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交通安全管理
東南大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校通知[2003]20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證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黨政領導下,貫徹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實行歸口管理。保衛處是學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其他單位和部門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協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校區、各單位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所屬師生員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識,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凡在學校內行駛、停放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在保衛處注冊的機動車輛,應服從學校統一管理,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駕駛人員管理
第五條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校內正式教職工、離退休人員和在校學生,以及聘用的臨時工均需到保衛處辦理注冊手續,納入學校歸口管理。
第六條凡需出具集體戶口證明的在校生學習機動車駕駛的,須本人提出申請,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在保衛處開具戶籍證明后,到正規駕駛培訓學校學習駕駛。
第七條在校注冊的駕駛員應按公安部門要求,參加公安或學校保衛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規學習。
第八條在校注冊的駕駛員應按時參加年度審驗。年審時,駕駛人員須到保衛部門進行初審后,集中或個人持年審表和駕駛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年審。
第九條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發放的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運輸危險物品時,應懸掛“危險物品”標志,車上不得搭乘無關人員,并按規定行駛。
第十條工程車輛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和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證照方可駕駛工程車輛。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交通管理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得酒后駕駛,以防止發生交通事故。如發生交通事故,不得隱瞞,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和保衛處報告。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舉辦機動車駕駛培訓班。
第三章機動車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機動車上牌后,七日內到保衛處登記注冊,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四條抵債、捐贈給學校的車輛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校屬機動車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出租或承包。
第十六條學校各單位將校屬機動車輛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備案,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的,由轉出車輛的單位、個人承擔相關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對已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輛應按公安部門規定及時報廢。
第十八條校屬機動車過戶、停駛、復駛、改裝,須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報保衛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在校注冊的單位或個人機動車應按公安部門的規定,按時參加年檢。
第二十條校屬機動車必須按時參加公安部門和保衛處組織的車輛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執行長途運輸任務的校屬機動車,出車前,應認真進行安全檢查,保持車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證照齊全。按規定懸掛標志,使用封閉式貨箱,安裝防靜電設施。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進入學校后須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區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
第二十四條在校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在規定禁行禁停區域內行駛和停放,如因特殊工作需要,需經保衛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在校區內須按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非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須在黃線區域內下車推行。在校園內行駛時,不得雙手脫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駛,不得騎車帶人。非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車棚或劃定的停車區域內有序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道路上無證駕車、教練車和試剎車。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在學校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號。
第二十八條校內設立的交通設施,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或損壞。
第二十九條校內交通道路,任何單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設置管線時,須事先報告保衛部門同意。施工部門要設置警示標志牌,竣工后,及時修復路面、有關交通設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第五章機動車輛出入校門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按學校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從其它大門進出,需經保衛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輛憑《東南大學機動車通行證》進出校門。協作單位以及其它車輛經批準辦理手續后,方可進出校門。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第三十二條在校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活動的外單位車輛臨時進入校門,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動提前一周,向保衛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三十三條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進校時,門衛應主動疏通,確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四條為學校生產、施工、生活等服務的校外車輛,由主管部門申請,需經保衛部門審核后,辦理有關手續方可進入校門。超大、超重的貨物運輸車輛需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三十五條各類摩托車禁止在校園內行駛。
第六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在學校內道路上發生一般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報保衛部門,由保衛部門進行情況調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七條在學校內道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并迅速報告保衛部門,由保衛部門做好現場保護,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事故情況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師生員工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學校保衛部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和善后處理工作。
第七章監督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在學校內行駛的機動車,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和本規定的,將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追究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將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四十條在校注冊的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不予年審。
