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危害安全生產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合肥李某、汪某某危險作業案
案例二:六安張某某等三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案
案例三:宣城呂某某等七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案例四: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蕪申運河航道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五:六安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經營成品油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一
合肥李某、汪某某危險作業案
【關鍵詞】
危險作業罪 現實危險 專家論證 少捕慎押 認罪認罰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危險作業案件,應從完善證據的角度積極聯合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準確認定被告人行為是否具有“現實危險”。根據各被告人社會危險性大小嚴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釋法說理,提出精準量刑建議,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提升辦案質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從被告人汪某某等人處大量購入汽油,儲存在其私自改裝廂式貨車和無牌照面包車內,后在合肥市紅楓路與天智路交口處出售給多名私家車主以謀利。
2021年10月30日,二人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從汪某某廂式貨車內查獲92#號成品汽油1596升,從李某廂式貨車內查獲92#號成品汽油500升、無牌照面包車內查獲92#號成品汽油850升。
經查,二人均無儲存及銷售汽油資質。
【履職情況】
本案由公安機關于2021年10月30日立案偵查,于2022年2月6日移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該院以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4月6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危險作業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主要履職情況如下:
(一)用好補充偵查引導取證,準確認定“現實危險”。李某、汪某某儲存、售賣的成品汽油,均屬于法律規定的危險物品,二人均無相應資質,其行為是否構成危險作業罪,焦點在于能否認定二人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目前實踐中對此缺乏明確標準。
為此,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專門針對“現實危險”問題提出繼續補充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組織調取專家意見,提出對本案扣押的汽油進行鑒定明確其化學屬性等。后公安機關聯合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實地勘查、聽取案情匯報等深入研判,出具了《李某和汪某某在高新區紅楓路與天智路交口小樹林內儲存汽油安全風險分析》的專家意見,認定二被告人行為存在火災、爆炸事故安全隱患,不但對其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同時對正上方高壓走廊安全構成威脅。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專家意見雖不是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多處規定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其意見具有證據資格,只是在規范性和效力上略低于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罪量刑依據。綜合在案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李某、汪某某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應當以危險作業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和汪某某的刑事責任。
(二)根據涉案人員具體情況,嚴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司法政策。公安機關于2021年11月30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汪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李某曾因非法買賣汽油先后五次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雖然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但是考慮其曾因同種違法行為在不到兩年時間內多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不思悔改,繼續再犯,具有社會危險性;且當時正值年末、臨近春節,如果其繼續從事危險物品儲存、販賣的違法行為,一旦引發安全事故,將對社會生產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汪某某則無前科劣跡。
故最終決定批準逮捕李某,不批準逮捕汪某某,以區別處理;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汪某某做好法治宣傳教育,避免其再犯,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開展細致釋法說理工作,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危險作業罪系新增罪名,為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做到罪責刑相一致,檢察機關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數據庫等進行類案檢索作為參考,同時結合本案被告人犯罪行為、主觀惡性以及認罪認罰態度,分別對李某和汪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及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確定刑量刑建議。
檢察機關進行證據開示后就本案事實認定、罪名適用和量刑情節充分釋法說理,并約請值班律師在場見證提供法律幫助以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二人均當場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全程依法同步錄音錄像。本案經審理,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適用罪名和量刑建議,二被告人也表示服判不上訴,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典型意義】
