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
審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案件查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縣應急管理局設立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負責指導、統籌、協調本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研究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理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案件、總結行政執法工作經驗等。
第三條案審委由局長擔任主任委員,分管法規股和執法大隊的局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執法大隊大隊長、教導員、案件承辦股室(中隊)負責人、法規股負責人擔任委員。案審委下設辦公室于法規股,由法規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四條案審委審議下列行政執法案件:
(一)擬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下稱重大違法案件)。
(二)擬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三)擬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
(四)擬提請縣人民政府關閉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
(五)擬建議公安部門對違法行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六)擬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
(七)擬對違法行為減輕或免予處罰的。
(八)行政執法案件經聽證程序,但聽證報告結論與原先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一致的。
(九)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案件。
(十)案審委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案件。
第五條對未列入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審批。
第六條案審委總結下列行政執法工作經驗:
(一)總結全局性和指導性的行政執法工作經驗。
(二)典型案件處理經驗。
(三)差錯案件分析經驗。
第七條需提請案審委審理的案件,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股室(中隊)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討論稿)《案件調查報告》(討論稿)。
第八條案件審理前,承辦股室(中隊)應將提請案審委討論的案件的相關材料報案審委辦公室初審;達到法制審核條件的案件送法規股審核,承辦股室(中隊)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并由法規股負責人簽字。
提請案審委討論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案審委辦公室對下列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一)是否屬于本制度規定的提交案審會討論案件的范圍。
(二)提請案審委討論的案件是否已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批。
(三)《案件調查報告》的內容是否與案卷材料內容相符。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案審委辦公室對案件材料進行初審后,對案件材料不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需要退查或者補充調查的,退回承辦股室(中隊)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對案件材料齊全,具備審理條件的,提交案審委進行集體審理。
案審委辦公室必要時可會同有關業務股室(中隊)進行初審,各業務股室(中隊)應配合案審委辦公室的工作。
第十條經案審委辦公室初審通過后,案審委審理會議召開前,承辦股室(中隊)向案審委成員報送有關案件材料并做好召開案審委審理會議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案審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案審委召開案件審理會議需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可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案審委審理行政處罰案件可根據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及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案審委委員遇有規定應當回避時,應當主動提出,并報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需回避時,由案審委委員集體決定。
第十四條案審委審理案件,主要審理下列方面:
(一)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情況是否清楚明確。
1.當事人是否是該行政行為主體;
2.當事人的名稱是否準確無誤,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是否與其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相符;
3.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1.案件事實是否完整、清楚;
2.證據是否真實、充分、有效。
(四)對違法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1.有無適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有無應適用此法卻適用了彼法,或應適用此條、款卻適用了另一條、款;
3.處罰的種類、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否符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規定,有無畸輕畸重、顯失公正的情況。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
1.有無履行立案審批手續;
2.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是否按規定出具行政強制措施的書面文書;
3.有無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有無按規定組織聽證;
5.有無按規定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6.其他依法必須經過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續。
(七)有無濫用職權的情況。
(八)其他應審核的事項。
第十五條案審委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
(二)承辦股室(中隊)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三)案審辦公室負責人匯報案件的初審情況。
(四)邀請的法律顧問及相關人員發表意見。
(五)案審委其他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發表意見。
(六)表決作出審理決定。
第十六條案審委的決定必須由參加審理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表決同意方能通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案審委審理案件,作出如下審理決定: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裁量準確,主體合法的案件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經調查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或者程序違法的,退回案件承辦股室(中隊)重新調查。
(五)違法案件依法不屬于應急管理部門管轄的,由案件承辦機構填寫《案件移送書》,移送有關部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做出的其他決定。
第十八條案審委集體審議形成的審理決定,應形成案審委會議記錄,并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簽到冊),會議記錄由案件承辦股室(中隊)負責記錄,并附案保存。
第十九條案件承辦股室(中隊)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活動結束后3日內,將有關情況及筆錄、聽證報告報送案審委辦公室,案審委辦公室將上述情況報送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必要時可以再次召集案審委進行審議。
第二十條案件的初審工作,案審委辦公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提請案審委審理的案件案審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原“桐應急通〔2022〕14號”文件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