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臺《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
2005年2月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以 45號令發布《淄博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并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淄博市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為主的社會保險體系全面建立。
該《辦法》規定,企業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7%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對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統籌并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生育津貼按職工本人生育前 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按3個月享受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2個月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或者死胎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津貼;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按半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對妊娠 37周以上生產或者妊娠滿28周、不滿37周早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及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用。除生育并發癥醫療費用實行限額據實報銷外,其他醫療費用實行定額報銷。具體標準如下:妊娠 37周以上生產或者妊娠滿28周、不滿37周早產的,定額為1500元;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或者死胎的,定額為400元;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定額為150元。
對妊娠 37周以上生產或者妊娠滿28周、不滿37周早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難產的增加定額2000元;生育并發癥按5000元限額據實報銷。
生育醫療費超過定額、限額部分按原渠道列支。生育醫療費標準,可以隨生育醫療費用水平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同時該《辦法》還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該《辦法》規定,企業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7%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對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統籌并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生育津貼按職工本人生育前 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按3個月享受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2個月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或者死胎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津貼;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按半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對妊娠 37周以上生產或者妊娠滿28周、不滿37周早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及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用。除生育并發癥醫療費用實行限額據實報銷外,其他醫療費用實行定額報銷。具體標準如下:妊娠 37周以上生產或者妊娠滿28周、不滿37周早產的,定額為1500元;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或者死胎的,定額為400元;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定額為150元。
對妊娠 37周以上生產或者妊娠滿28周、不滿37周早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難產的增加定額2000元;生育并發癥按5000元限額據實報銷。
生育醫療費超過定額、限額部分按原渠道列支。生育醫療費標準,可以隨生育醫療費用水平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同時該《辦法》還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本文標簽:淄博市出臺《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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