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5.14”物體打擊事故
事故名稱
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5.14”物體打擊事故
發生事故單位
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
事故時間
2012年5月14日9時30分許
事故地點
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工地
事故性質
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經過:2012年5月13日,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13、14號樓樁基打好后,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項目部樁機班組現場負責人侯劍東叫打樁工劉學明、馬世龍等人第二天將打樁機械搬運到西面工地的一塊空地。9點20分左右,李志民將裝載機開到便道,馬世龍用一根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吊裝帶綁在樁機基座中間,之后馬世龍將吊裝帶另一頭吊到裝載機反口前的齒勾上,李志民就開著裝載機往后倒退,擬退往空地,馬世龍站在旁邊引導。樁機基座離地面高度不平衡(卷揚機一側離地面1米左右,另一側離地面20厘米左右),馬世龍就站在駕駛室左側,扶著樁機基座以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晃動,李志民擔心會出事,叫馬世龍不要這樣做,但馬世龍沒有理會,李志民就繼續開著裝載機往后退。退了45米左右,李志民突然感覺樁機基座脫落了,同時聽到侯劍東叫吊帶斷了,李志民趕緊下車查看,發現吊裝帶已斷裂,樁機基座(近1.5噸)掉下來砸倒馬世龍并壓在其腹部。馬世龍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1時30分左右死亡,醫生診斷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
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作業人員使用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且已破損的扁平式吊裝帶捆綁吊裝樁機基座,吊運過程中作業人員和吊物未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違規使用裝載機吊運樁機基座,路面不平造成吊運過程中產生振動沖擊荷載,導致吊裝帶不能承受其重量瞬間斷裂,傾倒樁機基座直接壓砸到現場作業人員。
(二)間接原因:1、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項目部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工人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和監管不力,未對施工班組使用吊裝帶綁在裝載機上吊裝樁機基座的違規操作行為進行制止,對選用的吊裝帶沒有把好關,對危險性較大的樁機基座轉移作業沒有組織制定有針對性的施工方案,也未安排專人看護。2、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未切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3、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沒有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使用無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對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項目部監管不力,未督促項目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4、浙江處州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監理單位,未履行好監理職責,未及時督促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和項目部落實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項目部相關人員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審查不夠細致,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操作。
事故處理情況:
1、蓮都區安監局對裝載機司機李志民無證操作(證件過期)處以行政處罰。
2、蓮都區安監局對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項目部樁機班組現場負責人侯劍東處以行政處罰。
3、蓮都區安監局對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行政處罰。
4、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項目經理王喜洪和安全員葉鑫華、周聰莉、吳法壽進行處理。
5、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浙江處州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相應處分。
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5.14”物體打擊事故
發生事故單位
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
事故時間
2012年5月14日9時30分許
事故地點
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工地
事故性質
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經過:2012年5月13日,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13、14號樓樁基打好后,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項目部樁機班組現場負責人侯劍東叫打樁工劉學明、馬世龍等人第二天將打樁機械搬運到西面工地的一塊空地。9點20分左右,李志民將裝載機開到便道,馬世龍用一根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吊裝帶綁在樁機基座中間,之后馬世龍將吊裝帶另一頭吊到裝載機反口前的齒勾上,李志民就開著裝載機往后倒退,擬退往空地,馬世龍站在旁邊引導。樁機基座離地面高度不平衡(卷揚機一側離地面1米左右,另一側離地面20厘米左右),馬世龍就站在駕駛室左側,扶著樁機基座以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晃動,李志民擔心會出事,叫馬世龍不要這樣做,但馬世龍沒有理會,李志民就繼續開著裝載機往后退。退了45米左右,李志民突然感覺樁機基座脫落了,同時聽到侯劍東叫吊帶斷了,李志民趕緊下車查看,發現吊裝帶已斷裂,樁機基座(近1.5噸)掉下來砸倒馬世龍并壓在其腹部。馬世龍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1時30分左右死亡,醫生診斷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
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作業人員使用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且已破損的扁平式吊裝帶捆綁吊裝樁機基座,吊運過程中作業人員和吊物未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違規使用裝載機吊運樁機基座,路面不平造成吊運過程中產生振動沖擊荷載,導致吊裝帶不能承受其重量瞬間斷裂,傾倒樁機基座直接壓砸到現場作業人員。
(二)間接原因:1、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項目部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工人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和監管不力,未對施工班組使用吊裝帶綁在裝載機上吊裝樁機基座的違規操作行為進行制止,對選用的吊裝帶沒有把好關,對危險性較大的樁機基座轉移作業沒有組織制定有針對性的施工方案,也未安排專人看護。2、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未切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3、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沒有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使用無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對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項目部監管不力,未督促項目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4、浙江處州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監理單位,未履行好監理職責,未及時督促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和項目部落實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項目部相關人員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審查不夠細致,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操作。
事故處理情況:
1、蓮都區安監局對裝載機司機李志民無證操作(證件過期)處以行政處罰。
2、蓮都區安監局對麗水市聯城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項目部樁機班組現場負責人侯劍東處以行政處罰。
3、蓮都區安監局對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大業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行政處罰。
4、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項目經理王喜洪和安全員葉鑫華、周聰莉、吳法壽進行處理。
5、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浙江處州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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