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應急管理廳?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
關于印發《海南省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海南省防災減災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瓊應急〔2024〕127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組織部(人才發展局),應急管理局,省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安全工程和防災減災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現將《海南省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海南省防災減災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單位:海南省應急管理廳,聯系電話:0898-66212916。
海南省應急管理廳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評價安全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提供人才選(聘)用依據,加快人才隊伍建設,優化人才結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辦發〔2020〕4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安全工程高級職稱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對應為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安全工程初級、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采取專家評議和面試答辯相結合的評審方式。
第四條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是指在安全生產領域從事安全科學技術應用研究、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按照本條件通過評審,并取得相應職稱證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可作為聘用、晉升等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及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在推薦環節自主確定。需作要求的,報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委人才發展局備案后實施。
(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八)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延遲申報或禁止申報:
1.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學歷、學術、業績、經歷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且從次年起3年內禁止再次申報。
2.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治安處罰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者,在處分、處罰影響期、服刑期內不得申報。
3.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造成事故,并負有技術責任或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4.與職稱申報相關規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因專業技術崗位變動或工作需要,取得其他系列職稱已轉崗為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的,需轉崗一年后方可申請轉評同級職稱,轉評一年后方可按規定申報晉升高一級職稱,轉評前后的任職年限可以合并計算。
第八條申報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綠色通道:
(一)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或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二)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章?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
第九條申報高級工程師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并注冊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并注冊滿5年。
(二)專業水平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安全工程技術標準和規程,在安全工程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安全工程領域科研項目或課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或事故調查中負責關鍵技術工作,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具有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安全工程領域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五)、或二等獎(排名前三)、或三等獎(排名前二)以上,或獲得安全工程領域國際知名獎項(排名前三)1項以上。
2.參與起草(排名前五)本專業地方性立法1項以上,或主要編寫(排名前三)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規程或規范1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安全工程領域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1項以上,或主持地級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4.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完成地級市(廳)級以上或行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發展規劃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縣級以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發展規劃3項以上,且發展規劃已發布或被主管單位采用。
5.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研制開發安全工程相關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省級以上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或安全水平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6.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4項以上本專業工程技術項目,或參與完成4項以上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隱患治理等工作,對預防、控制事故或災害有顯著效果,并通過鑒定或驗收。
7.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主持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或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以及安全管理(監理)1項以上,并通過鑒定或驗收。
8.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技術工作,解決了關鍵技術問題,獲得了省級以上部門認可。
9.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安全工程領域安全重點技術、重要改革等項目,并作出重要貢獻,需由省級以上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10.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中型以上企業本專業評價、認證、評估、驗收或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報告10項以上,或完成中型以上企業本專業專項檢測檢驗報告20項以上,且經專家評審通過或主管單位采用。
11.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1起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技術報告,需由事故調查組的牽頭單位出具證明,且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經依法批復。
12.獲得安全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前三),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二),并推廣應用。
(四)學術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編著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專著(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發表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學術論文至少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本專業專項技術報告2篇以上,或大中型項目綜合技術設計書3篇以上,需2名以上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鑒定。
第十條破格條件
任現職期間,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工程師職稱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見的,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
(一)安全工程領域國家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五)、或二等獎(排名前三)、或三等獎(排名第一)以上獲獎人員。
(二)行業國際標準主導制訂者(排名前三),或國家、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的第一起草人。
(三)省級以上專利金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
(四)在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中,提供技術方案或解決技術難題,對避免或大幅減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起關鍵作用的,以省級以上部門證明材料為準。
第十一條認定條件
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期滿考核合格出站的人員,經單位參照上述條件,對其德、能、勤、績、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認定副高級工程師。
第四章?正高級工程師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二)專業水平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安全工程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在安全工程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具有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安全工程領域國家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五)、或二等獎(排名前三)、或三等獎(排名第一)以上,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三)、或二等獎(排名前二)以上。
2.主持完成國際或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地方性立法2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3.主持完成安全工程領域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3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4.主持研制開發安全工程相關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省級以上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或安全水平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5.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以及安全管理(監理)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6.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通過評審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安全設計等安全技術服務報告20份以上,且滿足服務對象為大型企業以上的項目數不低于二分之一。
7.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有書面材料證明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并取得了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8.獲得安全工程領域授權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二),并推廣應用。
(四)學術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編著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專著(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發表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學術論文1篇和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發表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學術論文至少2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撰寫解決重大技術問題的本專業專項技術報告3篇以上,或大中型項目綜合技術設計書5篇以上,需3名以上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鑒定。
