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類別
行政強制措施
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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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主體
五原縣應急管理局
權利來源
保留
辦事流程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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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及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實施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 第四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責任事項
1.調查責任: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措施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應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2.審查責任: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對辦案人員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種類、理由及法律依據進行審查,特別關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 3.決定責任: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4.執行責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5.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自2014年8月31日施行)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