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該如何維權?
問:1995年9月參加工作,直至2002年11月買斷工齡,單位只繳納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未繳納養老保險費,請問訴訟時效失效了么?我該怎樣向原單位追繳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呢?
解答:《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的,你們可以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并同時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裁定單位補交未繳納的社會保險。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60日,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損之日起起算。
解答:《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的,你們可以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并同時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裁定單位補交未繳納的社會保險。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60日,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損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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