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
《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揮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作用,保證專家有效開展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是為全市重大安全生產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全市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監管、監察提供技術支撐,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咨詢服務的高級技術人才。專家由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負責管理。
第三條 專家一般從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和中央、自治區、兵團駐烏單位的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中聘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聘請外地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四條 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一般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
(三)熟練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理論,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質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清正廉潔;
(五)身體健康,能夠參加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活動。
第五條 專家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薦、單位推薦或市安委辦邀請。由本人向市安委辦自薦或由區(縣)人民政府、行業管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專業技術協會等有關單位推薦,填報《專家審批表》(見附件1);
(二)審查。由市安委辦負責對擬聘專家資格進行審查;
(三)聘任。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并頒發聘書。
第六條 專家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安全生產重大科研課題和重大事項的研究,為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決策咨詢;
(二)為改善我市安全生產條件、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評審、技術咨詢、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等工作,提供相關技術報告和決策建議;
(四)參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以及安全設備和安全裝置的技術鑒定,提出推廣應用建議;
(五)參與安全生產宣傳活動,編寫安全生產宣傳資料,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第七條 專家采用聘任制。每屆聘期五年,任期屆滿可以續聘;超過聘期不再續聘的,自動失去專家資格。
第八條 專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市安委辦授權下執行公務;
(二)單獨執行有關公務時,必須受市安委辦指派,并出示指派單位介紹信;
(三)執行公務時,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開展工作,直接對其指派單位負責;
(四)執行公務時,有權進入有關現場進行工作,調閱與任務有關的文件及技術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五)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密切聯系群眾,深入調查研究;任務完成后應向任務指派單位寫出書面報告;
(六)如實傳達上級指示,如實反映情況,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七)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八)及時反映本市的安全生產情況。
第九條 專家執行任務,由市安委辦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通知后,應攜帶專家證和相關資料或設備儀器,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
專家完成工作任務后,應寫出書面專題報告。
第十條 市安委辦應經常與專家保持聯系,及時傳達上級的有關指示,組織專家考察,培訓學習新知識、新技術,不斷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反映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或專題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專家所需的工作經費,包括組織召開專家會議經費,以及專家開展專題調研、咨詢、評估等活動的勞務費由市安委辦統一列入部門預算,報市財政部門核撥,專款專用。專家勞務費標準由市安委辦負責制定。
第十二條 市安委辦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建設和聯絡服務工作,制定專家工作辦法和相關政策,負責專家日常管理。
(一)承辦專家的聘任、發證、考核和換屆工作;
(二)安排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組織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向專家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專家數據庫,建立專家檔案,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和主要業績(見附件2)等;
(五)審定專家工作計劃,編寫論文集和總結報告;
(六)其他事宜。
第十三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專家,情節輕微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者,取消其專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入選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審查、檢查工作兩次以上(含兩次)者;
(三)在執行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期間,工作不負責任,違背客觀實際,兩次以上(含兩次)向有關部門提供有失公正或錯誤意見結論的;
(四)與被審查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存在直接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審查過程中知悉的技術、商業機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情況的;
(六)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專家的考核。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當年制定的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業務能力、個人信譽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審批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免冠
照片
粘貼處
工作電話 住宅電話 移動電話
身份證號
本人住址
單位全稱
單位地址
所在部門 職務/職 稱
郵政編碼 傳真 電子信箱
所學專業 專業1:
專業2:
最高學歷
現從事專業
業務專長
登記類型 已是安委會專家□ 新推薦□ 新自薦□
安全生產工作經歷
取得資質情況
自薦或推薦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市安委會審批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專家庫專家工作業績情況登記表
專家姓名
行業類別
工作類型 專題調研□ 事故調查□ 應急救援□ 咨詢服務□ 安全檢查□ 其他□
工作內容簡 介
工作成績簡 介
備 注
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意見
審核人姓名
審核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