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全面推進韌性安全城市建設目標要求,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響應程序,科學、高效防范和應對本市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生產經營性火災,以及危險化學品、工貿(含特種設備)、交通運輸(含道路、鐵路、軌道、水上、民用航空、陸上長輸管道)、建筑(含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交通建設工程、鐵路工程、水務工程、電力工程)、農林牧漁(含農業機械、漁業船舶)等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活動(包括其預備性、收尾性活動)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法律法規和市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根據其規定執行。
1.4 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事故等級的核定標準見附件1。
1.5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系統防控、快速響應,依法規范、科學高效。
2 組織指揮體系
2.1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啟動市級應急響應后,設立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必要時就地轉為現場指揮部。
指揮長由市安委會主任或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安委會相關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水務局(海洋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上海海事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
(2)決定啟動和終止ⅰ級、ⅱ級應急響應;
(3)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4)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
(5)向國家和相關省區市提出應急救援請求,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6)研究決定應對工作中的其他問題。
2.2市級應對牽頭單位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牽頭單位。
(1)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市消防救援總隊牽頭。
(2)危險化學品事故:市應急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市公安局(道路(除橋梁、隧道以外))、市交通委(橋梁、隧道、港口、碼頭、內河運輸)、上海海事局(海上運輸)、市生態環境局(廢棄物)分別牽頭。
(3)工貿事故:市應急局牽頭。
(4)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市市場監管局牽頭。
(5)交通運輸安全事故:市公安局(道路)、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上海海事局(海上)、市交通委(內河、軌道)、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用航空)分別牽頭。
(6)陸上長輸管道安全事故:市發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氣)、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城鎮燃氣)、市應急局(危險化學品)分別牽頭。
(7)建筑安全事故: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市交通委(交通建設工程)、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工程)、市水務局(水務工程)、華東能源監管局(電力工程)分別牽頭。
(8)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安全事故:市農業農村委牽頭。
(9)橋梁、隧道、港口、碼頭安全事故:市交通委牽頭。
(10)重大活動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活動主辦(承辦)機構或主管部門牽頭。
其它未列事故類別,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指定牽頭應對單位。
2.3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各專項工作組組成。
市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經市政府授權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擔任,副總指揮可由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和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市級應對牽頭單位領導擔任。
專項工作組一般包括綜合協調組、救援行動組、專家組、監測評估組、信息發布組、善后工作組、醫療救治組、秩序維護組和援滬力量對接組等??筛鶕a安全事故類別和應對工作需要,動態調整專項工作組設置和參加單位。
(1)綜合協調組。由市級應對牽頭單位負責,主要負責會議組織、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職責。
(2)救援行動組。由市消防救援總隊牽頭,主要負責組織指揮人員搜救、災情控制等任務。
(3)專家組。市級應對牽頭單位牽頭,主要負責現場勘察研判,提出專家意見和決策咨詢建議,審核工藝處置技術方案,指導現場救援行動。
(4)監測評估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主要負責開展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等應急監測,評估建筑垮塌等次生衍生災害風險。
(5)信息發布組。由市政府新聞辦牽頭,主要負責信息發布、輿情應對、回應社會關切等工作。
(6)善后工作組。由事發地所在區政府牽頭,主要負責通知接待家屬、安撫慰問、撫恤理賠等工作。
(7)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主要負責現場傷情控制、醫療急救、轉運和收治等工作。
(8)秩序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主要負責現場安全警戒、秩序維護、交通疏導、開辟應急通道,排查、管控相關人員。
(9)援滬力量對接組。由市應急局牽頭,負責援滬力量審核、接待、任務分派、現場管理、勸返等工作。
區級現場指揮部具體設置參照本預案執行。
3 先期處置
3.1 即時處置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事發單位應立即按照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職工展開自救互救,緊急疏散人員,集結專業救援力量,實施即時處置;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有效措施;核實人員傷亡、被困、失蹤等情況,提供與事故相關的詳細技術數據(包括有關圖紙、工藝技術參數、基本情況、危險物質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協助應急處置。
3.2 聯動處置
市應急聯動機構、市消防救援總隊接警后,應當迅速組織、調度相關應急聯動(成員)單位趕赴現場,組織實施人員搜救、撤離疏散、現場管控、安全防護、隊伍調度,停止或限制易受影響區域活動等預防性、保護性先期處置措施。
3.3 屬地處置
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現場控制事故核心區和相關責任人,組織現場救援人員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迅速了解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情況,并向上級報告。
市、區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視情采取臨時停課、停產、停業等必要的預防性、保護性措施。
4 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與通報
4.1.1一旦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市級應對牽頭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30分鐘內以口頭方式、1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特別重大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報國家主管部門的重大、特別重大或特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應先行或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4.1.2 本市將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列為報告重要事項,由市級應對牽頭單位按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對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立即報告。
4.1.3 依托長三角區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協調機制,一旦出現生產安全事故影響范圍超出本市的態勢,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相關省市并加強聯系和協調。
4.2應急響應
本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因生產安全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的,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4.2.1 ⅰ級應急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設立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國務院安委辦、國務院應對牽頭部門或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和指導下,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全市應急力量和資源,統一實施應急處置,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協同處置。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因本市生產安全事故啟動國家級應急響應的,立即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4.2.2 ⅱ級應急響應
