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確
在立法定位方面,這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做了三個創新,一個是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產工作”,這說明以前的《安全生產法》是個管理法或監管法,現在變成了一個全方位的工作法,以前更多的強調政府的監督管理,新的安全生產法更強調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為了安全生產工作,看似簡單的文字修改,其實用意是很深的。第二個創新就是把原《安全生產法》“促進經濟發展”改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把促進經濟發展作為落腳點,經濟發展高于安全生產,這不符合以人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要義。修改后的表述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就克服了這一問題。新《安全生產法》立法目的由經濟領域擴大到了社會領域,擴大了安全生產外延和內涵,進一步完善了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第三個創新就是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以前經常看見新聞報道,某某人為了保護國家財產獻出了寶貴生命,但現在很少這種報道了,因為國家已經不鼓勵這種財產第一,生命第二的做法,更加強調生命至上,更加強調以人為本。以人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為本??茖W發展首先要安全發展??茖W發展觀里面有三個發展:一個是清潔發展、一個是節約發展、一個是安全發展。清潔發展是環保的問題;節約發展是節能降耗的問題,節約能源的問題;安全發展當然是安全生產的問題。不顧人的生命與健康,脫離了以人為本,去大談經濟發展,就是畸形的發展,是逾越“紅線”的發展,經不起歷史的考驗。我們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但不要血淋淋的發展。發展是硬道理,但不顧工人生命與健康,讓工人活得毫無尊嚴的發展就是沒道理,就是犯罪,堅決要不得。將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寫入法條,體現了人文關懷,生命至上的理念,同時也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表達,是共筑中國夢的具體落實。
二、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分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首要地位、安全生產的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鞍踩谝弧币髲氖律a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從建國(1949)到2018年的65年間,我國安全生產方針在逐漸演變:1949-1983年,“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1984-2004年,“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2002年,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被寫入了原《安全生產法》。2018年至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安全生產法》重新明確了安全生產的十二字方針。同時,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在體制機制上的重大創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保障。
三、確立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原來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沒有一個提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在安全生產領域第一次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那個時候還不叫安全生產標準化,叫安全質量標準化。后來的201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8〕23號)、2018年《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8〕40 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于2018年制定了《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實施方法和工作要求。這也是目前關于安全生產標準化法律效率最高的一個專門文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長遠性、基礎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水平的一項系統工程,是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新《安全生產法》就這一個地方提到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后面也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但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對這項工作新《安全生產法》予以了認可。
四、明確了鄉鎮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有些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相當快,特別是在東南沿海一些省份,有的一個鄉鎮就有上千家企業,且大量是小微企業。小企業生產條件比較差,發生事故的機率比較大,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原《安全生產法》對于安全監管的職責明確到縣級以上政府,但在實踐中,不少中小企業都在鄉鎮一級,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進一步拓展到鄉鎮一級政府,強化監管。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考慮到鄉鎮政府在機構人員方面有所限制,不像縣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職能部門,可能在監管工作上會帶來一些困難;所以法律的規定稍微原則一點,只明確了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并不是說把鄉鎮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全壓給鄉鎮政府了,縣市就不管了。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
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委托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五是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
六、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8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注冊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18年1月11日發布)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類。今后,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一步完善分類標準。
七、進一步強化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從目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80%的事故發生原因都有安全培訓不到位這一條。針對實踐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落實、不規范甚至流于形式等問題,為了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到實處,保證教育和培訓的效果,本次修改專門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便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查閱檔案記錄,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前一段時間把安全培訓資質的行政審批去掉了,好多人認為安全培訓弱化了,但從新的《安全生產法》可以看得出來,安全培訓不光沒有弱化,反而加強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新《安全生產法》專門增加了條款,規定企業必須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如果不建立,還有相應的處罰;2、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里面,這次新增了一項責任,就是安全教育培訓職責;3、強化用工單位要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用工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四點都是新《安全生產法》里面新增加的內容。
八、進一步加強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切實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預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工作。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1、第18 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2、專門新增加了第38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3、第56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4、第57條規定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有提出解決的建議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5、第71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等等。后面有兩條法律責任與其對應,一個是第98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另一個是第99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賦予安監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的最大亮點就是第67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做出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申請程序復雜,拖延時間較長,但在事故很可能一觸即發的緊急情況下,有必要直接賦予監管部門一定的應急處置手段,防止嚴重后果的發生。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可以采用行政強制措施,但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用的,必須滿足七項限制性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做出的決定;2、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3、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4、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5、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6、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7、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十、鼓勵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對生產經營單位來說,這是一項強制性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但是,工傷保險還存在兩方面問題,第一個問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比較低,只有25.9%,也就是說,有將近75%的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當然他們也很難得到工傷保險賦予的基本保障。這些農民工很多從事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和建筑等高危行業,他們的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年齡較大,在就業競爭中往往處于弱勢,沒有多少資本要求企業必須為其購買工傷保險。而這些企業一旦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農民工的社會救濟及補償問題很難得到落實,常常是政府充當最后買單人。企業死人,政府發喪。工傷保險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它沒有解決事故發生以后,現場施救的資金來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損害的賠償等問題。工傷保險是企業職工一對一的保險,一旦事故波及到企業職工以外的第三方,比如說化工企業發生泄漏、爆炸,礦山尾礦庫發生潰壩,受到侵害的往往是與企業根本不搭界,沒有工作關聯的無辜群眾,這一部分人受到了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損害后,得不到工傷保險的補償。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就有效的避免的工傷保險的不足,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強化了安監部門現場監督檢查職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享有的現場調查取證權、現場處理權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1.現場調查取證權。包括:(1)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2)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如涉及高危作業的有關生產工藝的資料,安全設施、設備的檔案資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的資料等。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3)向有關人員,包括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等,了解相關的情況。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2.現場處理權。包括:(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責令排除事故隱患。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3)責令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權。如果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屬于重大隱患,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的,有權要求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同時要求暫時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或者暫停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設施、設備的使用。只有在重大事故隱患被排除后,經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才能恢復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恢復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3.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這里所講“查封”,是指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來,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動用。這里所講“扣押”,是指把設備等東西運到另外的場所予以扣留。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兩項新的行政強制性措施,一個是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另一個是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十二、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懾企業,是近期發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確立了有錯必罰原則,對安全生產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二是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這個行政法規的一些處罰規定上升為新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條文,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罰款數額。凡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的“起步價”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也就是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也就是說“封頂價”從原來的500萬元翻番至2000萬元。目前所有法律中這個罰款數額應該是最高的,并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而是發現違法行為可立即處罰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是不僅處罰單位,也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具體的處罰為: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發生事故,不光對企業負責人罰款,還確立了行業終身禁入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是建立了部門聯合懲戒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尤其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新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這個企業有安全隱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關閉,投資部門他們就會考慮我是不是給你貸款或者給你投資;證券部門就可以不讓你的股票上市,你上市了也不能讓你再融資。國土資源部門就不給你建設用地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