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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 于2018年9月3日入職某租賃公司,公司與郝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基本工資為2850元/月。
當日公司將包括薪資制度在內的員工手冊送達郝某。員工手冊中的薪資制度規定,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績效工資和提成工資均與個人業績掛鉤。
2020年2月10日,租賃公司召開視頻會議,告知全體職工,由于疫情,公司停工,故從當月開始取消績效工資及提成工資,僅發放基本工資。同時,租賃公司給員工下發待崗通知函,函中載明:因受疫情影響,公司停工停產,自2020年2月起員工進入待崗期間,前兩月按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從4月開始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當地低工資標準發放。
因此,郝某2020年2月、3月工資為2850元;2020年4月僅收到相當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1800元生活費。郝某認為,從入職到2020年1月,自己的月平均工資在7500元左右,公司在2020年2月至4月如此發放工資,屬于克扣工資。同年4月30日,郝某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請問,郝某是否能得仲裁支持?
不支持 。仲裁委駁回郝某的仲裁請求。
本案中,租賃公司員工手冊中的薪酬方案明確績效工資和提成工資均與個人業績掛鉤。因疫情影響,從2020年2月開始,租賃公司處于停工停業狀態,郝某在家待崗,未提供勞動,也不可能產生業績,故績效工資和提成工資的計算和發放亦無依據。租賃公司以勞動合同約定的2850元基本工資的標準向郝某支付2020年2月、3月工資的行為在法律規定的底線之上,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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