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石油化工采暖通風與
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Design code for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SH3004-1999(摘錄)
主編單位:中國石化集團蘭州設計院
主編部門: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批準部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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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風
3.1 一般規定
3.1.1 對放散有害物質和爆炸危險性物質的石油化工生產裝置,應從工藝、總圖、建筑、設備和通風等方面在設計上采取綜合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3.1.3 放散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生產裝置宜露天設置,當必須設置在廠房內時,宜采用敞開、半敞開式建筑。
3.3.4 可能積聚爆炸危險性物質或有害氣體、蒸氣的地下、半地下生產房間或深度大于2m的地坑,應設置機械通風,宜采用6次/h換氣。
3.3.8 對于放散爆炸危險性物質或劇毒物質的生產廠房,當全面排風系統的排風口與機械送風系統的進風口水平距離大于或等于20m時,排風口應高出建筑物屋頂1m以上;小于20m時,宜高出進風口6m以上。
3.3.9 下列房間的排風系統,應分開設置:
放散爆炸危險性物質的房間和一般房間;
放散極毒物質的房間、放散劇毒物質的房間和放散較毒物質的房間。
3.3.10 排出的空氣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混合后會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其局部排風系統應分開設置:
引起燃燒或爆炸;
產生更為有害的混合物或化合物;
易于沉淀或凝結。
3.3.12 排除空氣中含有極毒、劇毒物質的排風系統的供電負荷等級應與工藝等級相同。
3.4.1 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害氣體或爆炸危險性氣體的生產廠房,應設事故排風裝置。
3.4.2 事故排風量應根據有害氣體或爆炸危險性氣體的性質和散發量,通過計算確定。當缺乏資料時,可按正常排風與事故排風總量不小于8次/h換氣計算;但對甲、乙類生產的泵房和壓縮機室,應在正常排風量外,再附加不小于8次/h的事故排風量。
注:①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戌五類,應按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現故執行;
②以換氣次數確定事故排風量時,房間容積應按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計算.
3.4.4 當事故排風系統不能使用通風機直接排出爆炸危險性氣體或蒸氣時,可采用誘導排風系統或送風式事故通風系統。
3.4.5 事故排風的吸風口,應設在爆炸危險性氣體或有害氣體、蒸氣散發量可能最大的地點。
對于放散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蒸氣,吸風口應緊貼頂棚布置。其上線距頂棚不宜大于0.4m。 當正常排風系統兼作事故排風時,宜在可能發生事故的設備附近布置一定數量的吸風口。
3.4.6 事故排風的排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
2 排風口與機械進風系統進風口的水平距離小于20m時,應高出進風口6m; 3 當排放的空氣中含有可燃氣體或蒸氣時,排風口距發火源應大于20m;
4 排風口不得朝向不易擴散的地段。
3.4.9 設有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應設置事故排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吸風口下緣與地面距離不宜大于0.3m;
2 排風量應根據滅火劑種類和要求通風稀釋時間經計算確定,但不小于4次/h換氣;
3 排風總管上應設與排風機的開停而相應啟閉的閥門。
注:執行本條時,可不受本規范本3.4.3條之第4款的限制.
3.4.11 放散劇毒物質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廠房,當設置有毒氣體或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時,事故通風機宜與其聯鎖。
5 防火與防爆
5.1 采暖系統的防火防爆
5.1.1 放散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生產廠房,散熱器采暖熱媒溫度,必須低于放散物質引燃溫度的20%以上,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放散物質為可燃粉塵時,熱水不應超過130℃,蒸汽不應超過 110℃,但輸煤廊的采暖蒸汽溫度可增至130℃;
2 放散物質為可燃氣體、蒸氣時,熱水溫度不應高于150℃,蒸汽溫度不應高于130℃。
5.1.2 瓶裝的可燃或不燃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乙炔、氫、氧、甲烷、液化石油氣、液氨等)的灌注和貯存房間,采暖散熱器宜設置遮熱板。 遮熱板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與散熱器表面的距離不小于0.1m。[NextPage]
5.1.3 下列廠房應采用直流式熱風采暖:
1 生產過程中放散的粉塵受到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燃燒、爆炸或能產生爆炸危險性氣體的廠房;
2 散熱器采暖的熱媒溫度,不符合本規范第5.1.1條規定的廠房。
5.1.4 放散與采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的房間,采暖管道不應穿過,如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燒材料隔熱。
5.1.5 采暖管道不得與輸送可燃氣體、腐蝕性氣體或閃點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體的管道在同一條管溝內敷設。
5.1.6 放散比室內空氣重的可燃和爆炸危險性氣體、蒸氣的甲、乙類生產廠房,或放散可燃粉塵的廠房,采暖管道不應采用地溝敷設,當必須采用時,應密封溝蓋并在地溝內填滿細砂。
5.2 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防火防爆
5.2.1 甲、乙類生產廠房和處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輔助建筑物的送風系統與正壓室、電動機正壓通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位置,除執行本規范第3.3.1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在爆炸危險區域以外; 2 設在無火花濺落的安全地點。
注:①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國家現行《爆炸和火災危險環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執行;
② 在廠房內所有設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甲、乙類生產廠房進風系統的進風口可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內.
