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昆山“8·2”車間粉塵爆炸案造成了嚴重的傷亡,這是又一起特別重大的安全生產意外事故,詳細的事故原因及責任追究仍有待后續進展。該案不僅涉嫌侵權,更有可能觸犯刑法。對于此類意外事故,法律經濟學主要利用成本-效用分析方法,評價特定的意外故事責任制度的效用,并判斷采用何種規則會帶來社會福利最大化,前者為描述性分析,后者為規范性分析。
在一般侵權責任制度層面,主要通過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來影響當事人降低意外風險的積極性。法經濟學對此的分析包括兩個層次,首先是將意外事故模型設為兩種基本的類型——單方責任事故和雙方責任事故,然后分別考慮兩個重要因素——注意水平和行為水平。單方責任事故是指只有施害者的注意或預防行為會影響事件的風險,受害者的行為不產生影響;雙方責任事故,即施害者與受害者雙方都對意外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基本模型的分類會影響到歸責原則的效用,比如,在雙方責任事故中,采取嚴格責任原則的,應該允許以共同過失為由進行抗辯。注意水平是指施害者/受害者是否采取注意措施(如更為謹慎地采取安全措施)來降低事故風險;行為水平是指施害者/受害者否實施或怎樣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影響了事故風險。理想的責任規則的目標是使得社會福利,即施害者與受害者從其行為當中獲得的效用減去他們的注意成本與預期事故損失(社會總成本)所得到的差值,最大化。
初步來看,昆山爆炸案屬于單方責任事故,由于涉事企業(施害者)問題和隱患長期沒有解決,粉塵濃度超標遇到火源而發生爆炸,工人(受害者)從實質上無法阻止爆炸的發生。對于此類單方責任事故,社會目標簡化為施害者從其行為當中得到的效用減去施害者的注意成本和預期意外事故損失的差值最大化。施害者的行為水平是涉事企業的生產水平,企業生產產品越多,效用越大,但所帶來的意外事故風險也越大。為了使社會福利最大化,法律必須激勵施害者選擇理想的注意水平和行為水平。如果在這種單方責任事故中,采用嚴格責任原則,施害者會這樣選擇。因為只要發生了意外事故,施害者就需要承擔責任,那么,他只有在所獲效用超過成本時才會愿意這樣做,而這是單方模型,不必考慮受害者的效用和成本,那么,施害者自身的效用與成本剛好與社會總效用、成本相對應。如果在單方責任事故中,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施害者會選擇一個對社會來說過度的行為水平(比如過多地生產了產品,同時也加大了意外事故風險)。因為在過錯責任原則下,施害者只要實施了適當的注意就無須承擔責任,即他會在所獲效用超過注意成本之后就實施該行為,而不會算上預期意外事故損失(這一點在嚴格責任原則中是算上了的)。
之所以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會產生上述差異,是因為有一個暗含的假設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根據注意水平來確定過錯與否的行為標準,而如果過錯標準在制定的時候就包括了行為水平,那么,這兩者就沒有區別了。那為何要允許這樣的假設?因為第一,這一假設在現實中多數情況下都是真實的,即一般在采取了適當注意措施后,特定行為只會導致較低風險,比如遛狗可能傷人,但是選擇遛溫順的狗通常就不會了;第二,如果拋棄這一假設,那么,要為適當的行為水平制定標準并在事實上進行判斷,這個是非常困難的,而判斷注意水平會相對容易一些(舉例以便于理解,注意水平:這次是否遛了溫順的狗;行為水平:以前遛多少次狗)。
正因為如此,在施害者行為可能造成的預期損失非常大的情況下,要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在法律實踐中一般也是這樣,過錯責任原則是基礎,嚴格責任原則僅適用于特定危險領域(比如易爆物、高空作業等)。
侵權責任的處罰方式限于金錢賠償等。但是,對于那種具有嚴重危害性,而且行為人試圖隱瞞或逃避責任的行為,需要運用更高的處罰——刑罰來進行規范,因為這種行為相比于一般的侵權,更難以被威懾。比如,我國《刑法》就規定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等,要求責任人承擔拘役、有期徒刑等監禁刑。
那么,經過相應法律程序,昆山爆炸案的涉事企業責任人將需要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有一個疑問是《刑法》第134條、135條都沒有將罰金作為處罰形式。盡管犯罪嫌疑人應依法賠償受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民法通則》第119條),但是,民事金錢賠償可以通過保險來抵消,而刑事罰金不可通過保險來抵消。為了施加足夠的威懾,一般對生產經營性質的犯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附加罰金的處罰,因為行為人的逐利性更強,罰金可以更有效地增加他們的違法成本。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責任主體,也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礦難事故的這些企業本身具有逐利性,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很可能減少對安全生產資金和設施的投入。比如,這次事故中,該廠即存在生產工藝路線過緊過密、違規設計建設生產車間等問題。所以,罰金也能對其形成威懾。更何況,現行《刑法》對于危險駕駛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這類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并處罰金”的規定。增加罰金的規定,行為人不能通過保險轉嫁風險,將更大程度上對其形成威懾,這或許是一種可行的防范辦法。
(作者蘇盼,系《北大法律評論》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