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無雇用資格 雇員受傷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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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傷后
才發現雇主無資質
去年的3月12日,對重慶人何東(化名)來說,是個不幸的日子。他在被雇傭拆房子的過程中不慎受傷。后來,他向法院起訴,向雇主陳宏(化名)索賠各種損失。可令他想不到的是,雇主并沒有拆除房屋的相應資質。那么何東的索賠能否如愿?法律依據又在哪里?今天的《以案說法》就來共同關注這個案子。
說到這個官司,不得不提到一個名叫吳雄(化名)的人。陳宏雇傭并委托吳雄召集工人從事拆舊房子工作,工人的工資按工程量計算,由吳雄統一向陳宏領取后再發給工人。因工程進度的需要,吳雄需招集新的幫工。何東應吳雄的招集,于去年3月5日開始受雇于陳宏。
一個星期后,何東在陳宏承包的晉江一棟四層樓房拆房時從三樓樓頂摔下受傷。何東先后被送往兩家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何東受傷不輕。當年的4月初,何東出院了,但還得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養治療。何東在醫院治療期間花費不少,同時,何東也通過吳雄向陳宏領取1萬多元,用于治療費和生活費。有借錢單據為證。
后來,何東把陳宏告到晉江法院,向他索賠各種經濟損失數萬元。晉江法院受理后認定何東受雇于陳宏從事拆舊房工作,并在這過程中受傷,陳宏必須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陳宏并沒有拆除房屋的相應資質,那么何東所受損害該是哪種損害呢,他能獲得賠償嗎?
晉江法院受理該案后判決陳宏需賠償何東2.6萬余元。陳宏不滿意此判決,于是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雇員受傷后
有兩種賠償途徑
日前,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傅家頂法官對本案進行了點評。他說,本案是一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而要求雇主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糾紛案件,本案中依照的有《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民法通則》。
傅家頂法官說,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時,提起訴訟要求索賠的還有另外一種情況。若雇主即用人單位是依法成立的各類企業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具備《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其與雇員(職工)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時,不能對用人單位(雇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對工傷保險賠償有爭議的,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反之,若雇主不具備《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其與雇員之間的關系屬于沒有納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雇傭關系,不屬于《勞動法》所指的勞動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可以根據《解釋》的規定,對雇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雇主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在賠償數額方面,應根據《民法》和《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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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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