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非煤地下礦山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非煤礦山本質安全水平,省應急管理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落實地下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應急管理廳
2021年7月2日
山東省落實地下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若干規定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1.落實全崗位、全過程、全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全員責任清單,并分崗位張貼上墻或印發到每一個員工,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一個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都必須熟練掌握。
2.根據每年安全工作情況,制定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的安全責任清單,并向全體員工公布。
3.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召開1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組織開展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
4.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作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5.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把安全生產情況與主要負責人、各類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緊密掛鉤。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6.地下礦山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少于3人。
7.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配備安全總監;安全總監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8.安全管理人員的工資收入應高于同職級其他崗位人員的工資收入,并實行安全崗位津貼。
三、配齊配強專業技術力量
9.主要負責人必須通過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采礦等礦山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10.礦山企業必須配備5年以上地下礦山工作經驗、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采礦、地測、機電等專業技術人員。
11.礦山企業應設立通風安全管理機構,按要求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并定期進行培訓。
12.水文地質條件中等的地下礦山應成立相應的防治水機構,配置防治水技術人員;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下礦山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置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
13.采深超800米的地下礦山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風險防范工作領導小組,配置深井礦山技術負責人,并設置專職管理機構,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保證必須的安全投入
14.嚴格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其中金屬礦山每噸10元,非金屬礦山每噸4元。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15.因資金投入不足致使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從嚴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加強礦山安全培訓
16.礦山企業必須設立專門的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組織進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
17.每年要分層次、分類別、分崗位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嚴格組織實施,培訓計劃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存檔備查。
18.礦山企業及外包隊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19.新從事礦山井下工作和轉崗的人員,除應按規定參加崗前培訓外,還應由從事地下礦山作業2年以上的老工人帶領實習滿4個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0.對長期停工停產或節后復工的礦山,主要負責人要講好安全生產開工“第一課”,開展安全警示教育。
21.安全培訓經費納入安全費用列支,專款專用,由主要負責人負責保證實施。
六、嚴格安全設施“三同時”
22.建設項目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23.建設工程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復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
2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評價。
25.嚴格按規定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26.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設計工程進度施工,未如期完成建設的,原則上一律不予延期。因重大原因導致停建的,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應急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在說明停建原因、期限、擬采取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等事項后,基建期可以順延。
七、推進以雙重預防體系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7.把雙重預防體系融合到安全生產標準化各環節,2022年底前,推動所有礦山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新建礦山應當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實現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28.企業應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與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以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創建、運行過程中深度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29.安全許可證延期申請之前6個月內經考評合格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等級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可按規定降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交費比例。
八、優化礦山生產系統
30.嚴格按照設計進行開采,嚴禁未形成提升、通風、排水、運輸系統及安全出口前進行回采;嚴禁以采代探、以采代建;嚴禁未查明水文地質條件、采空區、積水區、含水層等進行采掘作業;嚴禁井下采用木材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為永久支護;單一采掘面同時作業人數不宜超過3人。
31.礦井全部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有效的機械通風系統,2022年底前,實現通風系統在線監測和地面遠程自動控制。礦山主風機房(硐室)和進回風巷道間必須安設雙道連鎖風門,防止新風短路和污風串聯。做好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豎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必須集中在一個中段貫通。
