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91年07月18日)
民國91年07月18日修正
第1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八十七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119條 船舶法及本規則有關船舶危險品裝載及其處罰事項,交通部得委任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并刊登交通部公報及網站。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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