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要求。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三)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四)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五)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九)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十四)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十五)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十六)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
(十七)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十八)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二十)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二十三)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四)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五)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六)未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八)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十)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十一)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十二)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二)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三)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四)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七)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
(九)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十)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十一)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冰下放礦作業。
《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暫行)》
交通運輸部 2017-12-04 16:50:00
第一條為指導水路運輸和港口經營人判定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適用于判定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本指南中的事故隱患是指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客運碼頭(含客運站,下同)經營人。
第四條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術狀況、重要設備存在嚴重缺陷;
(二)客船配員或船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
(三)客運碼頭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或故障;
(四)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經營、作業;
(五)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六)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五條“客船安全技術狀況、重要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擅自改建;
(二)客船改裝后,船舶適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滿足技術法規要求;
(三)客船船體破損、航行設備損壞影響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時修復;
(四)客船應急操舵裝置、應急發電機等應急設施設備出現故障;
(五)客船未按規定配備足額消防救生設備設施或存在嚴重缺陷。
第六條“客船配員或船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的配備未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參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員違反規定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
第七條“客運碼頭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配備足額消防救生設備設施或配備的設備設施存在嚴重缺陷;
(二)未按規定設置旅客、車輛上下船設施,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設備,或者設置的設備設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條“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經營、作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證書
(二)客船未遵守惡劣天氣限制、夜航規定航行;
(三)客船載運旅客人數超出乘客定額人數的、或未按規定載運或載運的車輛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未按規定執行“車客分離”要求;
(四)客運碼頭未按規定履行安檢查危職責,違規放行人員和車輛;
(五)未按規定執行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
(六)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經營。
第九條“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
(二)未切實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沒有得到有效運行;
(三)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符合規定的任職要求或履職能力嚴重不足;
(四)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且逾期不改正。
第十條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員應急疏散通道嚴重堵塞;
(二)客船壓載嚴重不當;
(三)客船積載、系固及綁扎嚴重不當;
(四)客船登離裝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時糾正;
(五)客運碼頭未按相關標準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設備無法正常使用;
(六)客運碼頭及其停車場與污染源、危險區域的距離不符合規定。
第十一條對于不能依據本指南直接判斷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可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論證、綜合判定。
第十二條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載客超過12人的船舶。
第十三條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