32.2021年底前,礦井主排水系統的水泵應實現地面遠程自動控制。受水患威脅或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以上礦山每年汛期前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進行1次防治水和排水系統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33.安全門、搖臺、阻車器必須與提升機實現聯鎖,提升信號必須與提升機的控制實現閉鎖。提升機的控制系統和制動系統應設有運行記錄,提升系統必須裝設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1個月,備份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
九、嚴格現場安全管理
34.現有礦山采空區未完成治理的,一律不得進行生產;采用嗣后充填采礦法的礦山,礦房開采結束后應當立即進行充填,未充填完成的,相鄰礦房不得進行回采。石膏礦山等非金屬礦山嚴格按設計開采、按規定治理采空區。
35.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礦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必須完備,礦區范圍內的水害隱患必須查清,礦區水文地質圖必須及時填繪。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要建立探放水隊伍,配備防治水及搶險救災設備,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36.嚴格執行“逢大暴雨天氣停產撤人”和“礦山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和3分鐘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員”的規定。配備自動雨量測量儀,實現動態監測,24小時連續降雨量超過50毫米時應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37.井下進入采掘工作面的每個班組必須配備合格的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合格的自救器。
十、強化安全警示教育
38.礦山企業要通過編發典型事故案例、制作觀看警示教育片、召開事故現場會現身說法等方式,每月開展1次安全生產警示教育,班前班后會要將警示教育作為重要內容。
39.礦山企業要設立“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日”,將警示教育貫穿全員全過程;對于發生事故的,要在事故發生15日內召開現場警示教育會議,剖析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問題,提出防范措施,壓實安全責任。
40.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采取全員會、視頻會、現場會等方式,每年至少親自開展1次警示教育,保證覆蓋到各層級、各崗位及全體從業人員,提升每個人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并做好筆記或視頻形式的警示教育記錄。
十一、加強安全文化建設
41.礦山企業要注重安全文化建設,在井口附近明顯位置設立安全文化長廊,張貼安全標語,形成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
42.在重要崗位開展以敬畏生命、敬畏法規、敬畏職責為主要內容的“三敬畏”活動和以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為主要內容的“反三違”活動。
43.積極組織開展安全普法知識競賽、宣誓承諾等活動,提升全員安全意識。
十二、加強外包工程管理
44.礦井建設工程必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系統嚴格審核建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相關資質。
45.建設單位必須對施工隊伍、外包工程實行統一部署、統一培訓、統一檢查、統一考核、統一獎懲。2022年底前生產礦山取消采掘工程外包。
46.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項目部必須根據所承攬工程內容,配備采礦、建井、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項目部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取得礦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礦山安全類、建筑施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十三、嚴格動火作業管理
47.礦山應建立健全動火作業制度,嚴格動火作業管理。
48.在井下、井筒內和井口建筑物內進行焊接等明火作業前,應制定動火作業方案,明確動火作業措施,經礦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49.礦山企業使用電、氣焊等進行切割、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嚴禁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電焊(氣割)工入井動火作業。
50.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并派專人監護,作業完畢后嚴格檢查清理;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
51.豎井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提升機房等重點場所應安裝消防設施。
52.井口建筑物內、井筒內、主要進風巷、機電硐室等重要地點動火作業必須配備現場視頻記錄設備,記錄施工過程,過程文件存檔備查。
十四、淘汰落后工藝設備
53.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設備、材料和工藝一律不得使用。
54.2021年底前,井筒內、主要進風巷、機電硐室等重要地點全部淘汰非阻燃材料。
十五、嚴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55.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劃定警戒范圍,設立警戒人員和標識,做好現場安全管理,同一中段及相鄰中段應安排專人設好警戒,不得有其他作業人員。
56.2021年底前,小型礦山井下一律取消井下民用爆炸物品臨時發放站,嚴禁設置臨時發放點。
十六、健全完善應急救援體系
57.礦山企業要制定針對冒頂、地壓災害、火災、透水等災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58.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演練應突出實戰化,提高災害自救互救能力。汛期前要開展一次停產撤人演練。
59.按照“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時無備”的原則,配足配齊應急救援裝備、設備及物資,自建救援隊伍,加強業務培訓,或與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十七、嚴格生產安全事故上報與處置
60.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礦山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61.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62.事故發生后,礦山企業在上報事故的同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八、積極推進智慧礦山建設
63.積極推廣5g、物聯網、大數據、智能裝備等新技術、新裝備在礦山的應用,建立健全礦山智能化建設工作推進機制,大力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智能化無人”為核心的智能礦山建設。
64.采礦環節推廣應用鑿巖臺車、鏟運機、撬毛臺車等機械化裝備,實現采掘、支護、出礦等生產工藝的機械化作業。加快井下采場5g技術覆蓋,實現鑿巖臺車和鏟運機的遠程控制。
65.掘進環節推廣激光指向與精確定位、井巷激光掃描測量、井筒反向施工、噴錨網聯合支護等技術以及掘進臺車、錨索錨桿臺車、噴射混凝土臺車等裝備,實現主運輸巷道的鑿巖、出渣、支護等掘支工藝機械化。
66.運輸環節推廣電機車遠程遙控、有軌運輸智能化調度與控制、視頻無線傳輸等技術,建設無人駕駛系統,實現遙控放礦、無人駕駛、自動調度、自動卸礦。
67.推廣智能監測與自動控制技術,礦山生產系統實現“一張圖、一張表”地表遠程集中智能監控;實現井下大型破碎機械無人遠程遙控作業,礦石提升系統、配電系統、排水系統、主通風機、空壓機、皮帶運輸等設備設施實現遠程集中無人值守控制。
十九、附則
68.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已有法律、法規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69.本規定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關于印發<山東省非煤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的通知》(魯安監發﹝2010﹞4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