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大病,單位怎么辦?
問:公司一名員工查出患了傳染病———肺結核,隨后大家都去做了體檢,所幸都沒有被傳染。因為該員工家境不是很寬裕,所以公司為他墊付了3000元住院費,醫生說最少要在醫院住兩個月。如果這期間醫藥費不夠,公司是否仍然有義務給他墊付費用?公司另找人員代替他的工作,那他病愈后公司無法安排工作算違約嗎?
答:1、如果公司為他繳納了社會保險,則他應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包括住院的醫療保險。即使享受醫療保險,他住院醫療,也必須先繳納個人先要支付的部分,住院的醫療費用也要按規定的比例個人承擔一部分。如果從醫療保險的角度看,公司是沒有義務墊付醫療費用的,但從道義的角度說,員工因病發生經濟困難,公司給予適當的補助和其他照顧,也是應該的。
2、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合同在醫療期內到期,也不可以解除合同,一直要到醫療期滿后才能解除合同。
還有的職工,因為患了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已經無法再在原工作崗位工作,那么用人單位必須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該職工還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提前解除合同,除了要給予正常的經濟補償外,還要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答:1、如果公司為他繳納了社會保險,則他應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包括住院的醫療保險。即使享受醫療保險,他住院醫療,也必須先繳納個人先要支付的部分,住院的醫療費用也要按規定的比例個人承擔一部分。如果從醫療保險的角度看,公司是沒有義務墊付醫療費用的,但從道義的角度說,員工因病發生經濟困難,公司給予適當的補助和其他照顧,也是應該的。
2、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合同在醫療期內到期,也不可以解除合同,一直要到醫療期滿后才能解除合同。
還有的職工,因為患了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已經無法再在原工作崗位工作,那么用人單位必須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該職工還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提前解除合同,除了要給予正常的經濟補償外,還要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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