第十三條破格條件
任現職期間,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取得對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見的,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特等獎、或一等獎(排名前三)獲獎人員。
(二)行業國際標準主導制訂者(排名第一)。
(三)國家級專利金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
(四)在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中,提供技術方案或解決技術難題,對避免或大幅減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起關鍵作用的,以省級以上部門證明材料為準。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四條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五條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申報的企業人員需在本單位注冊,未注冊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申報職稱評審,需提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本條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標準條件由海南省應急管理廳、省委人才發展局按職責分工解釋。
第十八條與本條件有關詞語、概念和指標特定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概念和指標特定解釋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學歷(學位)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3.資歷是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度通知截止時間點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任現職期間是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度通知截止時間點為止的時間。
4.項目(或課題)是指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項目或課題的復雜程度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重點項目一般指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劃的項目。
5.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級獎包括科學技術獎、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省(部)級獎包括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市(廳)級獎包括科技進步獎等。相關獎項以獲獎證書為依據。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最高獎項計。以單位名義獲得的科技獎勵不得作為個人業績材料上報。
6.國際知名獎項是指包括國際重大設計獎if、idea、g-mark獎項。
7.專著是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cip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由單位或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8.論文是指在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的本專業相關研究性學術文章。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是指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和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北京大學圖書館編寫,北京大學出版社)和《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核心庫》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最新的版本為準。sci、ei期刊是指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科技文獻檢索系統收錄的學術期刊。
9.大型企業、中型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標準執行。
10.主持是指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全面工作,應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是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等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3位。技術負責人是指負責該項目本專業全面技術工作的負責人,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解決本專業的關鍵和疑難的技術問題。
11.關鍵技術問題是指在本專業領域中最重要的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2.“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地級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13.社會效益是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經濟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
14.安全科學技術應用研究是指從事安全科學理論及應用研究,安全技術標準(規程)制修訂,安全生產領域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研發,安全科學技術推廣及應用等技術工作。
15.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是指從事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事故預防與調查評估、應急救援等技術工作。
16.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是指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等技術工作。
17.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按照國務院發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執行。
18.提交的技術報告等業績材料作為學術條件時,相關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海南省防災減災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評價防災減災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防災減災領域人才選拔機制,加快人才隊伍建設,優化人才結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辦發〔2020〕4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從事防災減災工程、防災減災與應急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防災減災類專業是指防災減災科學與工程專業及地理科學類、大氣科學類、地球物理學類、地質(學)類、水利類、土木類、測繪類、計算機與信息技術類、海洋科學類、林學類、農業工程類等從事防災減災工程、防災減災與應急技術工作的專業。
第四條防災減災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和高級職稱。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采取專家評議和面試答辯相結合的評審方式。
第五條按照本條件通過評審,并取得相應職稱證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可作為聘用、晉升等重要依據。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防洪法》《氣象法》《森林法》《防震減災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及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在推薦環節自主確定。需作要求的,報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委人才發展局備案后實施。
(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八)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延遲申報或禁止申報:
1.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學歷、學術、業績、經歷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且從次年起3年內禁止再次申報。
2.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治安處罰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者,在處分、處罰影響期、服刑期內不得申報。
3.與職稱申報相關規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因專業技術崗位變動或工作需要,取得其他系列職稱已轉崗為從事防災減災技術工作的,需轉崗一年后方可申請轉評同級職稱,轉評一年后方可按規定申報晉升高一級職稱,轉評前后的任職年限可以合并計算。
第八條申報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綠色通道:
(一)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或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二)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章?評審條件
一、技術員
第九條申報技術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二)熟悉防災減災的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獨立撰寫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防災減災專業技術或工作總結(報告)至少1篇。
二、助理工程師
第十條申報助理工程師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二)專業能力業績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
1.掌握防災減災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防災減災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獨立撰寫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防災減災專業技術或工作總結(報告)至少2篇。
4.參與2項以上防災減災相關技術項目。
三、工程師
第十一條申報工程師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5.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5年。
(二)專業水平
1.熟練掌握并能靈活運用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防災減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完成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編寫(排名前三)完成本專業地級市(廳)級以上標準、規程或規范1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地級市(廳)級以上防災減災領域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縣級以上防災減災領域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3.主持完成縣級以上自然災害調查典型性或總結性調查評估報告5份以上,或縣級以上自然災害調查、核查報告5份以上,或縣級以上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森林火情監測勘察、應急救援等綜合分析報告5份以上,并通過審核。
4.取得三級航空護林觀察員資格,累計飛行時數300小時以上。
5.主持完成縣級以上應急物資儲備評估、規劃等技術工作1次以上,形成評估、規劃報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6.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綜合減災社區示范創建工作1項以上。
7.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縣級以上防災減災、物資儲備庫、應急救援基地或綜合災害治理與移民避險工程的設計、施工或監理1項以上。
8.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開發或推廣防災減災新技術、新方法等項目1項以上,成效顯著。
9.主要參與編制(排名前三)本專業縣級以上應急預案2項以上,并經專家審定通過和頒布實施。
10.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防災減災與應急科普作品、災害防御指南、案例庫3項以上,并推廣宣傳。
11.獲得防災減災領域相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并推廣應用。
(四)學術條件
任現職期間,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編著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撰寫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本專業專項技術報告1篇以上,或大中型項目綜合技術設計書1篇以上,需2名以上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專家鑒定。
四、高級工程師
第十二條申報高級工程師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防災減災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防災減災技術工作滿5年。
