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香港
發布日期:1997-6-30
執行日期:1997-6-30
賦權條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9章第4條)
[1949年1月7日]
(本為1949年A4號政府公告)
第1條 引稱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馬科動物進口(禁止)令》。
第2條 禁止馬科動物從亞洲任何國家進口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來自亞洲任何國家的馬科動物均禁止輸入香港或在香港轉運,但根據并按照先前取得的由高級獸醫官就此而發出的許可證行事除外。
香港
發文單位:香港
發布日期:1997-6-30
執行日期:1997-6-30
賦權條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9章第4條)
[1949年1月7日]
(本為1949年A4號政府公告)
第1條 引稱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馬科動物進口(禁止)令》。
第2條 禁止馬科動物從亞洲任何國家進口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來自亞洲任何國家的馬科動物均禁止輸入香港或在香港轉運,但根據并按照先前取得的由高級獸醫官就此而發出的許可證行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