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19年12月31日,李國英省長簽署第291號省政府令,公布修訂后的《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一是遵循“法制統一”原則,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原《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來,為我省依法開展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辦法》的上位法和制定依據。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兩次對《條例》進行修訂,修改、刪除了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管理等7個條款。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是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推進地震安全性評價改革。中國地震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的指導意見》(中震防發〔2018〕40號),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納入設計方案審查環節,并推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開發區區域評估和投資項目多評合一改革試點的通知》(皖發改地區函〔2018〕498號)就開展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作出規定。為體現上述改革要求,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起草過程
根據2019年省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省地震局起草并向省政府報送了《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省司法廳會同省地震局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后,書面征求各市、省直管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通過中國安徽網、安徽省司法廳網站等媒體,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到淮南、銅陵等地調研,實地聽取基層政府部門、相關單位以及企業的意見;召開了立法預審會、立法協調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反復修改,形成《辦法》修訂草案。
三、修訂后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13條。相比原《辦法》,保留3條、刪除1條、新增1條、修改9條。
(一)保留3條。保留原《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對應《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
(二)刪除1條。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取消了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制度。據此,刪除我省原《辦法》第六條。
(三)新增1條。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中國地震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的指導意見》(中震防發〔2018〕40號)和《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開發區區域評估和投資項目多評合一改革試點的通知》(皖發改地區函〔2018〕498號)有關要求,《辦法》第五條對設區的市政府推進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四)修改9條。一是與《條例》精神保持一致,修改了立法宗旨,更準確的體現立法目的(《辦法》第一條)。二是根據國家和省機構改革方案,修改規范政府及相關機構名稱(《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三是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的范圍作出完善(《辦法》第四條)。四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條例》《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有關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追究保持一致(《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五是明確修訂后《辦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十三條)。
四、《辦法》特點
一是充分體現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政府職能向減審批、強監管、優服務轉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對推行區域評估作出明確要求。《辦法》的修訂貫徹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企業等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此項規定有助于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創造的發展環境。
二是科學界定我省行政區域內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辦法》第四條明確:國務院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下列特殊設防類建設工程以及部分重點設防類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前款規定的部分重點設防類建設工程,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依法確定,報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此條規定既與《條例》保持一致,又兼顧我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際,同時與工程建設領域有關規范表述相銜接,體現了地方特色,有助于促進我省防震減災工作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五、如何做好修訂后的《辦法》貫徹實施工作
《辦法》修訂公布后,省地震局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政策解讀、新聞發布、媒體宣傳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進行政策宣講,將政策宣傳到位,營造依法參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是及時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文件,進一步明確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部分重點設防類建設工程具體范圍,報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是建立長效機制,對《辦法》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務,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推動《辦法》的規定落地見效;
四是強化協同聯動,加強監督檢查,推進工作落實,全力推進全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