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本地區自我管理機構成員的薪酬規章[失效]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9/87/M號法律
發布日期:1987-7-31
執行日期:1987-1-1
失效日期:2005-4-8
八月十日
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據位人報酬通則
鑒于有需要調整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據位人的薪俸及報酬;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總督薪酬)
總督月薪定為八萬三千元,且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所載索引表一百點數值修改的比例自動調整而不倚賴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律,第2/92/M號法律
第二條 (政務司及保安部隊司令的薪俸)
政務司及澳門保安部隊司令每月收取相當于總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
第三條 (立法會議員的報酬)
立法會議員每月收取相當于總督月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報酬。
第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所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法例。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頒布。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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