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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王某被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招聘為設計技術人員。
2019年1月13日,該公司為王某辦理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并經人社部門審核通過。2020年12月6日,王某以公司未訂立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資。
公司認為,辦理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就相當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依法不應支付二倍工資。
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能否視為訂立了勞動合同?
不能,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請求
勞動用工備案與訂立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
其一,法律依據不同。勞動用工備案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而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即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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