(路基及橋梁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審核、標準和定額及規范編制、科研與技術開發、質量監督(檢測)、造價管理、施工、監理、養護、附屬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筑養路機械等工作的技術人員;
(二)車輛運用工程專業適用于從事汽車運用工程中綜合運輸管理、智能交通、物流管理和車輛生產、維修、檢測及場、廠、庫、站等工作的技術人員;鐵路和城市軌道(機車、車輛、設施、設備、通信、信號、電力)的生產、調配、檢測、維修與技術管理等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港航工程專業適用于港口、航道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航道維護、標準及規范編制、科研等工作的技術人員;船舶設計及制造、船舶檢驗及維修等工作的技術人員;
(四)航空工程、郵政運輸工程專業適用于航空、郵政設施、設備、生產、運輸、調配、檢測、維修與技術管理等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交通運輸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分 則
一、申報條件
(一)必備條件
1、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積極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2、任現職以來,年度及任期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3、身體健康,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4、外語水平符合國家和我省外語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學歷與任職年限,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申報工程師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理工類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理工類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工作滿2年。
(3)理工類大學本(專)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滿4年。
(4)理工類中專畢業,獲省轄市(廳)級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榮譽稱號或獲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勵一等獎以上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滿4年。
2、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理工類研究生畢業并獲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或相應工程類執業資格,擔任工程師職務滿2年。
(2)理工類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或相應工程類執業資格,擔任工程師職務滿4年。
(3)理工類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或相應工程類執業資格,擔任工程師職務滿5年。
(4)理工類大學專科畢業,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以上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或相應工程類執業資格,并擔任工程師職務滿5年。
二、評審條件
(一)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1、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符合下列條件:
(1)系統掌握本專業的主要基礎理論知識;
(2)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專業知識;
(3)熟悉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了解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
(4)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政策和技術法規;
(5)了解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
(6)了解本專業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展趨勢。
2、工作能力與經歷,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解決本專業科研、設計、規劃、施工、監理工作中比較復雜技術問題和獨立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任務的能力和經歷;
(2)具有完成本專業專項技術工作的能力和經歷;
(3)具有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技術資料,并應用于實際工作的能力和經歷;
(4)具有將本專業與相關專業相互配合、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與經歷;
(5)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的能力和經歷;
(6)在擔任助理工程師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加完成過1個以上省(部)級或2個以上省轄市(廳)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編制,或提出有關本專業的審查意見;參加完成過省轄市(廳)級以上標準、定額、計價規則、計價補充規定、規范、范本的編制工作。
②參加完成過1個以上省(部)級或2個以上省轄市(廳)級工程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工程項目的施工或監理等技術工作。
③參加完成過1個以上省轄市(廳)級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參加完成過1個以上技術引進、消化、推廣項目并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
④參加過2項以上省轄市(廳)級有一定技術難度或比較復雜技術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檢驗、安裝、調試工作并參加撰寫技術報告。
⑤參加過1項以上有一定技術難度或比較復雜的筑養路機械、車輛、船舶的技術經濟評價并參加撰寫評審報告或負責過2項以上險性事故、設備故障的檢驗、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撰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⑥作為技術負責人設計的汽車專用維修機具,通過省轄市(廳)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有實際應用價值或完成的汽車總成大修,在廠車日和返修率指標符合要求,解決了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⑦生產一線的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完成1項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或在引進新型設備的消化吸收中,較好地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通過省轄市(廳)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
⑧作為技術負責人承擔過1條以上高速公路或2條以上一般公(鐵)路、航道(港口)的養護,完成過1項以上大、中修技術改造工程。
⑨作為技術負責人應基本掌握現代化生產管理方法,有較豐富的從事生產、技術管理的實踐經驗,并取得了具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和較好的經濟效益。
3、業績與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2條以上(從事研究開發或破格申報的工程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中前2條中的1條):
