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第113條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奪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監理的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第114條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容器。
6.醫用氧艙。
第115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購買壓力容器或進行壓力容器工程招標時,應選擇具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或組焊)單位。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經理或總工程師),應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負責,并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條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訂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千、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117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由管理部門統一保管。技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
1.壓力容器檔案卡(見附件四)。
2.第33條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
3.第63條規定的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4.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5.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6.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
7.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8.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118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到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部門逐臺輸使用登記續。
第119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手熱能千程序。
第120條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第121條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第122條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對于特殊的生產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緊急泄漏需進行帶壓堵漏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規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作為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派人進行現場監督。
第123條 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應投入運行。
第124條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進是以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講單位或具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搟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壓力容器的重大具備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矯形、控補,和符合本規程第三者條規定的以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發言烴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條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第126條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巾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濃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窮人 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第127條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橋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第128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裝卸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輸充裝安全注冊,經批準后,方可從事充裝作業。
返 回
第六章 定 期 檢 驗
第129條 壓力容器寂期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取得省級或國家監察機構的資格認可和經資格鑒寂考核合格并接受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監督,嚴格按照批準與授權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130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及檢驗單位。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檢驗單位就負責完成檢驗任務。
第131條 在用壓力空器,按照《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評定安全善和辦理注冊 登記。
第132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
1、外部檢查:是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宣期在線檢查,每年到少一次。外部檢查可由檢驗單位有資橋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也可由經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
2、內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內外部檢驗應由檢驗單位有資格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其檢驗周期分為:
(1) 安全善等級為1、2級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 安全、等級為3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以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面三刀次內餐部檢驗期間內,到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善等級的規定,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執行。
第133條 投用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一般為3年。以后的內外部檢驗周期,由檢驗單位要根據前次內外部檢驗情況與使用單位協商確定后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有下列懷況之一的壓力容器,風外部檢驗周期應適當縮短:
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與實際不符的。
2、材料表面質量差或內部有缺陷、材料焊掃性能不好、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條件惡劣或介質中硫化氫及硫元素含量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 /L時)。
4、使用已超過20年,經技術鑒定后或由檢驗員確認按正常檢驗周期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時間超過兩面三刀年的。
6、經缺陷安全評定合格后繼續使用的。
7、經常改變使用介質的(如印染機)。
8、搪玻璃設備。
9、球形儲罐(使用σ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應開罐檢驗)。
10、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有氫鼓包應力腐蝕傾向的,每年或根據需要進行內外部檢驗。
11、采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縮短內外部檢驗周期。
第134條 安全善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內外部檢驗周期可以適當處長:
1、非金屬襯里層完好的,其檢驗周期可處長,但不超過9年。
2、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于.1mm/年(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復合鋼板)或熱噴涂金屬(鋁粉或不銹鋼粉(涂層的壓力容器,通過一至二次內外部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襯里完好的,檢驗周期可處長,但淡超過12年。
3、裝有角媒的瓜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單位協商確定,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13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風外部檢驗合格后應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并又紅又專強度較核合格的。
3、需要更換襯里的(重瘭更換襯里前)。
4、停止使用兩面三刀年后重新復用的。
5、使用單位從外單位拆來新安裝的或本單位內部移裝的。
6、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有懷疑的。
第136條 在用壓力容器的耐壓(氣密性)試驗除應符合本規程第四章中耐壓試驗的有關規定餐具,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在液壓試驗完畢后,其試驗用液體的鼾,以及對內表面的專門技術處理,應在使用單位的管理制度中予以規定。
2、盛裝易燃介質的在用壓力容器,在氣壓或氣密性試驗前,必須進行徹底的蒸汽清洗和轉換并取樣分析合格,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
第137條 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寂期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
1、用戶使用情況調查:
(1)運行記錄包括使用頻率和工況、有無異常情況發生等);
(2)日蒸發率變化情況,外殼體有無結霜、昌直等情況發生。
2、外部檢驗及外殼體結構檢查和腐蝕情況檢驗。
3、壓力表、安全閥、液面計、內膽爆破片裝置的檢驗與校驗。
4、管路系統和閥六的檢驗。
5、必要時,利用合適的介質進行內膽氣壓試驗。
第138條 設計圖樣無法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后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征行原設計單位和檢驗單位同決,報迫不及待單位上級主管部六審批響徹云霄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推遲或免除。對無法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或耐壓試驗或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或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均應制定可靠的監護和搶險措施,如因監護措施不落實出現問題,就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139條 大型關鍵性在用壓力容器,經定期檢驗,發現大量難于修復的超標缺陷。使用單位因生產急需,確需通過缺陷安全評定來判定能否監控使用到下一檢驗周期或設備更新時,應按如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向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事先應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申請時應說明原因,同時應遞交該設備的檢驗報告。
2、在用壓力容器缺陷安全評定采用國家安全評定彩國家安全監察機構逐項批準的方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與經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評定簽訂在用壓力容器缺陷安全評定合同。
3、承擔在用壓力容器缺陷安全評定的單位,必須根據缺陷的性質、缺陷產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發展預測給出明確的評定結論,說明對安全使用的影響。包括:使用條件、監控使用措施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應超過一個檢驗周期。
4、承擔在用壓力容器缺陷安全評定的單位必須對缺陷的檢驗結果、缺陷評定結論和壓力容器繼續使用的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評定的報告和結論,須經評定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和法人代表批準,主送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同時報送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國家及省、市安全監察機構。
5、使用單位持評定報告和結論提出監控使用措施和限定使用條件,按規定到所在地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監控使用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