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香港
發布日期:1997-6-30
執行日期:1997-6-30
賦權條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07章第14條)
[1976年5月1日]
(本為1976年第698號政府公告)
第1條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現公布漁農處處長業已行使《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14條所賦予的權力,宣布新界沙田徑口政府土地丈量約份第187約為檢疫區,由1976年5月1日起生效。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