辦理危險作業類案件,關鍵之處在于如何認定刑法規定的“現實危險”。檢察機關在辦案時應引導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固定證據,就“現實危險”問題可商請相關部門出具專家意見,以完善證據鏈。危險作業罪系輕刑犯罪類別,辦理此類案件應全面審查涉案人員犯罪行為、主觀惡性等情節,查明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準確適用強制措施,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區別對待,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性,確保辦案效果。
案例二
六安張某某等三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案
【關鍵詞】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罪名區分 府檢聯動
【要旨】
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據案發原因及涉案人員的主體身份、行為特征等,準確適用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斷完善行刑銜接機制,強化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的協作配合,推動生產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常態化、長效化。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8年出生,經商。
被告人佘某某,男,1962年出生,經商。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6年出生,務工。
2019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佘某某雇傭被告人吳某某等人在舒城縣千人橋鎮張某某經營的“興福米廠”大院內,進行非法洗砂作業。該洗砂點因不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后被相關部門依法取締。
2020年4月,張某某、佘某某再次擅自雇傭吳某某等人在該洗砂點進行洗砂作業,同年5月26日14時許,吳某某、劉某某等人在飲酒后繼續從事洗砂作業。其間,劉某某在洗石灰粉機器的滾筒篩內進行清理管道作業時,吳某某在未確認劉某某是否安全的情況下啟動滾筒作業,因應急處置不當,導致在滾筒篩內作業的劉某某被卷入洗石灰粉機器內,致其腹部嚴重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經舒城縣應急管理局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非法從事洗砂活動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吳某某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張某某、佘某某二人負主要責任。
2020年5月27日,張某某、佘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近親屬對張某某、佘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履職情況】
本案由舒城縣應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23日移送公安機關,于同年9月2日由公安機關移送舒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該院以被告人張某某、佘某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15日,舒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佘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1年12月24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要履職情況如下:
(一)把握構成要件,準確適用相關罪名。本案公安機關以張某某、佘某某、吳某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公安機關對于吳某某的行為定性錯誤,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是兩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未向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即普通直接從事生產、作業人員亦可作為該罪的主體。二是兩罪的行為特征有所區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行為特征是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側重于該提供而沒有提供,常表現為相關人員的不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特征是對企業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強調違反具體操作層面上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佘某某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投資人和管理人員,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負有主要責任,但涉案企業無任何安全制度、無安全教育培訓、無現場安全管理,現場作業人員缺乏基本必要安全知識,該二人明顯未履行法定職責義務,應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某系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普通從業人員,其工作期間飲酒且違反操作規程,應急處置不當導致事故發生,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審查全案事實,依法做到量刑均衡。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本案張某某、佘某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吳某某在作業中違反操作規程,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于主要責任,量刑時應區別對待。被告人張某某、佘某某作為直接管理人員,且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應嚴格適用緩刑。被告人吳某某雖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但沒有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沒有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社會矛盾未化解,亦應當嚴格適用緩刑。
結合三人的認罪認罰情況,檢察機關提出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佘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的量刑建議。經審理,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全部采納。
