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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三亞社保,代辦三亞五險一金,代辦社保公積金,人事代理,勞務派遣,咨詢熱線:13431007953(V信同號)歐女士
丁某于2008年1月份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維修工工作。入職后,某物業公司一直未為丁某繳納社保,還經常安排丁某加班。2013年7月份,因和領導意見不合,丁某決定辭職不干,但考慮到單位多年未為其繳納社保,丁某向單位提出要求適當的補償。本案經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后,依法安排開理。代理律師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某物業公司答辯稱丁某自愿不交社保的,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丁某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丁某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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