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為搶救另一家企業財產而受傷如何處理
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電腦商店發生火災,他為搶救這家商店的財產被燒傷。
雖然他搶救商店財產的活動,并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內,但他從事的是對社會有益的活動,根據《試行辦法》第8條第款的規定:"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李某所受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
雖然他搶救商店財產的活動,并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內,但他從事的是對社會有益的活動,根據《試行辦法》第8條第款的規定:"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李某所受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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