(三)深化“府檢聯動”,健全完善行刑銜接機制。事故發生后,舒城縣人民政府成立了以舒城縣應急管理局為組長單位的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在前期調查中主動邀請縣檢察院、縣公安局提前介入,對非法洗砂點負責人涉嫌犯罪情形多次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溝通咨詢,在此基礎上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提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建議,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高效銜接,形成依法打擊生產安全違法犯罪的合力。
同時,為切實解決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化“府檢聯動”,落實最高檢“八號檢察建議”,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舒城縣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加強與執法機關的信息互通,與舒城縣應急管理局建立常態化協作機制,發現犯罪線索及時建議相關行政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全方位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的法律監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時,對于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具體適用,應從犯罪構成、事實認定、證據把握等方面綜合分析,依據相關責任人的主體身份、行為特征等準確適用相關罪名,避免出現定性錯誤,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同時,要以持續深化“府檢聯動”工作機制為契機,加大生產安全行政執法和檢察監督力度,延伸辦案職能,通過與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常態化協作機制,強化行刑銜接,加強溝通配合,促進社會治理,從深層次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犯罪,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治理水平。
案例三
宣城呂某某等七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 行刑銜接 提前介入 溯源防范
【要旨】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急管理部門在事故調查及行政執法過程中,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協作配合,密切行刑銜接。檢察機關在辦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時,應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確保案件取證程序規范、取證方向準確。同時應綜合審查分析證據,準確認定罪與非罪,厘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升辦案質效,不斷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某某,男,1989年出生,安徽某攪拌設備有限公司擴建廠區項目負責人。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1年出生,安徽某攪拌設備有限公司擴建廠區瓦工班組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1年出生,廣德某腳手架搭建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出生,廣德某監理工程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9年出生,安徽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8年出生,安徽某攪拌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0年出生,廣德某監理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工地實際監管人員。
2020年8、9月份,黃某某著手啟動公司3、4車間及職工活動中心的項目建設,與楊某某商議借用其單位資質施工,并將該項目交給呂某某全面負責。后呂某某以安徽某攪拌設備有限公司名義分別與楊某某、雷某某、涂某某、汪某某簽訂合同,約定掛靠安徽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施工,委托廣德某監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監理,由涂某某組織搭建腳手架,汪某某承包瓦工工程。
2021年7月22日,呂某某聯系吊機到達現場,汪某某指揮吊磚,安排工人將磚頭依次碼放在外腳手架第2步至第6步中間部位及第3層頂層。次日6時10分許,汪某某安排10位工人在3車間北側外腳手架進行墻體砌筑,6時30分許,該處腳手架突然坍塌,致正在作業的陳某某、吉木某某、鄧某某墜落,并被坍塌的架體及磚塊掩埋,后3人因搶救無效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75.5萬元。
案發后,呂某某等7人均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對方諒解。
【履職情況】
本案由公安機關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偵查,于同年11月12日移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該院以被告人呂某某等7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2月16日,廣德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呂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主要履職情況如下:
(一)加強應急響應,多部門精準聯動。該起事故系一起較大事故,事發當日,廣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前期處置組,由廣德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廣德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單位參加,開展相關事故處置工作。廣德市檢察院就證據收集固定保全、調查方向等問題提出意見,為行刑銜接奠定基礎。事發后,宣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多家單位組成的市“7.23”腳手架坍塌較大建筑施工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紀委監委及省安全生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調查組經查閱資料、詢問談話、專家論證、綜合分析,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有關人員和單位處理意見,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最終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經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復后,應急管理部門和住建部門依據該事故調查報告分別對有關責任人及單位進行行政立案查處,其中4家事故責任單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范圍。2021年12月,行政處罰全部執行到位。
