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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不能“冒名頂替”
日常生活中,我們明確知曉,嚴禁名不符實者參與。其實,在采購中,投標文件也不能“冒名頂替”,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等。
案情概述
某國有大型公司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獎牌、獎杯、獎狀”采購項目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對合格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為:
投標人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能力提供本項目所需貨物及服務的供應商;投標人必須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商業信譽;參加本次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本項目不接收聯合體投標,不允許分包和轉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另外,“資格證明文件”是合格投標人資格要求的具體體現,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構成中“資格證明文件”至少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機、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統一格式);投標人的資格聲明(統一格式);2017年1月1日以來類似項目業績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19年度經審計部門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及報表(復印件、加蓋提供單位的公章)或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投標活動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投標人相關資質和投標人通過的認證(如有)。
在該采購項目中,共有7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評標在詳細評審之前,對各家投標人進行了初步評審(由于本項目所用資金為企業自有資金,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由評標實施),發現某投標人在資格證明文件中未提供財務審計報告及報表或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而除了招標文件所要求的資格證明文件外,多出了一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
經分析,評標初步判斷,該投標人似乎是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代替財務審計報告及報表或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以證明自己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具備合格投標人的資格。
案例探析
經評審審閱上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其中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但是沒有“報表附注”。此報告可否等同于財務審計報告,以此佐證“投標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呢?對此,評標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可以等同于財務審計報告,該投標人可以通過初步;另一種意見截然相反,認為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持有反對意見的對自己的觀點進行了如下詳細分析:
,報告名稱不同。二者報告名稱不同,一個稱為“財務審計報告”,一個稱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從字面看不符合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19年度經審計部門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及報表(復印件、加蓋提供單位的公章)或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出具報告的部門和人員不同。財務審計報告是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依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后,由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并蓋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姓名章和注冊號。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則是由師事務所出具,由中國注冊師簽字,且蓋有中國注冊師執業證號章。可見,出具報告的機構和人員各不相同。
第三,報告的依據不同。一般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主要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等法規,實施關于企業會計的基礎工作,包括計量、記賬、核算,會計檔案等,從而明確會計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制度、企業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等。由此形成的內容被稱為財務審計報告,該報告是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和經濟活動后作出的客觀評價。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是指,主要依據法規文件說明企業是否正常納稅的報告。正如該供應商提供的納稅調整報告指出:“我們的責任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涉稅鑒證業務指引(試行)》等業務規范要求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歸集、分析和復核、填報并出具報告”。
第四,出具報告的目的、目標、結論不同。注冊會計師通過財務報表的審計,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充分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等發表審計意見。如某審計報告寫到,“審計意見:我們審計了貴公司的財務報表……我們認為,貴公司財務報表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貴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19年度的經營成果。
根據上述內容出具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反映了企業資產、負債和盈虧的真實情況,可以查處企業財務收支中各種違法違規問題,維護國家、企業、股東等所有者權益,促進廉政建設,防止國有資產或企業資產流失,通過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評價、證明、確定和其是否履行經濟責任,并達到糾正錯誤、嚴防舞弊、加強控制、提高效益的目的。
因此,財務審計報告可以廣泛用于部門(如部門)、金融機構、新投資人、董事會和股東等。
注冊師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一般主要用于機關,正如該供應商提供的“納稅調整報告”指出:“經對貴單位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分析、復核……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了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所得稅納稅調整情況,本報告僅供向主管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本業務的機構及其服務人員無關”。
結論與啟示
通過以上分析評審,最終評標成員一致認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報告不能等同于財務審計報告,故該投標人沒有按照招標文件所要求的“資格證明文件”提供財務審計報告,無法證明該投標人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商業信譽,該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此案例也提醒投標人一定要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撰寫投標文件,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文件,不可用似是而非的其他文件代替,以免成為無效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