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有效預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連發〔2014〕39號)、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三定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執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一票否決制度,按照三個必須及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規定要求,推動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共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職責,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有關工作,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職業衛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做到安全生產責任五落實:
(一)落實黨政同責,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二)落實一崗雙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領域各負其責。
(三)落實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健全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充實專業力量。
(四)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職責,加強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做好有關事故預防控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派員到現場指導參與搶險救援、事故調查等工作。
(五)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一票否決等制度,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督促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行業規范和標準體系,定期對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四)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強化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
(五)開展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及時報送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依法組織、參與、配合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做好各類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市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以下具體工作職責: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 負責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監管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相關規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在審批核準項目時,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3. 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4. 根據部門職責負責審批核準項目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工作。
5. 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處理涉及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全市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承擔市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制定實施全市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保護相關制度,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管理,及時消除隱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1. 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和重點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及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 支持工業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發展。
3. 推動產業轉型發展工作。承擔化工項目投資備案、產業政策審查、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規范化管理等工作。嚴格重點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引導和實施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承擔小化工整治有關工作。嚴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
4. 承擔全市鐵路監護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會同鐵路部門做好全市專用線共用管理工作。負責民用船舶工業行業管理,指導、協調民用船舶制造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軍工電子行業管理。負責民爆物品生產和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5. 監督、指導電力行業(含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全市電網運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三)市教育局
1. 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 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3. 指導學校加強學生參加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對校車的安全管理。
4. 承擔校舍安全工程日常工作,對校舍安全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5. 指導學校加強劇毒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學校實驗室和校辦工廠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市科學技術局
1. 負責督促指導科研院所的安全生產工作。
2. 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逐步加大安全生產科研項目投入,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 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五)市公安局
1. 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2. 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組織地方公安機關開展消防監督執法、火災撲救和重大災害事故及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3.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負責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4. 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 負責指導、監督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依法督促和指導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列入市級重點監控的重大火災隱患治理情況實施跟蹤監督。
6. 依法參加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組織或參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公安機關管轄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六)市監察局
1. 加強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
2. 依法參加有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并督促落實。
(七)市民政局
1. 負責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婚姻、殯葬、救助機構、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 指導、督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祭奠節日有關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參與相關事故的善后處理、社會救濟、安撫工作。
(八)市司法局
1. 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2. 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以及職責范圍內相關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財政局
1. 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并提供資金支持。
2. 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并進行監督檢查。
3. 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情況。
(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評比表彰或獎勵。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2. 制定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實施國家相關工傷預防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工傷預防工作。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3. 負責勞動合同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檢查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工傷保險。指導農民工技能培訓與安全教育工作。
4. 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制定落實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5. 負責相關人才、就業招聘會場所的安全監管工作,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國土資源局
1. 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2.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礦山關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
3.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4.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十二)市規劃局
1. 負責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規劃對化工企業、易燃易爆項目、存在危險源的項目選址工作中實施規劃控制,對主城區新建易燃易爆項目、存在危險源的建設項目嚴格依法進行規劃審批。
2. 指導、監督城鄉規劃與安全生產規劃的銜接,依法審查涉及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等建設項目規劃前置條件,并作為審批規劃和批準建設定點的重要依據。
3.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市政設施(包括道路、管線、橋梁、涵洞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十三)市城鄉建設局
1. 依法對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建筑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筑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對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建筑施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2. 監督、指導各縣區(管委會)建設工程監管部門履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全市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的安全工作。
3. 負責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企業資質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促進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依法查處未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的非法違法建設行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和分包、發包行為。
4. 負責城市供水、燃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行業安全和應急管理。加強有關建設項目施工環節的安全把關。監督檢查所轄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地下管線開挖工作。
5. 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專類公園、森林公園和濕地等所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安全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照明、排水等市政設施養護管理工作。
6. 負責臨時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結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
7. 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應急處置,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1. 履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業安全管理職責。
2. 指導、監督和協調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產工作。
3. 指導、監督物業服務行業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4. 指導、監督職責范圍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5. 承擔房屋修繕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以及白蟻防治管理的監督管理;承擔直管公房、廉租房、兩限房、公租房、人才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1. 履行市容景觀、環境衛生行業的安全管理職責。
2. 承擔市容環衛設施綜合維護中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牌匾標識設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渣土棄置、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等方面的審批事項,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3. 負責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和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垃圾焚燒、餐廚處理等終端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 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投資大型公益戶外廣告和夜景亮化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管養、維修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市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地)設置建(構)筑物、臨時市場和臨街設置圍欄的審核并實施的安全監督。
5. 指導全市鄉鎮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建設、管理工作。
6. 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重大活動、重要節日等期間城市管理相關的安全保障工作。制訂市容環衛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十六)市交通運輸局
1. 負責所轄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轄水域客、貨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所轄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承擔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行業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鄉(鎮)人民政府抓好鄉鎮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2. 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汽車租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等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運輸線路、營運車輛、樞紐、運輸場站等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指導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
3. 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維護和安保工作,負責干線航道船閘、普通公路橋梁等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4. 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道路、水路客貨運輸經營者違法行為。牽頭組織道路運輸和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查處內河船舶超載和打擊所管轄范圍內無證車船、報廢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無牌、報廢車船營運等違法行為。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企業的資質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
5.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七)市港口管理局
1. 負責全市沿海、海河聯運區港口及港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負責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2. 指導、監督港口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督促港口經營人定期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保障港區各類裝卸、裝載、運輸等設施設備安全運行;負責推進港口危險貨物經營單位和碼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工作水平。
3. 負責港口范圍內碼頭、倉儲、油氣管道等港口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組織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核管理工作。