1、不參加安全教育或安全學習的;
2、不服從指揮、管理的;
3、亂停亂放,不接受處理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四十一條損壞校內公共設施或道路的,將追究其責任,并按所需價值賠償。
第四十二條外來車輛不服從學校管理規定的,拒絕其進校或責令其駛離學校,持有學校機動車通行證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東南大學機動車通行證》,不得偽造、復制和轉借他人使用,違規者沒收通行證,并予以相應的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關規定作廢。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解釋。
東南大學機動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辦法
校通知[2010]7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東南大學校園安全、環境及交通秩序,加強園內交通和機動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根據《東南大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進入東南大學校園的所有機動車輛(摩托車禁止進入四牌樓校區)。所稱收費是指為維護動態、靜態交通秩序,校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在校園內有序停放實行管理的相應費用。校內機動車輛的停放、管理、收費,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三條保衛處為校內機動車輛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出入校園及校內動態、靜態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財務處為校內停車管理收費票據及經費核算的管理部門。
第三章機動車輛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條凡進入東南大學校園的機動車輛應遵守《東南大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校通知[2003]209號)。按學校指定的大門進出。
第五條機動車輛進出學校,實行門禁系統進行管理收費。車主通過東南大學信息門戶登錄數字化校園保衛管理系統中的車輛管理進行注冊登記,經保衛處審核,交納相關費用后,憑保衛處核發的電子智能卡進出校門。
第六條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后應減速慢行,并且在劃定的停車場或停車區域,采用不固定車位的方式有序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綠化場地等“禁停區”停放。如有違反,管理部門有權處理。
第七條車輛停放場地由學校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劃定的車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設施占用車位。如有違反,學校管理部門有權清理。
第八條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車輛應在劃定的車位線內按序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停放。
2、車主應根據規定,對車輛的安全自行保險,丟失、損壞,責任自負。車輛停放后,鎖好門窗,車上不得擺放貴重物品,如有隨車物品丟失,后果自負。
3、愛護停放場地內的所有設施、裝置及其他車輛,導致損壞的,肇事車主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停放車輛不得載有易燃易爆或劇毒等危險品,擅自攜帶造成事故的,車主承擔全部責任。
5、不得在停車場亂扔垃圾,保持停放場地清潔衛生。禁止在停放場地內擅自維修、清洗車輛。
第四章電子智能卡的類型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電子智能卡分為年卡和記時卡兩種,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1、a類電子智能卡為學校公車:即行駛證登記為“東南大學”的車輛,收取電子智能卡工本費。由車輛管理單位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并打印,持申請表(加蓋東南大學公章)和行駛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保衛處辦理審核手續。
2、b類電子智能卡為在職教職工私家車:即校園一卡通為“1”開頭的在職教職工私家車輛,收取電子卡工本費。由教職工本人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并打印,持申請表和教職工本人的身份證、校園一卡通、行駛證三證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保衛處辦理審核手續。行駛證登記其配偶姓名的,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3、n類電子智能卡為收費卡:限于學校各單位的自備公車、長期為學校提供服務的協作單位公車、校園一卡通為“3”開頭的單位長期聘用人員的私家車。收取電子卡工本費和1200元/年的停車費,到期可交費續卡。由自備車輛單位(含協作單位)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并打印,持申請表、單位證明和行駛證、駕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保衛處辦理審核手續。單位長期聘用人員的私家車,由申請人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并打印,持單位證明、申請表和本人的身份證、校園一卡通、行駛證三證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保衛處辦理審核手續。
4、因執行公務需要進校的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維修等特種車輛,門衛一律放行,不收取費用,并向保衛處報告。
5、其他臨時進入校園的車輛,須在校門口交押車輛行駛證(或有效證件)后,領取電子智能記時卡進校,電腦自動計時。出校時憑電腦記時收費。在校園內停留1個小時之內的不收費;超過1個小時的,按5元/次收費;過夜車輛20元/次。(此標準經南京市物價局、南京市停車辦審核批準)。
第五章收費票據和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電子智能卡工本費的收費票據為服務業發票,停車費的收費票據為定額發票。
第十一條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交學校財務處。學校財務處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單獨建賬,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頒布的校通知(2007)185號文件同時廢止。
關于加強車輛管理嚴禁酒后駕駛的通知
校通知[2009]107號
為進一步增強我校師生員工的遵章守法意識,杜絕酒后駕車和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強化安全教育,充分認清酒后駕駛的危害和后果
各校區、各單位要對所屬師生員工深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特別是針對車輛駕駛人(包括私家車駕駛人)要強化交通安全和遵章駕駛意識。要重點教育車輛駕駛人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絕酒后駕車、無照駕駛、超速、飆車、闖紅燈、違章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校內行駛除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需嚴格遵守《東南大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校通知〔2003〕209號),服從學校管理,嚴禁在校內練車。
各校區、各單位要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所屬師生員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二、自覺遵章守法,徹底消除隱患
各校區、各單位機動車駕駛人要加強自我管理,增強自控意識,嚴禁酒后駕車。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切實做到不論上班、下班和休假“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并做到遵章行駛、文明駕車。校屬機動車和各單位自備車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執行長途運輸任務前,要對車輛進行系統檢查,保持車況良好,杜絕各類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落實工作責任,建立監管長效機制
各校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把交通安全作為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并納入到治安保衛責任制工作中去。校屬機動車和各單位自備車要明確單位主管領導、安全責任人,不斷補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時報送保衛處備案。
今后一旦因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發生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將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對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實處理,造成后果或嚴重影響的師生員工,在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同時,學校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學校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行政處分。
凡使用外聘工程隊或外聘人員的單位和部門,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外聘工程隊或外聘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