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油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1 總則
1.1 為防止煉油廠產生的有害因素對居住區造成污染危害,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大、中型煉油廠及其擴建改建工程。現有煉油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煉油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1.3 煉油廠應采取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加強生產管理與設備維護,最大限度地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規定。
1.4 煉油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盡量減少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2 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2.1 煉油廠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工廠規模、原油性質、所在地區氣象條件按表1執行。
表 1 煉油廠與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

2.2 衛生防護距離系指工藝生產裝置、“三廢”處理裝置、罐區及裝卸油設施的邊界線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2.3 個別裝置需獨立布置在工廠的衛生防護距離以外時,其與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可按表2執行。
表2 獨立設置裝置與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

3 監督執行
本標準由各級衛生防疫站或各級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和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北京設計院共同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強、閆鴻炳。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1.1 為防止煉油廠產生的有害因素對居住區造成污染危害,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大、中型煉油廠及其擴建改建工程。現有煉油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煉油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1.3 煉油廠應采取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加強生產管理與設備維護,最大限度地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規定。
1.4 煉油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盡量減少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2 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2.1 煉油廠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工廠規模、原油性質、所在地區氣象條件按表1執行。
表 1 煉油廠與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

2.2 衛生防護距離系指工藝生產裝置、“三廢”處理裝置、罐區及裝卸油設施的邊界線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2.3 個別裝置需獨立布置在工廠的衛生防護距離以外時,其與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可按表2執行。
表2 獨立設置裝置與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

3 監督執行
本標準由各級衛生防疫站或各級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和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北京設計院共同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強、閆鴻炳。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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