4. 指導、監督港口經營人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參與港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八)市水利局
1. 依法負責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 負責市域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農田水利等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監督管理。
3. 監督所屬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類隱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4. 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河道、水庫等管理范圍內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與種植、養殖等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現場監管工作(活動)安全生產。
(十九)市農業委員會
1. 負責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 負責指導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對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肥料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農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指導以農業廢棄物為原料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休閑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林業局
1. 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林區、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 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職責。對林木采伐、運輸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強監督檢查。
(二十一)市農業機械管理局
1. 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 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證核發及審驗等。
3. 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檢查、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及宣傳教育等工作。
(二十二)市商務局
1.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等和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三)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 依法對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2. 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場所(含舞臺及看臺搭設、設施設備等)、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指導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文物保護單位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
4. 指導、監督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5. 對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6. 組織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四)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 履行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安全管理職責。督促相關機構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檢查和應急管理,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 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報告工作。
3. 做好醫用危險化學品、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使用和處置管理工作。
4. 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二十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 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 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六)市體育局
1. 指導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2. 負責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銷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負責體育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屬單位制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十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 負責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2. 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和市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及責任制執行情況。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 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 依法履行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5. 依法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管理。
6. 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評價、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7. 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操作資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8. 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9. 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市環境保護局
1.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配合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 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按職責依法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監管;按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4. 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二十九)市糧食局
1. 負責糧食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
2. 負責糧食流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市海洋與漁業局
1. 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 指導、監督漁業船舶安全作業,負責漁港及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港口設施維護相關海域、臨時傾倒區的審查報批,配合做好礙航養殖清理的工作。
3. 負責漁業船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4. 依法實施漁船檢驗、漁港監督和漁政執法工作,查處涉漁違法違規行為。
5. 指導海洋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海洋災害的預報警報。依法查處非法違法圍海、填海、使用海域以及開采海砂等活動。
6. 指導監督休閑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7. 負責漁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1. 督促、指導宗教活動場所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2. 督促、指導宗教活動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二)市民防局
1. 擬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維護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自建人防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人防工程維護和安全使用管理。
2. 負責利用人防工程作為城市防災避難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開發利用及經營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3. 承擔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十三)市旅游局
1. 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旅游行業安全生產以及應急救援工作。
2. 負責旅游星級飯店、旅行社、旅游景區等旅游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專項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單位做好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指導旅游景區特種設備、大型游樂設備設施、消防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負責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1. 配合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承擔有關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合法性審查的責任。
2. 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審查。
3. 承辦政府受理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三十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1. 指導、協調機關各部門和單位做好辦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2. 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1. 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
2. 督促所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3. 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大隱患治理力度和落實應急救援預案。
4. 參與所監管企業事故調查并落實責任追究。
5. 引導所監管企業統籌規劃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工商登記。
2. 按照市場監管職責,負責對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依法配合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查處無證經營行為。
3.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4. 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三十八)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 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責任;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2. 組織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充裝、檢驗檢測和經營進行監督檢查。
3. 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4. 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5.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標準。
6.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九)市地震局
1. 負責全市震情和地震災情的監測和預報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預測,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
2. 依法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強制性評估工作,按職責權限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實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
3. 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情況;督促、指導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在地方政府領導下,開展地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應急準備工作檢查;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
(四十)市供銷合作總社
1. 履行市供銷合作社直屬企業安全管理職責。監督指導直屬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農藥、化肥、棉花、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等的運輸、儲存、銷售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市供銷合作社直屬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指導直屬企業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做好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十一)連云港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
負責通信運營企業及通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揮、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十二)市郵政管理局
1.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 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3. 對郵政行業執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驗視制度和違法收寄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十三)市鐵路辦
承擔全市在建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四)市氣象局
1. 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 負責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開展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指導縣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3. 負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安全檢查、監督隱患排查治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4.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具體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五)市鹽務管理局
負責鹽業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配合協調工作。
(四十六)連云港海事局
1. 負責所轄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 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監督執行。
3. 負責管轄水域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工作。
4. 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5. 負責連云港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或組織開展水上搜尋救助,依職責承擔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現場處置的指揮和協調工作。
(四十七)連云港民航站(連云港白塔埠機場有限責任公司)
1. 負責連云港民航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使連云港民航站運行安全持續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2. 負責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轄區內、民航專業崗位人員資格、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及維修、民航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航空安全保衛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承擔民用機場應急救援、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和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轄區民航飛行安全、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3. 組織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四十八)連云港銀監分局
按照規定督促銀行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情況列為授信、貸款的重要依據。
(四十九)市總工會
1. 依法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 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訂工作。
3. 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推進群防群治。指導督促企業將職業病防治內容納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
4. 參加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市政府其他工作管理部門按照自身職能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與本規定不符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規定進行調整細化。
第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明確本行業領域條塊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能發生變動的,原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和單位履行。本規定其他未及事項參照《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蘇政發〔2016〕114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18日市政府印發的《連云港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連政規發〔2011〕1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