5.2.2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送風系統,可共用同一進風口,但不得與丙、丁、戊類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的進風口共用。
5.2.3 下列廠房不應采用循環空氣: 1 甲、乙類生產廠房; 2 空氣中含有未經處理的可燃粉塵和纖維的丙類生產廠房。
5.2.4 對于安裝在甲、乙類生產廠房內的全面和局部排風系統,以及安裝在其他類生產廠房內用于排除空氣中含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排風機和電動機應采用防爆型,且排風機和電動機應直接傳動。 安裝在排風機室的排風機和電動機,也應采用防爆型,但可以采用三角皮帶傳動。
5.2.5 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送風系統,其送風機和電動機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安裝在爆炸危險區域內時,應用防爆型;
2 當安裝在爆炸危險區域以外,且送風干管上設有止回閥時,可用普通型。
5.2.6 正壓室、電動機正壓通風系統的通風機和電動機,均應為防爆型。
5.2.7 對于使用少量燃燒物質和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化驗室、分析室,其通風柜排風系統的排風機和電動機,可采用非防爆型。
5.2.8 服務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通風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風設備和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
2 當與丙、丁、戊類生產廠房的送風設備布置在同一個送風機室內時,應在每個送風機的出口處裝設止回閥;
3 全面排風系統和排除空氣中含有可燃物質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的設備,可布置在同一排風機室內。
5.2.9 用于凈化含有爆炸危險性粉塵空氣的干式除塵器,應布置在生產廠房外,且距有門窗孔洞的外墻不應小于10m,或布置在單獨的建筑物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除塵器可布置在生產廠房內的單獨房間中:
1 具有連續清灰能力的除塵器;
2 定期清灰的除塵器,當其風量不大15000m3/h,且集塵斗中總貯塵量不大于60kg時。
5.2.10 用于凈化爆炸下限大于65g/m3的可燃粉塵、纖維或碎屑的干式除塵器,當布置在生產廠房內時,應同其排風機布置在單獨房間內。
5.2.11 排除含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干式除塵器不得布置在經常有人或短時間有大量人員停留的房間(如工人休息室、會議室等)的下面;如與上述房間貼鄰布置時,應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h的實體墻隔開。
5.2.12 用于凈化及輸送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65g/m3的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或碎屑的干式除塵器及風管,應設置泄壓裝置。必要時,干式除塵器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2.13 排除空氣中含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排風系統和甲、乙類生產廠房的全面和局部通風系統的設備和風管,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內,但當生產廠房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除外。
5.2.14 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通風系統和排除空氣中含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的設備及管道,均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上述設備及管道,不應采用容易積聚靜電的絕緣材料制作。
5.2.15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對接觸腐蝕性氣體的風管及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燒材料制作。
5.2.16 輸送空氣中含有爆炸危險性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管,不應暗設。
5.2.17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防火閥:
1 總風管穿過風機房的隔墻和樓板處;
2 通過貴重設備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的風管;
3 多層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的每層水平風管與垂直總風管的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注:當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按多層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的每個防火分區獨立設置時,則被保護防火分 區內的水平風管與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防火閥.
5.2.18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如必須穿過,應在靠近防火墻處設防火閥。穿過防火墻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保溫應采用不燃燒材料。風管穿過處的空隙應用不燃燒材料堵塞。
5.2.19 在甲、乙類生產廠房易于放散或積聚可燃和爆炸危險性氣體、蒸氣的地點和正壓室內,宜設置數量不少于兩個能發出報警信號的可燃氣體檢測器,其報警濃度應不大于下列數值:
1 甲、乙類生產廠房為爆炸下限的50%;
2 正壓室為爆炸下限的25%。
5.2.20 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通風系統,宜在生產控制室、操作室或便于觀察和操作的地點,設置運行信號燈。
5.2.21 DCS控制室的空氣調節裝置,宜與室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當火災報警信號動作時,自動切斷空氣調節裝置的電源。
5.2.22 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等,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當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均應采用不燃燒保溫材料。
5.2.23 甲、乙類生產廠房內的通風系統和排除空氣中含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的活動部件及閥件,應采取防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