(二)專業水平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防災減災標準和規程,在防災減災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防災減災領域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具有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防災減災領域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五)、或二等獎(排名前三)、或三等獎(排名前二)以上,或獲得防災減災領域國際知名獎項(排名前三)1項以上。
2.參與起草(排名前五)本專業地方性立法1項以上,或主要編寫(排名前三)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規程或規范1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防災減災領域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1項以上,或主持地級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4.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完成地級市(廳)級以上的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發展規劃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發展規劃3項以上,且發展規劃已發布或被主管單位采用。
5.主持完成省級以上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或綜合風險評估(區劃)報告10份以上,或省級以上災情調查、核查報告10份以上,或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5份以上,并通過審核。
6.經考核取得二級航空護林觀察員資格,累計飛行時數800小時以上,主持完成森林火災處置工作報告10份以上,并通過審核。
7.主持完成縣級以上防災減災、物資儲備庫、應急救援基地或綜合災害治理與移民避險工程的設計、施工或監理3項以上。
8.主持完成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工作1項以上。
9.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研制開發防災減災相關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省級以上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
10.獲得防災減災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前三),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二),并推廣應用。
(四)學術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編著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專著(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1部以上,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發表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學術論文至少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本專業專項技術報告2篇以上,或大中型項目綜合技術設計書3篇以上,需2名以上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鑒定。
第十三條破格條件
任現職期間,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防災減災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災減災工程專業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見的,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
(一)防災減災領域國家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五)、或二等獎(排名前三)、或三等獎(排名第一)以上獲獎人員。
(二)行業國際標準主導制訂者(排名前三),或國家、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的第一起草人。
(三)省級以上專利金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
五、正高級工程師
第十四條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防災減災技術工作滿5年。
(二)專業水平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防災減災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防災減災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在防災減災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或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具有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防災減災領域國家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五)、或二等獎(排名前三)、或三等獎(排名第一)以上,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三)、或二等獎(排名前二)以上。
2.主持完成國際或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地方性立法2項以上,并頒布實施。
3.主持完成防災減災領域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1項以上,或防災減災領域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3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4.主持研制開發防災減災相關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列入省級以上重點項目、課題,并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5.主持完成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有書面材料證明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并取得了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6.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綜合減災能力調查與評估、重大隱患調查與評估、綜合區劃等項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防災減災專項普查項目的設計、實施、報告編制的全過程。
7.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防災減災、物資儲備庫、應急救援基地或綜合災害治理與移民避險工程的設計、施工或監理3項以上。
8.獲得防災減災領域授權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二),并推廣應用。
(四)學術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編著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專著(含譯著,獨著或主要編著者)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且著作均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發表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學術論文1篇和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專業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發表防災減災相關專業學術論文至少2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撰寫解決重大技術問題的本專業專項技術報告3篇以上,或大中型項目綜合技術設計書5篇以上,需3名以上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鑒定。
第十五條破格條件
任現職期間,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防災減災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災減災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提供書面推薦意見的,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限制,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特等獎、或一等獎(排名前三)獲獎人員。
(二)行業國際標準主導制訂者(排名第一)。
(三)國家級專利金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
第四章?認定條件
第十六條認定條件
(一)具備防災減災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防災減災類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認定為技術員。
(二)具備防災減災類專業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防災減災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認定為助理工程師。
(三)具備防災減災類專業博士學位,可認定為工程師。
(四)防災減災類專業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期滿考核合格出站的人員,經單位參照上述條件,對其德、能、勤、績、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認定副高級工程師。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七條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十八條本條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標準條件由海南省應急管理廳、省委人才發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與本條件有關詞語、概念和指標特定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概念和指標特定解釋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學歷(學位)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3.資歷是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度通知截止時間點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任現職期間是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度通知截止時間點為止的時間。
4.項目(或課題)是指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項目或課題的復雜程度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重點項目一般指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劃的項目。
5.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級獎包括科學技術獎、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省(部)級獎包括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等;市(廳)級獎包括科技進步獎等。相關獎項以獲獎證書為依據。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最高獎項計。以單位名義獲得的科技獎勵不得作為個人業績材料上報。
6.國際知名獎項是指包括國際重大設計獎if、idea、g-mark獎項。
7.專著是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cip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由單位或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8.論文是指在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的本專業相關研究性學術文章。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是指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和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北京大學圖書館編寫,北京大學出版社)和《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核心庫》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最新的版本為準。sci、ei期刊是指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科技文獻檢索系統收錄的學術期刊。
9.主持是指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全面工作,應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是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3位。
10.“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地級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11.社會效益是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經濟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
12.防災減災工程是指從事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標準、規范制修訂,防災減災工程研究、咨詢、設計、施工或監理,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應急救援基地、綜合災害治理與移民避險工程建設,應急物資研發與儲備管理等。
13.防災減災與應急技術是指從事自然災害調查與評估及區劃、風險監測預報預警、航空監測勘察、防治技術研發與應用,防災減災與應急科普,應急救援技術的應用與推廣,應急管理決策與技術等工作。
14.航空護林觀察員資格等級按照《南方森林航空消防飛行觀察員管理規定》執行。
15.提交的技術報告等業績材料作為學術條件時,相關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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