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兩個根本”,解決房子出租后,房東撒手不管,躺著收租不履職或回避責任的突出問題,寧波市江北區應急管理局積極開展“一廠多租”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截至目前,共查處8起出租企業未落實主體責任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罰款30.5萬元。現將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寧波江北嘻禾倉儲服務有限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2021年06月23日寧波江北嘻禾倉儲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訂)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07月28日,江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訂)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2、寧波藍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承租單位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2021年10月18日寧波藍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出租單位,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在租賃合同中僅單方約定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約定出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11月09日,江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3、寧波盛強玻璃有限公司與承租單位未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案:2021年11月02日寧波盛強玻璃有限公司作為出租單位,與承租企業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和《安全生產(消防)責任書》均沒有明確出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未按照法律規定如實記錄教育培訓的情況;未將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12月21日,江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的3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罰款人民幣捌萬元整。
4、寧波華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案:2021年11月19日寧波華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服務單位,存在未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的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12月16日,江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寧波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事故警示】廠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致6死,房東獲刑:2019年10月3日,淮安市漣水縣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廠房一樓西北角堆放的xpe棉著火,迅速引燃整個廠房,導致正在二樓進行生產作業的薛某某等6人死亡。廠房出租人何志安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廠房出租給朱新志,未督促其辦理有關手續,對承租人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檢查、督促不力等。承租人朱新志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漣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何志安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律解讀】出租房屋有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區應急管理局鄭重提醒:一租了之的行為害人害己,不管您是房東還是租客,要樹立“紅線”意識、筑牢“底線”思維、守住“生命線”、壓實“責任鏈”、算好經濟賬、守牢“基本盤”、筑牢“防火墻”,治隱患于未發,才能守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