ⅱ級應急響應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長決定啟動,設立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調度本市有關應急力量和資源,統一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協同處置。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4.2.3 ⅲ級、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履行應對職責,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指揮、協調、調度有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必要時,市級應對牽頭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赴現場協同處置。當事故超出事發地所在區政府的應對能力時,報請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
應急響應啟動后,應當視生產安全事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4.3指揮與協調
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后,根據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和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需要,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并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1)發布啟動應急響應指令。
(2)深入現場實地察看情況。
(3) 聽取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及單位情況匯報。
(4)傳達和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
(5)組織應對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會商。
(6)制定現場處置方案。主要包括:現場管控、交通管制、人員搜救、醫療救治、工藝處置、監測評估、疏散撤離、轉移安置、秩序維護、信息發布、輿情應對,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重要基礎設施搶修等。
(7)指揮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參與救援工作。
(8)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及時通報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區市。
(9)依法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必要物資。
(10)必要時請求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本系統、本行業、本領域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協同處置。
未設立現場指揮部的,由市級應對牽頭單位負責人臨時履行現場指揮職責,負責指揮處置。
4.4現場處置
4.4.1 方案制定
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或市級應對牽頭單位組織研判事故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和后果,在充分聽取專家建議的基礎上,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明確具體任務、分工和措施。其中,涉及工藝處置技術方案須經專家組審核。
4.4.2 現場管控
根據應對工作需要,隔離事故現場,劃定核心區、警戒區。進入警戒區范圍內的單位、隊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現場救援、音視頻記錄和信息發布等工作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重要區域和道路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4.4.3 人員搜救
認真排摸、核實現場人員被困、遇險、失蹤(包括具體數量、姓名、所在區域、位置等)等情況,制定現場搜救方案。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組織開展搜救工作。發現受傷、被困人員,應當在急救專家指導下,采取科學、有效救助措施。
4.4.4 設施搶修
對嚴重影響救援行動順利進行,可能受到事故影響,或引發事故擴大或次生衍生災害的設施、設備和工藝裝置,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重要基礎設施,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在專業機構、專家指導下,立即采取科學有效的監測、控制、修復和防護措施。
4.4.5 疏散撤離和轉移安置
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發展態勢和影響范圍,確定群眾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方式、程序和責任單位,并組織實施。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市級應對牽頭單位,或者經授權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必要時,應當按規定程序中止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做好群眾轉移和安置。
4.5信息發布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發布由屬地政府、應急指揮部或經授權的應對牽頭單位負責,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方案,與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新聞宣傳部門配合做好信息發布及現場媒體管理工作。
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布處置情況、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第一時間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主動向社會發布信息,并在事故應對過程中動態發布信息。
4.6應急結束
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估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決定并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所在區政府負責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恢復重建、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市級應對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和有關責任單位予以協助。
5.2保險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保險機構、承保單位及時開展相關保險受理、快速勘察和理賠等工作。
5.3調查與評估
市、區政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原則,實事求是、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評估工作。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市、區政府及應對牽頭單位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應急通信保障體系,明確與應急工作相關聯的單位或人員通信聯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備用方案。市通信管理局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通信運營企業,保障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
6.1.2依托“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臺和城市生命體征系統,匯聚各類安全生產基礎信息、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對有關單位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6.2隊伍保障
各級應對牽頭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需要,依托企事業單位和有條件的產業園區、社會組織,建設發展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應急救援隊伍,規范隊伍管理、訓練、演練、調用、備勤和補償等機制,提升專業應急救援能力。
鄉鎮街道、村居社區結合本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處置需要,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6.3裝備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各級應對牽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支持民間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慈善組織儲備應急救援裝備物資。
6.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民航、鐵路、海事等部門應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依法征用應急交通運輸工具,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必要時,由公安等部門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5醫療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救護隊伍實施傷員的現場急救、轉運和后續救治以及有關衛生防疫工作;必要時,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緊急調集其他地區的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及藥品、器械參與救援。
6.6經費保障
6.6.1本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程序予以安排。
6.6.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預留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應急處置的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無力承擔的,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商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協調解決。
