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新聞發布的作用,把我局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逐步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專業化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建設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新聞發布必須高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團結、穩定、鼓勁、客觀真實的原則,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引導、影響國內外輿論,全面提升安監部門形象;針對社會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以我省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的重大問題為主,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第三條 我局新聞工作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新聞發布工作,主管本單位范圍內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新聞發布會以“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簡稱省安監局新聞發布會)為統一名稱。我局新聞發布會一般由我局辦公室負責人主持。
第五條 舉辦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應在舉辦日期的5個工作日之前將《福建省安監局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申報單》(附后)報新聞發布登記審批機關。
第六條 新聞發布會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內容進行,不得隨意變更有關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第七條 舉辦新聞發布會應堅持節儉的原則。不得向與會人員贈送各種形式的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嚴禁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八條 舉辦新聞發布會憑省政府新聞辦的批準文件與各新聞單位聯系報道事宜。
第九條 舉辦省級新聞發布會,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登記審批程序:
(一)涉及全省綜合性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經分管省領導同意后,報省政府新聞辦審核,由有關部門準備相關文字材料,由省政府新聞辦把握口徑并組織實施;
(二)涉及省安監局工作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報省政府新聞辦審批,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三)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按歸口管理的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情況,由參與事件處置的省領導確定發布形式,按分工組織實施,在授權范圍內按發布口徑對外發布新聞信息;
(四)新聞發布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