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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獲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物品編碼中心發給《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
物品編碼是指按一定規則對物品賦予易于計算機和人識別、處理的代碼20 問:企業位置發生改變,全球參與方位置碼(GLN)需要變化嗎?答:如果一個公司將一個位置賣給另一個可能使用或可能沒有使用的全球位置碼的公司,該地址與先前業主有關的全球位置碼應該停止使用商品追溯運營打印不干膠_條碼防偽應用低價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4 產品信息通報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常見問題 9 問:在添加商品條碼編碼信息時,“包裝指示符”默認為“0”,有什么影響?答:目前,平臺中的“商品條碼”屬性支持兩種代碼結構,分別為 GTIN-14和 GTIN-13第六條產品防偽監督管理機構、中介機構、技術評審機構、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保守防偽技術秘密;不得、、泄露或擴散防偽技術秘密第3步:建立工作框架
追溯的實施需要多部門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