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合同能隨隨便便解除嗎?
江西資溪縣某水電站(以下簡稱水電站)職工何小華(化名)在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資溪縣支公司(下簡稱保險公司)辦變更職工養老金保險受益人時,發現水電站為其所辦理的養老保險已退保了,那么,企業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后,是否還有權辦退保呢?
1988年6月上旬,原來是集體企業的資溪縣某水電站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個人養老金保險投保單,為該單位職工何小華交納了488.47元投保費,并辦理了職工養老金保險證,在投保單和保險證上書面約定:何小華的退休年齡為55歲,從2017年6月1日起每月領取30元養老金,養老金的受益人為何小華的父親。
8年后的1996年1月2日,水電站由原來的集體企業轉制為私營企業,但該企業的法人代表沒有換,還是李志華(化名)。1998年3月27日,考慮到企業的種種原因,李志華到保險公司擅自為何小華辦理了退保手續,將何小華的1001.36元退保金額退還給水電站,解除何小華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養老金保險合同。李志華一直沒把這一情況告訴何小華,也沒將何小華手中的養老金保險證收回。
2002年3月21日,何小華的兒子被狗咬傷了,于是想去變更養老金保險的受益人,當他來到李志華那時,得知自己的那份養老保險沒有了,保險合同已被單位解除。手中的養老金保險證莫明其妙的就成了廢物,何小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這一現實。對保險合同被解除,他認為水電站與保險公司都有責任,于是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私自解除合同無效
在法庭上,何小華訴稱,水電站站長李志華擅自為其辦理退保手續,領取了投保金,這種做法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再說為處理此事,讓他造成了誤工、車費等損失200元,他要求恢復投保并賠償其相關的損失。而李志華認為,何小華所訴稱的內容確實屬實,對于投保金一事,可以如數返還,但對恢復投保一事,企業實在無能為力,這一要求應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公司則認為,何小華參加單位的職工養老保險,都是由水電站投保和退保的,在整個過程中,保險公司的行為都符合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保險公司,在這件事上沒有過錯,不負任何責任。
對這件事情,各方分歧很大。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水電站為本單位職工何小華投保,是該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李志華自愿承保并收取了保險費,簽發了投保單與保險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但水電站及李志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沒有告知何小華,也沒有征求他的意見,就以退保申請和業務批單形式解除了何小華的養老金保險,不履行投保和保險責任,此舉違反了合同約定,違背了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損害了何小華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發生解除效力,水電站及李志華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何小華向其索賠誤工、車費等損失,因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沒有給予支持。為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水電站擅自解除何小華養老金保險合同的行為無效,何小華的養老金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對1001.36元的退保金予以返還,并補償其利息損失319.12元。
另據了解,水電站這次退保的不僅是何小華,與他一樣的還有13名職工,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14名職工的訴訟請求,法院都一一給予了支持。
1988年6月上旬,原來是集體企業的資溪縣某水電站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個人養老金保險投保單,為該單位職工何小華交納了488.47元投保費,并辦理了職工養老金保險證,在投保單和保險證上書面約定:何小華的退休年齡為55歲,從2017年6月1日起每月領取30元養老金,養老金的受益人為何小華的父親。
8年后的1996年1月2日,水電站由原來的集體企業轉制為私營企業,但該企業的法人代表沒有換,還是李志華(化名)。1998年3月27日,考慮到企業的種種原因,李志華到保險公司擅自為何小華辦理了退保手續,將何小華的1001.36元退保金額退還給水電站,解除何小華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養老金保險合同。李志華一直沒把這一情況告訴何小華,也沒將何小華手中的養老金保險證收回。
2002年3月21日,何小華的兒子被狗咬傷了,于是想去變更養老金保險的受益人,當他來到李志華那時,得知自己的那份養老保險沒有了,保險合同已被單位解除。手中的養老金保險證莫明其妙的就成了廢物,何小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這一現實。對保險合同被解除,他認為水電站與保險公司都有責任,于是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私自解除合同無效
在法庭上,何小華訴稱,水電站站長李志華擅自為其辦理退保手續,領取了投保金,這種做法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再說為處理此事,讓他造成了誤工、車費等損失200元,他要求恢復投保并賠償其相關的損失。而李志華認為,何小華所訴稱的內容確實屬實,對于投保金一事,可以如數返還,但對恢復投保一事,企業實在無能為力,這一要求應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公司則認為,何小華參加單位的職工養老保險,都是由水電站投保和退保的,在整個過程中,保險公司的行為都符合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保險公司,在這件事上沒有過錯,不負任何責任。
對這件事情,各方分歧很大。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水電站為本單位職工何小華投保,是該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李志華自愿承保并收取了保險費,簽發了投保單與保險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但水電站及李志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沒有告知何小華,也沒有征求他的意見,就以退保申請和業務批單形式解除了何小華的養老金保險,不履行投保和保險責任,此舉違反了合同約定,違背了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損害了何小華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發生解除效力,水電站及李志華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何小華向其索賠誤工、車費等損失,因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沒有給予支持。為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水電站擅自解除何小華養老金保險合同的行為無效,何小華的養老金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對1001.36元的退保金予以返還,并補償其利息損失319.12元。
另據了解,水電站這次退保的不僅是何小華,與他一樣的還有13名職工,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14名職工的訴訟請求,法院都一一給予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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