(1)獲得省轄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1項以上。
(2)獲得1項以上與本專業有關的專利,實施后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參加完成的公(鐵)路、港口、航道、空港規劃、設計、科研技術開發項目通過省轄市(廳)級以上評審鑒定并得到應用。
(4)參加編制的標準、定額、計價規則、計價補充規定、規范、范本已通過省轄市(廳)級以上評審鑒定并頒布實施。
(5)參加完成的省轄市(廳)級工程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已通過省轄市(廳)級以上評審或交付使用;參加施工或監理的省轄市(廳)級工程項目,已通過專業質檢部門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以上等級。
(6)參加完成1項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先進技術成果或在引進新型設備的消化吸收中,通過省轄市(廳)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并得到推廣應用。
(7)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養護和大、中修技術改造的公(鐵)路或航道,質量合格、路(航)況良好、安全暢通,通過省轄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鑒定。
(8)在生產第一線從事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等項目中,把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并經專家評審認定。
(9)參加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中有創新的技術成就;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改進生產工藝、解決技術難題等方面成績顯著,經省級同行專家鑒定或獲得省轄市(廳)級以上科技榮譽稱號。
4、論文與論(譯)著,符合下列條件中1條:
(1)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譯)著,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
(2)在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有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2篇以上,其中1篇為第一作者。
(3)獨立或主持編寫本專業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公開發行并已被推廣應用。
凡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申報工程師任職資格,須按破格評審。破格評審工程師任職資格,除符合上述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工作能力與經歷、論文與論(譯)著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業績與成果條件中3條以上。
(二)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1、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符合下列條件:
(1)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較深入的研究;
(2)較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并能合理應用;基本掌握相關專業有關行業的各種標準、規范、規程對本專業的要求;
(3)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技術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了解國內外高新技術的發展;
(4)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技術政策和技術法規;
(5)熟悉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知識及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6)從事科研工作的技術人員須了解掌握有關國內外高新技術并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從事道路、橋梁、港口、航道、鐵道、空港、郵政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的技術人員應掌握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及全面質量管理的理論、內容和方法。
2、工作能力與經歷,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省(部)級研究項目1項或省轄市(廳)級研究項目2項以上的能力與經歷;
(2)具有完成本專業科研、設計、生產并主持編制技術報告的能力與經歷;
(3)具有分析和研究本專業國內外技術信息,提出有價值的分析或改進意見,并應用于實際工作的能力與經歷;
(4)具有解決本專業與相關專業相互配合、協調的有關技術難題的能力與經歷;
(5)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和學習及審核工程師技術成果的能力與經歷;
(6)在擔任工程師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附單位證明材料):
①研究人員:承擔國家攻關項目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承擔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技術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技術主持完成縣(市)科研項目2項以上。
②技術管理人員:省(部)級行業標準、規范、規程、招標文件范本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2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縣(市)級技術管理規定3項以上(其中主編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工程項目立項審查審批工作,特大橋5座以上或大橋(含加固)10座以上;或隧道3座以上;或高速公路100公里(改擴建、大、中修)以上;或一級公路100公里以上;或省道500公里以上(含大、中修);或航空運輸、郵政運輸基礎設施的設計文件審查,審批或項目的立項審查審批及建設、施工、管理工作。
③運輸規劃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市(廳)級以上區域路網規劃、通信網規劃2項以上;主持審查省(部)級交通運輸項目并獲上級批復實施2項以上;或完成省(部)級工程重點工程的工可項目2項以上。
④勘察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勘察特大橋3座以上;或大橋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60公里以上;或一級公路100公里以上;或二級公路150公里以上;或鐵路30公里以上;或城市軌道10公里以上。
⑤設計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設計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2座以上;或特大型立交1座;或大型立交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單洞長累計3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級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級公路60公里以上;或鐵路20公里以上;或城市軌道5公里以上。
⑥監理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或技術主持完成監理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單洞累計2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級公路40公里;或二級公路100公里以上。
