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甸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羅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甸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羅府辦發〔2023〕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斛興街道辦事處,縣府各工作部門:
《羅甸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羅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羅甸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維護良好的城鎮環境,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羅甸縣行政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廣告主、場地和設施擁有者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利用戶外場地、公路兩側、空間和公交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工地圍墻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等戶外設施繪制、張貼和空中設置的廣告牌,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牌(屏)、電子翻板、招貼欄、櫥窗、布幅、氣拱門(柱)、氣球、彩旗、實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發布的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
(二)利用其他載體和形式設置、懸掛、張貼、散發的廣告。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應當合理布局,符合城市市容市貌;
(二)安全規范。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有關規定;
(三)節能環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采用低碳、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四)協調美觀。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格、材質、色彩等應當與城市空間的整體景觀相協調,鼓勵創意設計,提高戶外廣告設置品質。
第五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臨時用地審批、對違法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辦理。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縣城區人行天橋、城市市政道路護欄的公益性廣告設置進行管理和維護。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負責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監管工作;負責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負責審核廣告發布的內容;負責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因設置的廣告毀壞或擅自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污損、涂改、覆蓋城市交通標志、設施等行為監管和處罰。
縣公安局負責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強制;負責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小廣告,依法打擊偽造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
縣水務局負責對縣域內河道河岸及庫區河岸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
縣林業局負責權限內涉及戶外廣告設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查上報和臨時征用、占用林地審核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統籌協調各鄉(鎮、街道)、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縣金融業服務中心負責縣域內金融機構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
鄉鎮及街道辦事處協助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設置的廣告以及宣傳行為有監督舉報的權利義務。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規范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大于2米小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2.5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小于等于2米或者單面面積小于等于2.5平方米。
第八條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鎮道路沿線,城鎮主要景觀道路沿線,嚴禁設置大型廣告設施;人行道上不得設置大型廣告,宜設置中型、小型廣告;寬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廣告,寬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底座式廣告設施;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的縱向間距不應小于25米。
建筑物屋頂不宜設置大型廣告設施,三層以下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廣告設施,建筑物屋頂設置廣告設施應嚴格控制高度,且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
第九條平行于墻面的廣告設施寬度應與墻面相協調,四周不得超出墻面外輪廓線。垂直方向突出墻面距離不宜大于0.5米,道路上空設置的廣告設施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不得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
垂直于墻面的廣告設施宜設置在多層建筑墻面和高層建筑的裙樓墻面,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第十條招牌廣告應規范設置,不應多層設置,必須與建筑立面平行,使用材質宜趨于一致,其色調應與建筑風格相協調。
第十一條附屬式戶外招牌設施不應破壞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棟建筑立面上相鄰招牌的類型、尺寸、懸掛位置、出挑尺寸應整體協調。
平行于墻面設置的戶外招牌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設施寬度不應超過自身沿街門面寬度;設置于建筑頂層的招牌設施上緣不應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兒墻上沿,設置于其他層的招牌設施上緣不應超出上層窗臺或陽臺下沿線;招牌設施高度與所在樓層層高比例不宜超過1:3;
(二)有柱廊、騎樓或底層以上有出挑結構時,應在廊道內側設置;當出挑部分離地高度小于3米時,可設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墻面上;
(三)結合底層建筑出入口雨篷設置的招牌,應采用字符式或輕質結構,整體高度與底層層高比例不宜超過1:3,下緣不應低于雨篷下沿線,外表面不應超出雨篷四周邊線。
垂直于墻面設置的戶外招牌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設施宜設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準線上,懸掛角度應與建筑外立面成90°角;
(二)招牌設施外挑距離不應大于2米,高度不宜大于9米;
(三)小型側招最大邊長及突出墻面距離均不應大于0.7米,不宜超過建筑二層設置。
第十二條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設置后單側行人通行寬度不應小于4米,場地寬度小于5米的區域不應設置。
第十三條招牌廣告設置應符合戶外廣告要求,遵循“一店一招”原則,做到規格尺寸統一、材質美觀耐用,畫面色調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節日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并保持印刷清晰、內容完整。
第十五條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的最大可視亮度不得影響居民生活、行人、交通信號和駕駛作業,其造型應當與周圍道路、建筑、景觀的風格相協調。
在建(構)筑物上設置的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設置在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裙房2層及以上外立面。面積應根據建(構)筑物結構特征及周邊環境確定;
(二)不應直接設置在有可燃或難燃材料的墻體上;
(三)沿街門店不宜設置滾動走字屏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設施。如需設置,應設置在底層建筑物門楣部位,高度不應超過0.4米,長度不應大于10米且不應超過門面寬度。
第十六條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鎮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置位置、形狀、大小、色彩、圖案必須與建筑物及其他所依附的載體相協調。
第十七條鄉鎮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人流密集區設置適量的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十八條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在公共宣傳櫥窗外以涂寫或張貼紙張、懸掛顯示屏幕等形式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涂改、污損、遮蓋戶外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和載體上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宗教、軍事、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二)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外)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文具、教具、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不得利用學校圍墻張貼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三)在廣場、人行道樹、綠化帶、綠地公園高桿照明燈上;
(四)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上;
(五)在路名牌、垃圾箱、變電箱、通信交換箱上以及公交站臺頂部上;
(六)在河流禁止區域內;
(七)法律法規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不得在下列區域內和載體上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一)在實體圍墻頂部及通透式圍墻上;
(二)在建筑物住宅部分外墻面、玻璃幕墻上;
(三)在建筑物屋頂、消防登高面上;
(四)其他有關區域和載體。
第二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消防設施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利用違法建筑、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設置的;
(三)涉及建筑物風格、結構、立面色彩改變的;
(四)妨礙他人生產、生活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六)影響車輛行駛觀察視線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審批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戶外廣告內容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設置。
第二十六條設置戶外廣告實行三方責任制。即戶外廣告的設置人、設置戶外廣告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及相關管理部門對該設置的戶外廣告有監督管理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按照審批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并提交下列信息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廣告安裝安全責任書》;
(二)戶外廣告設計彩色效果圖、規格尺寸圖紙、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的現狀照片;
(三)廣告設置載體使用協議或者產權證明;
(四)流動廣告還應如實報備宣傳的行走路線、參與人數、具體時間段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應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按照戶外廣告實施設置規劃,可以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與該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簽訂管理協議,并將簽訂的協議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備案,接受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利用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設置期限根據招標、拍賣規定的期限確定。
因舉辦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利用工地圍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三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需要變更批準設置事項的,設置人應當到原審批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方可變更。
第三十五條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滿,需要延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管理部門辦理延續設置手續。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使用規范化的語言文字,內容真實、健康、合法,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第四章安全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在使用期間內,廣告設施損壞、存在安全隱患的,設置者應當予以維護更新。
第三十八條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日常巡查和管理維護,保證戶外廣告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破損、倒斜、陳舊、字體殘缺等的,應當及時翻修、更新,配置的夜間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功能完好,板面錯漏字、出現斷亮、殘損、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進行修復,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用于戶外廣告的電子顯示裝置、射燈、泛光燈、霓虹燈等燈光顯示設施,應當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三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設置者應當在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經催告仍不拆除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設置者的過錯,戶外廣告或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專有設施發生墜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業規范執行,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業規范相抵觸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業規范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時間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