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41號
發布日期:2006-2-3
執行日期:2006-2-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41號令增訂公布第20-1條條文
第20-1條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征、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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