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建局,各建設、施工、監理企業:
2023年9月17日10時22分左右,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的吳忠市東吳明珠小區西大門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重傷,直接損失18萬元。現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情況
東吳明珠西大門鋼結構主體、外裝工程,屬于零星外修飾工程,項目總投資27萬元,建設內容包括西大門鋼結構主體、外部鋁單板裝飾、門房吊頂。由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行委托施工,建設單位自行管理質量安全,無監理單位。該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屬于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9月17日10時左右,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作業人員吳少云、馬剛和候**三人在東吳明珠西大門安裝門樓頂部裝飾鋁單板,吳少云和候**兩人在移動式操作平臺上進行鋁單板的安裝固定,未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馬剛在地面上給兩人向上傳遞鋁單板。大約10時22分,在準備安裝頂部鋁單板時,候**失穩和板子一起從平臺作業層摔下。馬剛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吳少云見到候**臉和嘴角有出血,呼叫無反應,立即給項目負責人梁彥軍打電話告知,10時33分左右120救護車到現場,向吳少云詢問人員受傷情況并查看候**的傷勢,10時35分左右梁彥軍趕到出事地點。梁彥軍和吳少云隨120救護車將候**送至吳忠市人民醫院急救中心進行搶救。9月19日轉至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救治,經治療后,10月8日轉回居住地吳忠市人民醫院繼續治療,目前傷者仍在住院治療中。
二、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候**等人安全意識淡薄,高處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掛安全帶,嚴重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無施工資質,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施工現場未配備施工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工人高處作業安全不受控。作業使用的移動式操作平臺上部未設置防護欄桿。
(2)施工單位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梁彥軍未對進場從事高處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對工人不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個人防護用品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現場安全管理失控。
(3)建設單位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施工單位,未對承包單位資質、現場是否配備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等進行審查和監督檢查,未落實建設單位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二)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利通區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9·17”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違規作業、施工單位無資質承攬工程、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處理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扣除企業誠信分處理情況
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等,決定對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扣除企業誠信分,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認定標準b-2-4項,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扣除企業誠信分500分。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候**,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作業工人,安全意識淡薄,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高處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系掛安全帶,嚴重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鑒于其目前仍在住院治療中,待康復后由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給予批評教育,依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行政處罰情況
1.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無施工資質,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巡檢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無管理人員;未認真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未認真開展生產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立案處罰。
2.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將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未及時全面督促施工單位排查并消除現場事故隱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立案處罰。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罰情況
1.馬佳華,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能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職責,無施工資質和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未認真開展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有效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未消除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未及時上報事故信息,不積極配合傷者治療,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七)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立案處罰。
2.梁彥軍,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全面有效檢查高處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現場事故隱患,未認真開展高處作業技術交底,不積極配合傷者治療,對這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立案處罰。
3.楊成學,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該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傷者治療,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七)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立案處罰。
4.楊立成,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到位,未對承包單位企業資質認真審查,對該項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督促、檢查不足,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不積極配合傷者治療,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六)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立案處罰。
(五)對責任單位其他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情況
1.寧夏華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該項目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存在違法發包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建筑構配件生產、非標準設備加工,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并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承包方承包。”之規定,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已移交利通區綜合執法局立案處罰。
2.寧夏鴻通勞務有限公司存在無施工資質承攬業務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之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之規定,已移交利通區綜合執法局立案處罰。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
(一)各建設單位要堅決落實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開展經營活動,切實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制,嚴格審核施工單位資質,依法發包,加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防護用品使用,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各施工單位要強化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慘痛教訓,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要制定和完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對于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后方可承攬工程。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落實危險作業監護人制度和安全日志,項目安全管理機構做好每日安全檢查工作,“安全日志”要做到有查必記、真查實糾、嚴查實改。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要嚴格按照“五定”(定人員、定時間、定責任、定標準、定措施)要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進行徹底整改,并將整改結果附照片建立檔案備查,確保閉環管理。“安全日志”填寫要規范及時,內容真實完整。
(三)各監理單位嚴格落實監理報告制,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依法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現場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下發停工通知,切實落實監理報告制度及旁站制度。定期召開監理例會,認真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發現潛在安全隱患要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四)各縣(市、區)住建局要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督促工程參建各方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動研判風險、排查隱患。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提高關鍵崗位人員依法履責能力。深入開展安全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落實危險作業監護人制度,認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和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升一線作業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及時通報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項目全面排查及隱患整改情況,及時曝光、處罰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宣傳力度。
吳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