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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工傷預防,關系到每一位勞動者,也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生活。如何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減少和防止用人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職業病、工傷事故的發生?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衛健、應急管理、總工會等部門聯合下發了《寧波市工傷預防工作試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預防就是用人單位及相關部門采用經濟、管理和技術手段,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生產意識,改善和創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勞動條件,減少安全生產事故、職業病、工傷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經營發展。
此次發布的《辦法》共31條,明確了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范圍對象、責任主體、重點工作、開展方式、實施周期、績效目標,以及對用人單位發生安全生產和工傷事故后的整改要求等內容。內容詳盡細致,考慮到了工傷預防的方方面面,從政策層面為廣大勞動者構筑了一道安全保障的防護網:
(一)明確了實施工傷預防的范圍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企事業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工傷預防工作,考慮到公平競爭的問題,我們將重點放在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相對集中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人群等領域,按照“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逐步擴大實施領域。
(二)明確了工傷預防工作的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工傷預防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落實工傷預防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健全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教育和管理,改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條件,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職業病、工傷事故的發生,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傷預防工作。
(三)要求建立政府部門推進工傷預防工作聯動機制
市和區縣(市)建立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社行政部門)牽頭,財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工會等職能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重點是分析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工傷預防工作形勢,制定工傷預防工作規劃,審定工傷預防項目及實施方案,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共同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四)要求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每月應相互通報相關工作信息:人社行政部門通報工傷保險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支付等情況;應急管理部門通報安全生產事故等情況;衛生健康部門通報職業病報告等情況;工會部門通報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工傷預防工作開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情況。對發生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工傷事故及群體性職業病,各地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及時相互通報相關情況。
(五)明確了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責任務
市和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本地區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對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費用審核結算等工作。
(六)明確用人單位發生安全生產和工傷事故后的整改要求
用人單位發生安全生產、職業病、工傷事故后,應按規定及時向當地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向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各地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應視情對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開展約談,對用人單位開展警示教育、檢查,并要求用人單位排查整改,切實做到“四個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七)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工傷預防費的規定
各統籌地區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將工傷保險基金的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本地區工傷預防工作,工傷預防費的使用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工傷預防費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和培訓。
(八)明確了各地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工傷預防工作重點、單位申報、擇優遴選、確定項目等內容
各區縣(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牽頭召開本地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根據當地實際提出本地區工傷預防工作規劃、方案及重點,每年4月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市人社項目部門召開全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根據全市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工傷事故發生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結合各區縣(市)工傷預防工作重點和工傷預防費預算安排情況,統籌確定全市工傷預防工作重點領域、重點工作及要求,每年6月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全市各地區工傷預防工作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明確申報條件、程序和材料等。
用人單位根據本地區公布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重點工作及要求,于每年8月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本單位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內容及實施方案。
各地人社部門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及實施方案后,提交本地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審議,從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中擇優遴選,統籌確定本地區工傷預防項目及單位名單,于每年10月分別通過市、各區縣(市)人社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九)明確了用人單位開展工傷預防項目的方式
一類是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其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1.直接實施的項目,用人單位應與本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費用審核支付等事項,嚴格履行協議。
2.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同時,用人單位應與本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費用審核支付等事項。
另一類是面向社會和特殊行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各地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并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專業技術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項目實施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十)規定了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的基本條件
1.從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工傷預防工作相關技術指導、宣傳、培訓等業務2年及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工作的專業人員;
3.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4.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十一)明確了項目實施的績效評估標準
用人單位組織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要保證實施效果,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1.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業病防治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用人單位工傷事故(含職業病)發生率比上年同期下
降20%及以上,其中接塵工齡不足5年的勞動者無塵肺病發生,且無一次性診斷3人及以上職業病發生;
工傷事故發生率是指項目實施期間用人單位工傷事故人數與職工總人數的比值。
3.宣傳項目績效目標為宣傳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并在既定目標范圍內宣傳全覆蓋;
4.培訓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培訓項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職工培訓率達到95%及以上,職工滿意率達到80%及以上,培訓對象的知識掌握程度經考核均達到80分及以上。
(十二)明確了工傷預防項目評估驗收程序
工傷預防項目結束后15日內,由項目實施單位向本地區人社行政部門提出項目評估驗收的書面申請。各地區人社行政部門會同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按照評估驗收標準進行評估。評估采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的方式,對照績效目標確定的評估驗收標準進行綜合評價,評估驗收達到績效目標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評估驗收報告作為結算費用的重要依據。評估驗收報告形成后,報本地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備案。
(十三)明確開展工傷預防項目費用的支付方式
對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用人單位或服務機構支付工傷預防宣傳、培訓項目30%預付款。項目完成并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對于失去時效性或者已確無整改必要的項目,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扣減部分乃至全部合同款。
(十四)明確發生工傷事故未參保單位的整改要求
對發生安全生產、職業病、工傷事故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各地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督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等社會保險,維護和保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未按規定參保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