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基數低于實際工資可以補嗎?
問:我有一事緊急求助。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勞動合同于今年7月30日到期。從貴刊前兩期介紹中知道社保費繳費基數應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可我所在公司一直不是這樣做的,我近兩年的工資都在5000元以上,可公司現在為我繳費的基數還不到2500元。昨天我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合同到期不再與我續簽了。請問我可以在離開公司時要求公司補繳3年來少繳的社保費嗎?公司欠繳社保費,是否應該像拖欠工資一樣給予我一定的賠償金?
答:如果你的工資每月都超過5000元,但公司確定的你的社保費繳費基數卻在2500元以下,這顯然違反有關規定,構成不足額繳納社保費。
根據有關規定,單位沒有足額為你繳納社保費,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如果單位拒絕,你也可以在結束勞動關系60日內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方式追討。不過,你要注意的是,按照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規定明確:勞動者當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但如果收入超過上限(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或下限(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則以上限和下限為準。
2004年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是5541元,2003年的繳費上限是4869元。
另外,對于拖欠工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工資,并支付拖欠額25%的經濟補償。但對于不足額支付社保費,沒有類似的規定。
答:如果你的工資每月都超過5000元,但公司確定的你的社保費繳費基數卻在2500元以下,這顯然違反有關規定,構成不足額繳納社保費。
根據有關規定,單位沒有足額為你繳納社保費,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如果單位拒絕,你也可以在結束勞動關系60日內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方式追討。不過,你要注意的是,按照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規定明確:勞動者當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但如果收入超過上限(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或下限(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則以上限和下限為準。
2004年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是5541元,2003年的繳費上限是4869元。
另外,對于拖欠工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工資,并支付拖欠額25%的經濟補償。但對于不足額支付社保費,沒有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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