(二)密切行刑銜接,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事故調查組采取多種方式方法搜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經多次討論分析后,判定本起事故中呂某某、汪某某等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并及時將涉嫌刑事犯罪的相關人員及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立案后,檢察機關適時提前介入,提出取證重點:一是盡快固定現場證據,開展技術性檢查、鑒定,以盡快查明事故原因;二是明確涉案人員的具體行為和責任,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調取證明涉案人員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落實不力、違規操作、未履行日常隱患排查和治理職責、對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有效整改等方面的證據,以明確相關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失職失責點,夯實案件證據基礎。
(三)準確定責明責,做到罪責刑相統一。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涉事腳手架公司腳手架搭建不規范、部分元件質量不達標以及瓦工班長野蠻施工,公安機關認為腳手架公司負責人和瓦工班長為第一、第二主要責任人。檢察機關充分采納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各方責任,綜合審查本案中涉案人員違反安全管理的具體行為,根據各具體行為在引發事故中的作用大小,進一步確定了本案中全面負責項目施工和安全管理的呂某某為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直接原因所對應的責任人汪某某、涂某某亦應當負主要責任,其他涉案人員宜認定為次要責任。
根據各被告人認罪悔罪情況,對于承擔主要責任的人員,因其在項目施工中已被主管部門下達整改通知,但未有效落實整改措施,未真正排除安全隱患,進而發生較大事故,提出應判處實刑的建議,體現懲戒的效果。對于情節相對較輕的其他責任人,落實“六穩”“六保”要求,充分考慮市場經營主體的身份,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經審理,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全部采納。
(四)加強能動履職,推進安全生產溯源防范。為進一步推進轄區內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廣德市安委辦分別印發了《關于認真貫徹落實“7.23”事故防范措施的通知》及《關于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通知》,推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強化事前預防。
同時,針對辦案中所反映的普遍性、行業性問題,檢察機關本著“源于案件,超越案件”的理念,向廣德市住建局等單位制發了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針對各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不同職責定位,分別在市場行為規范、聯動防控巡查、行政執法規范化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建議,推動行政機關溯源治理,切實在維護社會穩定、人民健康財產安全方面做好“檢察擔當”。
【典型意義】
涉生產安全案件一般存在牽涉面廣、專業性強、責任主體不清晰、事故原因多樣等特點。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部門的配合協作,強化行刑銜接,提高追責精準性。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研討,要根據涉案人員的具體行為、主體職責、過錯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正確確定刑事追究范圍和責任大小劃分。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生產安全管理漏洞,要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優勢,精準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通過實質性可操作性強的措施建議,助力相關部門分析、查找、堵塞管理漏洞,引導企業樹牢安全生產發展理念和法治意識,規范建設施工,努力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會效果。
案例四
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蕪申運河航道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航道安全隱患 檢察建議 代表建議銜接轉化 跨區域協作 長效機制
【要旨】
針對航道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以檢察建議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促成檢察建議轉化為人大代表建議,開展跨區域專項檢察活動。推動建立跨省級行政區域航道安全協作長效機制,系統治理航道安全隱患,服務保障長三角地區航行安全和航運經濟高質量發展。
【基本案情】
蕪申運河是條老運河,橫跨滬、蘇、皖,連接長江、太湖兩大水系,是通往長江中下游地區一條捷徑,蕪湖至上海水運航程比從長江通行縮短133公里;國家規劃按限制性ⅲ級雙線高等級航道標準建設,常年通航1000噸級船舶。蕪申運河安徽段改造升級工程由安徽省港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投集團”)承建,未經驗收處于試運營期。
因改造升級施工、養護管理不到位,蕪申運河蕪湖青弋江段部分航道存在系列安全隱患。2020年下半年進入枯水期,航道水位持續下降,安全隱患顯現,先后發生5起船舶碰撞、擱淺等安全事故。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12月,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弋江區院”)根據群眾反映發現該線索,經初查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成立由市、區兩級檢察院辦案骨干組成的專案組。專案組詢問事故船員,走訪水上救援隊,根據運河“枯水期”“試運營期”航道安全隱患便于調查取證、相關部門現場整治等情況,邀請水上執法人員參與辦案,借助專業設備前往事故水域實地勘查發現:蕪申運河青弋江段存在水下礙航物未清除、切灘不到位、維護水深不足、助航警示標識不完善等問題。
2021年1月7日,弋江區檢察院向對運河青弋江段負有管理、養護、建設職責的蕪湖市港航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港航中心”)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及時履行職責,排查施工不到位引發的安全隱患,增設助航標志,清除障礙航物,確保符合通航標準,有效保障通航安全。
