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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適用于內資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演出經紀機構的申請以及變更、延續、注銷、補證等事項的辦理。
二、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第十三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七條、第十二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第47號令)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27號)、《文化部關于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文市發〔2013〕60號);《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 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號)
三、申請條件:
1.依法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
2.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3.其他依法應具備的條件。
四、申請事項:設立、變更、延續、注銷、補證。
五、申請材料:
設立
1.內資演出經紀機構設立
(1)辦理申請表;
(2)企業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法人或社會組織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至少3名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出經紀人資格證) ;
2.申請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行政區設立申請登記表;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5)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未設立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則提交投資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6)至少3名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出經紀人資格證);
3.申請設立內地與臺灣地區合資經營、內地與臺灣地區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應能證明合資經營的內地投資者投資比例不低于51%,合作經營的內地合作者擁有經營主導權。);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應增加“演出經紀”);
(4)合資、合作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5)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員名單(應能證明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中居多數)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未設立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則提交投資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6)至少3名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出經紀人資格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