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監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執法服裝配發及著裝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鄂安監發〔2013〕31 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安監局:
為推進全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1〕81號)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特制定《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服裝配發及著裝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執法服裝配發及著裝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樹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權威,展示安全生產監管隊伍良好形象,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1〕81號)要求和實際工作需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著裝,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人員根據本規定穿著和佩戴全省統一配發的執法制服與標識的行為。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包括:
(一)全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編在崗的執法人員和受委托的鄉鎮安監執法人員;
(二)全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因工作需要著裝的其他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市州安監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統一著裝的人員名單報省安監局審核批準;縣(市、區)、鄉鎮應當報市州安監局審核批準。
第四條 安全監管執法服裝由制服和執法標識組成。
制服包括:
(一)春秋服;
(二)夏服;
(三)冬棉服;
(四)大衣;
(五)禮服;
(六)內穿長袖襯衣;
(七)安全帽和大檐帽(卷檐帽);
(八)領帶;
(九)防護鞋;
(十)皮帶。
標識包括:
(一)帽徽;
(二)肩章;
(三)領花;
(四)臂章;
(五)胸號。
第五條 安全監管執法服裝配發標準及換發年限為:
(一)春秋服:每人2套,原則上每年換發1套。
(二)夏服:每人長、短袖各2套,原則上每年各換發1套。
(三)冬棉服:每人1件,原則上每4年換發1次。
(四)冬大衣:每人1件,原則上每4年換發1次。
(五)禮服:每人1套,原則上每4年換發1次。
(六)內穿長袖襯衫:每人2件,原則上每2年換發1次。
(七)安全帽和大檐帽(卷檐帽):每人各1頂,原則上每4年換發1次。
(八)領帶:每人2條,原則上每2年換發1次。
(九)皮帶:每人1根,原則上2年換發1次。
(十)防護鞋:每人1雙,原則上每年換發1次
。
其他執法標識原則上每4年換發1次。
第六條 安全監管執法服裝季節性著裝大致時間為:
(一)春服:3月中旬至5月上旬;
(二)夏服:5月中旬至9月中旬;
(三)秋冬服:9月下旬至次年3月上旬。
各地安監部門可以根據地區氣候變化適當調整季節性著裝時間。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著裝:
(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時;
(二)在行政服務大廳工作或從事窗口服務活動時;
(三)參加重大安全生產集體活動時;
(四)其他要求統一著裝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禁止著裝:
(一)從事非公務活動的;
(二)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以及辭職、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四)因工作需要調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
(五)有其他禁止著裝情形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不著裝:
(一)處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務時;
(二)執行特殊檢查任務不宜穿著制式服裝的;
(三)因傷病影響執法人員形象,或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后體形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
第十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按季節特征、活動要求和下列規定成套穿戴整齊: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春秋服時,應內著襯衣,佩戴領帶、肩章、臂章、胸號。
(二)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夏服時,長袖襯衣下擺扎于褲腰內,佩戴領帶、肩章、臂章、胸號;男士短袖襯衣下擺置于褲腰內(女士置于褲腰外),佩戴肩章、臂章、胸號。
(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冬棉服附內膽時,內著長袖襯衣;不附內膽時,內著長袖襯衣或常服。
(四)執法人員在生產作業現場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穿防護鞋和戴安全帽;在行政服務大廳工作或從事窗口服務活動時,可以不戴帽。
(五)執法人員參加重大集體活動時應當著禮服,戴大檐帽(卷檐帽)。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胸號要佩戴于外衣左胸口處,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處。肩章、領花佩戴于兩肩和領口。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安全監管執法服裝;
(二)不得內裝外露或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以及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穿彩鞋,或非因工作需要赤腳穿鞋或赤足;
(五)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六)男性不得留長發、大鬢角、蓄胡須,女性不得化濃妝、染指甲、染彩發,不得戴手鐲、大耳環等首飾。
(七)其他不便于執行公務、有損國家公職人員形象的行為。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不得飲酒。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安全監管執法服裝,不得變賣、出租、抵押、質押、偽造或者變造,不得損壞、污損。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贈送、轉借執法人員以外的人。
執法人員安全監管執法服裝如有遺失、損壞,要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
執法人員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所在單位應收回其執法標識。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安全監管執法服裝從事商業性和盈利性活動。
第十七條 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全省安全監管執法服裝的設計、購置、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省及市、縣級安監部門監察機構負責對本區域安監部門執法人員著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及執法人員,依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給予個人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拒絕改正的,給予個人行政處分,收繳其安全監管執法服裝;對其所在單位在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系統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