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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王某進入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但他與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公司僅為他繳納2019年2月至9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工作期間,公司一直沒有向王某發放工資。2019年10月,公司突然將王某辭退。
王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支付2019年2月至9月的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認為,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支持王某提出的仲裁請求。王某對此不服,起訴到法yuan。法yuan經審理后,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該看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一致意見;勞動者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和管理、是否從事另一方安排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另一方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僅憑該公司是為他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而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顯然證據不足,難以認定王某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能構成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繳納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只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并不是證明勞動關系的唯一判定條件。
結合社會保險代繳行為仍存在普遍性的情形下,勞動者僅憑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記錄,難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建議勞動者如入職單位,應當要求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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