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來閩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再學習、再調研、再落實”活動要求,切實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狠抓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確保水上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和省、市安委會關于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時間安排
從2021年5月至2022年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1年6月15日前)。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深化專項治理行動的具體落實方案,確定年度工作目標和總體工作目標,細化內容、實化措施、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到人。召開專項整治工作啟動會議,宣傳貫徹縣安委會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和各單位具體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動員,明確工作要求及工作內容,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并將會議精神轉達至各基層單位和轄區企業。
(二)排查整治(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各部門、各單位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隱患全面排查,建立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兩個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明確整改單位和整改要求,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加快推進實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堅(2021年)。針對重點難點問題,通過現場推進會、“開小灶”、推廣有關地方經驗等措施,加大專項整治攻堅力度,落實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動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四)鞏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產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深挖背后的深層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規標準、政策措施層面需要建立健全、補充完善的具體制度,逐項推動落實。結合各地水上交通運輸與漁業行業經驗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縣推廣。總結水上交通運輸與漁業專項整治行動,健全長效機制,形成一套較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
各部門、各單位分年度總結專項整治行動計劃開展情況,并報送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梳理匯總后向縣安委會報告并抄送縣安辦;2022年12月底,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分別對水上交通運輸與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計劃專項活動進行全面總結,上報縣安委會并抄送縣安辦。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安排,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建立相關責任單位為成員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聯絡人,定期組織會商研判,強化工作調度和信息報送,及時研究推進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有關情況及時向縣安辦報告。
(二)強化工作督導。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工作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結合相關督查檢查統一部署,適時開展工作隨機抽查,確保交通運輸與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取得實效。縣安委會根據專項整治進展,適時通過督導、督查、暗訪等方式對相關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三)加大宣傳引導。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力量宣傳交通運輸與漁業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在重大風險排查、隱患治理和專項整治活動中,要主動聯系媒體,揭露一批長期影響交通運輸與漁業安全的“頑疾”,曝光一批違法單位和個人,形成威懾作用,切實營造安全氛圍。
附件:東山縣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措施及職責分工
東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東山縣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措施及職責分工
一、進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責任體系
(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1.建立健全商漁船安全工作會商機制。積極推動縣、鄉兩級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協調,季度會商、協作聯動,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商漁船長面對面”交流活動。(縣海洋與漁業局、應急管理局,東山海事處和東山海警工作站,各鎮人民政府負責)
2.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東山縣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要求,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厘清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邊界,將水上交通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縣海洋與漁業局,應急管理局和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健全漁政與公安、海事、海警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協同辦案等協作機制,進一步強化漁船安全治理
3.強化水上交通安全執法。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實現安全監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監管盲區和監管漏洞,解決交叉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組織海事、海警、公安、海漁等部門及執法力量,在重要時間節點、重點區域,充分利用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統)、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福建省漁船動態監控系統等手段,加大對臺灣海峽商漁船交匯密集區、事故多發水域的巡查力度,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和防范商漁船碰撞攻堅行動,督促商漁船謹慎航行,及早采取避讓措施,避免漁船在商船密集水域和航線交叉水域設網、錨泊,嚴厲打擊“超員超載超風級超航區”航行及脫管脫檢、配員不足、違規值班、關閉通訊導航設備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力度。建立打擊盜采海砂監管聯動機制,進一步落實整治盜采海砂行為,加強非法采砂船制造船廠的摸排查處力度,依規依紀追責問責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存在的失職失管行為。(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公安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東山海警工作站,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健全水上交通和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和約談機制。建立安全突出問題、制度措施清單,修訂完善安全生產權責清單,做到日常照單監管,失職照單追責。積極開展船舶安全險情事故督查督辦,及時通報、提醒、約談相關責任人,切實消除重大安全隱患,保障各級管理責任落到實處。嚴厲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和捕撈行為。(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東山海警工作站,各縣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商船航行停泊作業安全監管及水上運輸專項治理