⑦項目管理人員:技術主持審查或制訂施工組織設計和實施細則,完成高速公路2項以上(累計20公里以上);或特大橋2座以上;或大橋4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單洞累計長度200米以上);或一級公路3項(累計40公里以上);或二級公路4項(累計100公里以上)。
⑧施工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施工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單洞累計2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級公路40公里以上;或二級公路100公里以上。
⑨工程建設管理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高速公路建設管理20公里以上;或大橋4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單洞累計長度200米以上);或一級公路40公里以上;或省道公路100公里以上;或縣鄉公路100公里以上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設管理。
⑩質量監督(檢測)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質量監督或檢測特大橋3座以上;或大橋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或一級公路100公里以上;或二級公路150公里以上。
定額(造價)管理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1個全國性或2個全省性定額、指標的制訂或修訂;或地方補充定額10項以上;或技術主持造價管理省(部)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或造價管理特大橋3座以上;或大橋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或一級公路50公里以上;或二級公路100公里以上。
養護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3項(一級公路總里程30公里,二級公路總里程60公里,三級公路100公里,縣鄉公路100公里)以上;或橋梁大、中修(含危橋加固)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2座以上;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3項(總里程30公里)以上;或橋梁大、中修工程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2座以上;或橋梁大中修工程管理3座以上。在機械設備的管理使用、維修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3項以上;或項目設計或技術主持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技術的應用3項以上;或主持引進大型成套設備(并主持安裝調試)2項以上;或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機械設備管理和機械施工高速公路20公里,一級公路總里程40公里,二級公路總里程60公里,三級公路總里程100公里以上。
交通信息工程人員:項目負責或主要技術人員(分項負責人)完成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的項目1項以上;或公路、港口、航道、鐵路、城市軌道、航空、郵政等交通信息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維護項目2項以上或單項工程3項以上。
汽車運輸(物流、郵政)人員:技術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本企業2個以上復雜的技術引進、消化、推廣項目;或2個以上汽車運輸生產項目中復雜的技術問題,并負責主要技術工作;技術主持完成過3項以上大件貨物運輸(或特殊條件下的散貨、集裝箱運輸)全過程的生產組織;或3項以上較大型運輸項目的方案論證、技術評估,并組織實施;或應用現代物流技術,開拓專業運輸業務,為本企業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車輛檢測、修理與維護人員:技術主持完成過相當于b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或經國家級計量認證的發動機試驗室或同等規模的其它汽車總成實驗室整套檢測設備的安裝、調試;或技術主持完成過汽車全車的大修全過程技術組織,解決過大修中復雜的技術問題;或主持并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2項以上不低于200個主要零部件組成的汽車修理、維護、檢測等設備的設計;或2項以上大、中型汽車運輸企業的方案設計并組織實施。
航運工程(航運樞紐、航道、港口)建設、管理人員::技術主持完成年通過能力100萬噸以上的航運樞紐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設計或施工或工程監理1項以上;或技術難度較大的淺灘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設計2項以上;或工程量累計超過100萬方的疏浚工程施工或工程監理;或累計超過30公里的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設計或施工或工程監理;或工程量累計超過10萬方(其中1項工程量超過5萬方)航道筑壩、護岸工程施工或工程監理;或技術主持完成年吞吐量30萬噸或10萬人次以上港口規劃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2項以上;或10萬噸或1萬人次以上港口規劃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3項以上;或完成300噸級以上碼頭設計1項以上;或100噸級以上船塢(滑道或船臺)設計2項以上。
航道維護人員:技術主持航道維護工作,累計完成工程量超過30萬方的維護疏浚工程;或多條七級以上航道(多個淺灘)的整治建筑物維修或局部改善工程,工程量累計超過20萬方;或完成七級以上航道整治累計里程30公里以上;或四級以上航道與通航有關設施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的審查、審批3項以上。
鐵道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設計、施工、監理、運輸、養護、技術管理人員):技術主持完成鐵路橋2座以上,總里程20公里以上(城市軌道5公里以上)或主持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項目3項以上;或主持大型配套項目、技術引進項目2項以上;或技術主持運輸生產、養護管理安全運輸5年以上。
技術培訓人員:技術主持省編以上培訓教材、省編教學參考資料的編寫,并完成省轄市(廳)安全管理規定1項;或技術主持本轄區交通安全綜合治理2項以上并執筆技術報告;或擔任某一專業課程的講授和實踐考試、考核。
交通安全(監督)人員:完成省(部)級交通安全(監督)法規1項以上,并是主要撰寫人;或技術主持完成省轄市(廳)級安全(監督)管理系統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撰寫省轄市(廳)級安全(監督)管理規定3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業績與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2條以上(從事研究開發或破格申報的工程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中(1)(2)(3)條中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1項。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勵一等獎2項。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4)作為分項技術負責人完成省(部)級項目或課題,通過省(部)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審查或驗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產生顯著效益。
(5)作為分項技術負責人完成行業技術標準、定額、規范,已通過省(部)級評審鑒定并較好得到應用。
(6)作為分項技術負責人完成高速公路養護2條(或20公里)以上;航道工程養護2項(或30公里)以上;鐵道工程改造2項(或50公里)以上;城市軌道工程改造2項(或5公里)以上;省道養護項目3條(或50公里)以上;縣鄉道路4條(或100公里)以上,改建(改善)工程及大、中修養護工程需通過相應質檢部門質量鑒定達到合格以上。
