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建字第09400367810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花蓮縣政府府城建字第0940036781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緊急鑒定組訓計畫,強化緊急鑒定動員組織能力,以建立緊急鑒定作業標準,依內政部訂頒「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緊急鑒定作業基準」及「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緊急鑒定組訓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二)作業總部:本府于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組訓及動員發布后成立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緊急鑒定作業總部(以下簡稱作業總部),直屬縣長指揮。
(三)責任區:緊急鑒定人員編組及責任區劃分,以鄉(鎮、市)為單位。
(四)數據庫:指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國建筑管理檢錄系統之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緊急鑒定人員數據庫。
(五)緊急鑒定:為防止震災后之余震造成二次災害,配合「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緊急鑒定作業基準」結合鑒定組訓人員數據庫,以強化震災后緊急防處所為之工作。
(六)鑒定人員:指具備建筑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或大地技師等專業資格并參加公會講習向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登錄之人員。
三、總部成立時機: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本縣震災后緊急組訓及動員命令時。
(二)震災后建筑物危險度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縣長下令征調緊急鑒定人員時。
(三)經作業總部召集人發布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緊急鑒定作業動員演練指令時。
四、作業總部人員組織:
(一)作業總部置召集人一人,由城鄉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城鄉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城鄉發展局建筑管理課課長兼任之。
(二)作業總部設檢錄組、作業組、聯絡組、后勤組共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定城鄉發展局人員兼任之,必要時經縣長同意,得由召集人指派其它局室人員支持。
五、任務及職掌:
(一)召集人:受縣長指揮管理本作業總部成立及運作事宜及發布震災后危險建筑物緊急鑒定作業動員演練指令。
(二)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管理本作業總部成立及運作事宜。
(三)執行秘書:負責本作業總部人員任務指派并向長官報告作業進度及鑒定成果。
(四)檢錄組:鑒定人員報到、出勤狀況統計。
(五)作業組:檢討更新鑒定人員數據庫,年度識別證、通訊名冊制作,鑒定人員人力協調及鑒定成果(鑒定表)匯整統計。
(六)聯絡組:分北、中、南三區設區聯絡人,負責鑒定人員至責任區引導,鄉(鎮、市)聯絡人業務指導,統計鑒定人員每日出勤資料及鑒定成果(鑒定表)收集、回報,并向作業總部通報緊急狀況。
(七)后勤組:整備緊急鑒定所需物質、裝備,以及相關交通、食宿、保險及醫療等事宜。
(八)鄉(鎮、市)聯絡人:于震災后緊急鑒定作業展開時,協助鑒定人快速到達責任區內危險建筑物位置,并提供必要支持,并向各區聯絡人及作業總部通報緊急狀況。
六、有關鑒定人員組訓及動員程序,依中央主管機關頒訂方案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七、執行本動員組訓業務之演練作業經費,由城鄉發展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實際震災發生因救災所征調人員之補償費用,依據「災害應變征調或征用補償辦法」規定辦理。交通膳雜費、團體保險費、所需裝備費用,由災害防救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統一編列。
八、鄉(鎮、市)公所應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送鄉(鎮、市)聯絡人名冊,由城鄉發展局錄案列管,人員異動應于異動日起十日內提送。
九、鑒定人、本作業總部編組人員及鄉(鎮、市)聯絡人識別證及通訊名冊,由城鄉發展局于年度開始前制作,供組訓及動員時使用。
十、就數據庫建置本縣責任區之鑒定人員及鄉(鎮、市)聯絡人通訊資料,由各區聯絡人定期抽檢,制成紀錄并將結果通知所屬機關單位。
十一、鄉鎮市公所應派員參加緊急鑒定作業講習,其人員一人應為課長職務以上者。
十二、本要點所需表格及標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布者為樣式;中央主管機關未訂定者,由城鄉發展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