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在生產經營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地方,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是對從業人員知情權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實踐中,對于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有關設備、設施存在的較大危險因素,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不夠清楚,或者忽視,是造成嚴重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這里的“危險因素”主要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者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各種因素。同時,安全警示標志應當設置在作業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讓每一個在該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或者該設施、設備的使用者,都能夠清楚地看到,不能設置在讓從業人員很難找到的地方。這樣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標志不能模糊不清,必須易于辨識。
關于安全警示標志。一般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們對危險因素的注意,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現行有關規定,我國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種:(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藍色,表示指令或必須遵守的規定;(3)黃色,表示警告、注意;(4)綠色,表示安全狀態、提示或通行。而我國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其含義,也可分為四大類:(1)禁止標志,即圓形內畫一斜杠,并用紅色描畫成較粗的圓環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許”的含義;(2)警告標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黃色,三角圖形和三角內的圖像均用黑色描繪,警告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 (3)指令標志,即“○”,在圓形內配上指令含義的顏色——藍色,并用白色繪畫必須履行的圖形符號,構成“指令標志”,要求到這個地方的人必須遵守該指令;(4)提示標志,以綠色為背景的長方幾何圖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圖形符號,并標明目標的方向,即構成提示標志,如消防設備提示標志等。國家頒布了《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礦山安全標志》等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