收到檢察建議后,港航中心會同相關部門致函港投集團及時整改,完成竣工驗收;與檢察機關等攜手整改。運河青弋江段河道安全隱患于2021年2月枯水期結束前得到有效整治,2021年12月竣工驗收合格。
2021年12月,蕪湖檢察機關協同交通運輸部門“回頭看”,了解到運河流經省內馬鞍山、宣城及江蘇、上海等地,流域航道安全隱患問題尚需系統整治。
2022年1月,安徽“兩會”前夕,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全省檢察機關代表建議與公益訴訟檢察建議銜接轉化試點工作方案,協助駐蕪省人大代表擬定《關于開展省內航道安全隱患系統整治的建議》并提交省“兩會”討論。后該建議交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應急管理廳、公安廳和省檢察院會同辦理,目前已答復代表將積極爭取省級財政補助等。
2022年5月11日,為系統整治蕪申運河安徽段航道安全隱患,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事立案,組織蕪湖、馬鞍山、宣城市三地檢察機關聯合開展守護運河航道通行安全專項行動,并將協調蘇、滬檢察機關開展蕪申運河跨區域航道安全公益訴訟協作,推動建立長三角地區航道安全保障長效機制。
【典型意義】
航運安全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針對蕪申運河航道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借力行政機關專業人才和設備,適時實地勘驗檢測,收集固定證據,督促職能部門、建設單位及時排除航道安全隱患。開展代表建議與檢察建議銜接轉化工作,借力“府檢聯動”機制,開展守護運河航道通行安全專項行動,推動運河安徽段交通運輸部門加強水上執法聯動,蘇滬皖開展邊界水域巡航聯動協同治理,建立跨省行政區域航道安全協作長效機制。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職能,推動蕪申運河系統綜合治理,為促進長三角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貢獻檢察智慧和檢察力量。
案例五
六安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經營成品油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安全生產 非法經營成品油 接續監督 行業治理
【要旨】
針對私設油庫和流動加油車非法儲存、運輸、銷售成品油的行為,檢察機關通過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召開圓桌會議,厘清相關行政機關監管職責,強化執法監督力度。推動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促成行業系統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前后,六安市城區經常有人以“中石化”名義散發廣告兜售汽油并提供送油上門服務,由此引發多起火災事故,人員傷亡、車輛被焚,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5月,六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六安市院”)接到群眾上述舉報線索,經初查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經調查查明:2019年以來,轄區內不法人員私自改裝、改建成品油儲罐,非法儲存、運輸和銷售汽油等現象頻發;部分違法行為人采取流動加油車方式走街串巷兜售汽油,因缺乏專業人員操作及專業運輸、專門儲存設備等,多次引發人員傷亡和財產毀損等火災事故。
2020年6月23日,六安市院分別向負有監管職責的六安市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對非法銷售汽油等危爆物品監管、查處職責;全面摸排非法銷售汽油等危爆物品的安全隱患,完善與相關職能部門案件查處協調聯動機制,強化類案問題系統治理。
六安市應急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部署打擊私設油庫和流動加油車非法經營成品油專項整治行動,同時向六安市院通報專項行動工作困難,商請幫助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共同參與專項活動。2020年8月28日,六安市院牽頭召開由市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商務、公安等單位參加的圓桌會議,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合力推動專項活動取得實效。全市查處流動加油車非法運輸經營成品油案件45起,沒收油品98.5噸、違法所得27.32萬元,行政拘留17人、罰款18萬元,涉嫌犯罪8人移送公安機關。
六安市院調查分析發現,成品油經營涉及法律法規廣,監管部門多,監督管理存在“空白”地帶,攪拌站、停車場、部分工礦企業私設油庫現象依然存在;無證經營成品油行為沒有具體治理措施,行政機關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等。
2020年11月20日,六安市院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向六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提交打擊非法經營成品油行動專項工作報告。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示并于同年12月15日專門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成品油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制定方案,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細化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商務、公安等單位監管職責;出臺加強企業自備油罐及設施監管工作辦法,明確設立條件,規范消防、防雷、環保等審驗程序,落實監管措施。全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987次,對28個非法加油站點、76輛非法流動加油車清零銷號;立案116件,沒收成品油173噸,罰沒款142萬余元,采取強制措施38人,有效凈化了成品油市場環境。
2021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整治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專項行動,有力打擊了該類違法犯罪行為,促進了行業整治和系統治理。
【典型意義】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經營成品油重大安全隱患、監管部門多、職責交叉、監管“盲區”等問題,檢察機關向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的同時,組織召開圓桌會議,厘清行政機關監管職責,推動開展聯合執法,以“我管”促“都管”,織密安全監管保護網。深入分析研判,會同相關行政機關就類案問題向地方黨委政府專題匯報,爭取支持,破解執法難點、堵點,推動在全市、全省范圍開展行業治理、系統治理、溯源治理,促成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有效整治安全生產隱患。能動發揮檢察職能,提高參與城市綜合治理效能,踐行公益訴訟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使命擔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