5.強化船舶水面安全監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過海上、空中立體化巡航等方式,加大對航經我縣沿海水域船舶監管力度,嚴查船員值班脫崗、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漁業漁政、海事等部門要督促企業嚴格落實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嚴厲查處船舶超航區航行非法運輸等行為,積極向靠泊我縣港口的外國籍和臺港澳籍船舶宣傳商漁船防碰撞要點。(縣海洋與漁業局、外事辦、臺港澳辦、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6.深入開展水上運輸安全治理。完善渡口、客運碼頭基礎設施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嚴格落實渡運三長責任制度和《漳州市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強化臺灣海峽、轄區陸島、島島涉客運輸安全監管,嚴禁旅游、滾裝、渡運等水上涉客運輸企業及船舶超經營范圍經營,嚴禁漁船、農用船、“非標船”(鄉鎮船舶)從事非法渡運,嚴禁客船超碼頭靠泊能力停靠。抓緊完善涉客水域氣象監測點建設,嚴格執行客船惡劣天氣條件下禁限航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船員培訓和船舶維修保養。(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和東山氣象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7.持續開展載運危化品船舶安全治理。加強危化品運輸公司日常監管和年度審核,強化體系運行監督管理。嚴格船舶載運危化品申報管理,嚴厲查處瞞報、謊報等違法行為。加強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從業資格和從業行為管理。研究危化品碼頭、貨主高質量選船機制建設。(東山海事處牽頭,各鎮人民政府配合)
8.強化水路運輸企業準入管理。強化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嚴把企業經營資質準入關,《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換發時,嚴格審查船舶相關登記、檢驗、安全管理等證書和委托管理協議等有效性,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發證。強化水路運輸管理制度落實,認真執行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認真組織落實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實名制,督促企業依法開展信息登記、保存和貨物檢查,深入開展國內水路運輸年度核查,加強信息共享力度。(東山海事處牽頭,縣海洋與漁業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漁業船舶安全源頭監管
9.推進施行“港長制”管理。按照國家關于加強漁港建設和管理改革要求,推行二級及以上漁港“港長制”管理。加強漁業執法隊伍建設,依托漁港監督機構,優化執法力量駐港監管,實現管理要素向漁港集聚,推動監管關口前移,進一步明晰漁船船籍港和靠泊港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對帆張網、蟹籠等高危漁船的登檢頻度和執法力度,全面提升漁業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縣海洋與漁業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落實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靠泊港和船籍港要建立共管機制,開展大中型漁船安裝使用“漁港通app”集中整治,督促指導各漁船船長安裝和正確操作使用“漁港通app”,確保按時規范報告漁船進出漁港情況。對進出漁港或靠離碼頭的漁船加強登臨排查,加大核查和處罰力度,重點檢查漁船適航狀態、職務船員配備、雷達和ais安裝使用、號燈號型顯示等情況。建立長期在外作業漁船定期檢查機制,加強漁船編組生產和“定時點驗”管理,嚴防漁船單船出海作業、無人值守、疲勞駕駛等行為。(縣海洋與漁業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健全漁業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農業農村部制定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等規章制度,實施船員實名制保險,梳理更新漁業船舶、漁業船員信息,進一步厘清漁業安全管理職責邊界和權責清單,明晰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職責。修訂完善東山縣漁船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理順漁業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立符合我縣實際的漁業安全治理體系。(縣海洋與漁業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加強漁船及船上安全設施更新改造項目實施。各鎮要認真梳理轄區內老舊差漁船狀況和數量,鼓勵船民淘汰老舊漁船,更新改造為性能較好、對環境資源破壞小的玻璃鋼質、鋼質漁船。支持納入國家“雙控”管理且未列入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項目的合法海洋捕撈機動漁船更新救生消防設備。(縣海洋與漁業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3.推進漁船組織化管理。推動我縣漁業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構建權責明晰、規模合理、制度規范、辦事高效的海洋漁船管理組織,推動我縣海洋漁船由自發分散的管理模式到自主集中管理模式的轉變,提升漁船安全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推進漁船安全全員管理。會同當地婦聯,全面開展“海耕安全 巾幗行動—漁家賢內助安全文明實踐”活動,組織沿海漁家家屬參加海洋“風、浪、霧”知識、漁船安全常識和上線“看船、看風”技能培訓,促進漁船安全全員管理。(縣海洋與漁業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4.持續推進漁船安全生產日常規范化管理。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東山縣沿海基層組織漁船安全日常規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等十項制度的通知》(東委辦〔2018〕104號),著力解決漁船安全生產日常規范化管理關鍵要素,鄉鎮做到“五個有”,即有人做事、有址議事、有章理事、有錢辦事和有船管事;村居和漁業公司做到“四個有”,即有人做事、有址議事、有章理事和有錢辦事。建立健全沿海鄉(鎮)、村(居)干部掛鉤聯系漁船制度,督促鎮村干部落實“三勤”(勤聯絡、勤說教、勤上門)、“四知”(知船、知人、知事、知法)、“五防”(防違規、防事故、防越線、防輸入、防臺風大風)責任。(縣海洋與漁業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進一步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五)健全企業(船東)責任落實機制