6.7技術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牽頭單位鼓勵引導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生產經營單位,發揮專業技術裝備研發能力,研究用于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研發或引進應急救援新技術和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7預案管理
7.1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單位充分利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等媒體,結合開展“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新聞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7.2培訓
各級應對牽頭單位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相關應急預案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訓,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干部、重點崗位操作人員、從業人員等安全培訓考核。
7.3演練
各級應對牽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通過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多種方式,組織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進行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演練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運行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8附則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解釋與組織實施。
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結合上海超大城市特點與實際,本市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一、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賠償費用,下同)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造成10人以下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事故等級劃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以上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附件2
相關單位及職責
1.市應急局:承擔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工作;會同市商務委等部門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
3.市經濟信息化委:指導工業、生產性服務業和信息化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協調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電力保障。
4.市商務委: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商務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
5.市教委:負責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組織、協調人員轉移安置所需學校的開放,協助在學校開設應急避難場所。
6.市公安局:承擔市應急聯動中心日常工作,負責應急聯動處置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先期應急聯動處置;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現場秩序維護、交通疏導;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7.市民政局:根據需要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傷亡的困難人員進行慈善幫扶,指導屬地街鎮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實施生活救助等措施。
8.市財政局:根據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中必需的經費保障。
9.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環境系統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污染物處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0.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燃氣等行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燃氣等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地下空間使用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城鎮燃氣相關重要基礎設施搶修。
11.市交通委:負責交通運輸安全應急的組織協調;組織指導交通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內河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組織交通行業重要基礎設施搶修;指導內河水上搜救工作。
12.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機、漁船等事故的應急處置。
13.市水務局:負責水務系統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供水、排水、泵閘運行等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組織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礎設施搶修,飲用水水源、地下水資源保護;組織協調事故現場防汛排水等工作;保障事故現場供水和社區居民用水。
14.市文化旅游局:協調處置文化旅游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旅事故的應急處置。
15.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衛生系統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16.市市場監管局:督促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加強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
17.市國資委:指導市國資委監管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國資委監管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指導市國資委監管單位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
18.市體育局:協調處置體育場館及設施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人員轉移安置所需體育場館的開放,協助在體育場館開設應急避難場所。
19.市國動辦:協助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偵檢、評估,提出相應對策建議與參與現場處置。
20.市政府新聞辦: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和媒體做好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發布、輿情應對和現場媒體服務管理工作。
21.上海海事局: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船舶防臺、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22.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消防安全的應急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23.市氣象局:負責對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參與應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應急管理工作;為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提供氣象服務。
24.市通信管理局:負責通信行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為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提供通信保障;負責組織通信行業重要基礎設施搶修。
25.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聯系和傳達民航總局的指示,指導浦東、虹橋機場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協調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26.華東能源監管局:按照國家能源局的授權,監督管理電力企業的電力應急管理工作;指導電力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力行業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工作。
27. 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或參與轄區內鐵路交通事故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置與調查;協調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路運輸保障。
28.東海救助局:負責系統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承擔轄區水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
29.上海打撈局:負責系統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承擔轄區水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
30.上海警備區、武警上海市總隊:應市委、市政府的請求,組織部隊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和轉移群眾等。
31.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對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施屬地管理,必要時開設現場指揮部并提供相應保障。
(注:1.只接收對該政策性文件的相關咨詢;2.留言時請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