(7)作為分項技術負責人完成省(部)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已通過省(部)級批復;作為技術負責人建設、監理和施工的省(部)級工程項目,已通過相應質檢部門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以上等級。
(8)作為分項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以上省(部)級較復雜技術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安裝、調試工作,并撰寫技術報告;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過2項以上省(部)級較復雜的項目(課題)的技術經濟評價并撰寫評審報告或完成過2項以上大型先進專用設備大修的組織實施和技術指導工作并撰寫技術報告。
(9)作為分項技術負責人完成過省轄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有一定技術難度和比較復雜的技術項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推廣應用)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轄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的技術項目2項以上,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10)作為分項技術負責人,解決過重大關鍵技術,為本企業作出重大貢獻;或填補國內同行業技術領域的空白,經國內同行專家或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等,受到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表彰。
(11)主持推廣省(部)級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中有創新的技術成就,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改進生產工藝、解決技術難題等方面,成績顯著,通過省(部)級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12)國家優質工程獎的獲獎人員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督、檢測、項目管理等參建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4、論文與論(譯)著,符合下列條件中的1條以上:
(1)正式出版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技術專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出版相關專業有價值的論(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2)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2篇(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3)主編本專業教材或各類技術手冊,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公開出版并已被推廣應用。
(4)正式出版省級以上地方行業技術標準1項以上;或本專業國家級工法1項以上,或省級工法2項以上,并公開發表、推廣應用。
凡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須按破格評審。破格評審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除符合上述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工作能力與經歷、論文與論(譯)著及評審委員會組織的答辯并達到合格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業績與成果條件中3條以上。
附 則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的適用范圍、申報材料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相互之間不能交叉使用。業績與成果、論文與論(譯)著,須是任職以來所取得的。
二、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星火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是指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星火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部級獎勵是指1999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頒布以前取得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省轄市科學技術獎勵是以市政府名義開展評審、頒發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各類獎勵以正式文件、獲獎證書為準。
項目的獲獎者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證書為準。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其中一項最高獎勵。
三、國家級、省(部)級、省轄市重大科研項目分別指經國家、省(部)級、省轄市有關部門下達科研項目計劃的項目,須提供國家、省(部)級、省轄市有關部門下達科研項目計劃的文件原件、組織實施所簽訂的合同書等有關資料。
國家級、省(部)級、省轄市級重點工程項目分別指經國家、省(部)級、省轄市有關部門批準立項的項目,須提供國家、省(部)級、省轄市有關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原件、組織實施所簽定的合同書等有關資料。
國家級、省(部)級、省轄市級重點項目鑒定(驗收)是指項目完成以后,由國家級、省(部)級、省轄市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或驗收,通過者須提交鑒定(驗收)相關資料。
四、“項目負責人”、“主要參加者”、“主要完成人”、“技術負責人”、“分項負責人”等以項目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依據,同時提供由單位組織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的認定材料。
五、本條件所指推廣應用新產品、新品種、新技術、新材料等須經省(部)級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提供由單位組織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的綜合評價意見。
六、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在內。
七、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本條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專刊、特刊等。
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參考文獻等方面。
八、取得經濟效益者,須提供本單位和上級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兩級財務證明。取得社會效益者,須提供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證明。
九、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河南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豫人職〔2001〕9號)同時廢止,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
主題詞:人力資源 職稱 交通工程 評審條件 通知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2011年8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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