15.強化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海事、漁業漁政部門要壓實水上運輸企業(船東)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水上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具備相應的水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壓實水上運輸企業(船東)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實施漁業船員實名制保險,督促轄區水上運輸企業(船東)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加大關鍵崗位人員培訓力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操作技能水平。加強導航設備使用、錨泊值班、自救互救、應急處置等方面培訓,嚴格落實安全航行管理規定,增強船員避碰技能,將相關教育培訓情況檢查納入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要點。(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聯合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
16.深入開展水上安全宣傳教育“五進”活動。教育、海事、漁業漁政部門要積極組建宣傳團隊,制定宣教計劃,定期開展水上安全知識線上線下宣講活動,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海員日”“中國航海日”等時段大力宣傳航海文化和水上安全知識,切實提升全社會水上安全意識。深化防范商漁船碰撞安全宣傳引導,推廣“商漁船船長面對面”交流活動等經驗做法,深入開展典型事故案例進航運公司、進船員培訓機構活動。繼續聯合教育部門等開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識進校園活動,并督促指導中小學校落實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知識的《公共安全教育》地方課程,保障《公共安全教育》師資和課時,傳授水上交通安全、水上求生救助、防溺水和海洋河湖水庫等知識和技能。充分發揮新媒體在水上交通安全社會宣傳教育中的作用,推進“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設。(縣海洋與漁業局、教育局,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從業人員資質管控和培訓
17.嚴把從業人員準入關。加大船員教育培訓力度,推行普通船員遠程線上培訓和考試發證,推進船員證書電子化管理,提高船員持證上崗率;采取停航整改等措施重點整治職務船員配備不齊、普通船員持證率偏低、“人證不符”等突出問題;督促船東組織船員接受警示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強化船員實操和應急演練,確保廣大船員熟練掌握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應急等基本安全知識和技能,切實提升商漁船防碰撞能力和船員適任水平。(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提升安全技防水平和水上救助能力
(八)加強海上交通資源的統籌規劃和管理
18.統籌協調用海需求。進一步優化沿海船舶航路規劃、漁業港口建設漁業發展規劃,清理整頓港口、航道、錨地等水域的非法捕撈設備,保障良好海上通航環境。構建相對明確的航路與漁區界限,在商船推薦航路與漁區劃分等方面達成共識,引導商船使用推薦航路、漁船避開在海上交通功能區域錨泊及作業。(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保障水上無線電暢通有效
19.加快海事和漁業漁政部門相關船舶管理信息互通、北斗等數據共享。全面推廣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研發的“插卡式”ais設備,專項集中整治、嚴厲打擊擅自擦寫篡改電臺識別碼,設備信息未登記備案,以及“一船多碼”“一碼多船”、篡改mmsi(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不按標準規范配備、擅自拆卸、故意關閉無線電設備等突出問題。規范無線電設備及其電臺識別碼管理,實現航行安全和海上搜救信息共享,切實提高險情事故應急處置和搜救成功率。(縣工信局、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和東山海警工作站,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實施船載衛星通訊試點工作。深化衛星技術在海洋領域應用,加快實施“寬帶入海”,實施船載衛星通訊試點工作,推動海洋漁船衛星通訊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海洋漁業安全應急通信網,加強超短波、短波電臺等漁業無線電設備的規范管理,優化布局現有岸臺基站并進行升級改造。(縣海洋與漁業局,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完善水上應急救助體系建設
21.進一步健全水上應急救助體制和機制。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19〕109號)要求,推動行業應急管理融入縣應急管理體系,完善水上搜救聯席會議制度,組建跨部門、多專業的海上搜救專家隊伍,配齊水上應急救援裝備,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協調聯動和應急演練,提高水上應急力量的實戰能力和應變水平;加快各級漁業安全應急中心建設,落實漁船編組編隊生產要求,推進實施定人聯船、網格化管理,鼓勵民間救助力量發展,提升船自救互救能力。(縣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和東山海警工作站,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2.配合省級部門加快“一中心兩平臺”項目建設。配合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建設漁業數據中心(“智慧海洋”大數據一期)、漁業漁政綜合管理平臺和漁業漁政綜合服務平臺,推動建設漁業與海事系統航行安全和海上搜救信息共享平臺。(縣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進一步加強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健全商漁船碰撞事故調查機制
23.加強商漁船碰撞事故調查。海事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時,涉及漁業船舶的,漁業漁政部門應共同參與,依法調查船東、船只行為,徹查原因,依法嚴肅查處責任人,并根據事故調查的情況,針對性開展商漁船安全源頭治理。(東山海事處、縣海洋與漁業局和東山海警工作站,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強化水上交通事故追責問責力度
24.完善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在開展水上交通事故調查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從嚴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人員責任追究,對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犯罪行為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海警部門移送,公安機關或海警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處理,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處理。(縣公安局、法院、檢察院、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和東山海警工作站,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5.實施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嚴格依法完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加大典型曝光和行政處罰力度,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縣發改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事故教訓汲取
26.從嚴督查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對較大及典型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加強督導檢查,逐條評估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對整改措施不落實、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拖延不改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實施安全生產約談,督促鎮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履職盡責。(縣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海洋與漁業局,東山海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